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87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2-12 发布日期 2025-12-1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不罚〔2025〕2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87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12-12
发布日期 2025-12-17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不罚〔2025〕2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环不罚〔2025〕2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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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渝中环罚〔20252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5750D

法定代表人:胡鹏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74

202510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下述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1010移交线索发现,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在2025930日前,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你单位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1010日,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所作《关于20259月渝中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及附件。

证据1证明:你单位渝中院区截至1010日,门诊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H2S数据未发布,锅炉NOX的数据未发布(连续两个月)。

2.202510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10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委托人蔡彦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我局于20251010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515号)及送达回证。

5.重庆市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平台相关监测数据。

证据2-5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你单位已于20251013日在重庆市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平台完成相关数据发布。

6.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受托人蔡彦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2蔡彦代表你单位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7.你单位提供、由重庆润一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渝中院区)自行监测重点管理低完成度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

8.《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渝中院区污水处理站运营托管服务合同》。

证据7-8证明:(1)重庆润一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你单位委托,负责污水处理站和在线监测系统在2023101日至2026930日期间的日常运营管理及达标运行;(2)你单位7-9月因锅炉停用,未能检测NOX,该情况已在重庆市污染物监测数据发布平台上标记;(37-9月时间段内的《检测报告》中未检出NOX;(3)因该时间段内锅炉停用,未产生相关污染物,未造成危害后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21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2并于20251126日送达你单位被委托人蔡彦,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自动监测数据规范化管理,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2.常态化做好排污设施运维,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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