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88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2-18 发布日期 2025-12-2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不罚〔2025〕3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88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12-18
发布日期 2025-12-24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不罚〔2025〕3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不罚〔2025〕3号(李林(李杰一家三口家庭串串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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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渝中环罚〔20253


李林(李杰一家三口家庭串串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GH322A

法定代表人:李林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宏声巷51-1#1-2#1-3#1-4#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918你经营的“李杰一家三口家庭串串香”餐饮店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群众在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上投诉,你店在经营过程中厨房油烟净化设备发出的噪声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店厨房风机运行时产生噪声。918日,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店设备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925日出具《监测报告》结论为:本次监测,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2标准限值,该店边界昼间C1噪声超标3分贝,敏感点昼间噪声达标”,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918日对李杰一家三口家庭串串香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926日对李杰一家三口家庭串串香委托人黄仕秀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925日出具的渝中环(监)字[2025]ZF107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

4.我局执法人员2025918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5.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网络舆情处理单(网络投诉〔2025441号)。

证据1-5证明:(120259月,群众在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上投诉,你店在经营过程中厨房油烟净化设备发出的噪声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220249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李杰一家三口家庭串串香正常经营,厨房的一台油烟净化设备风机产生噪声;3经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该店厨房在使用一台风机的情况下,《监测报告》结论为:本次监测,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2标准限值,该店边界昼间C1噪声超标3分贝,敏感点昼间噪声达标”,该监测报告已送达当事人。

6.你提供的李杰一家三口家庭串串香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林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黄仕秀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1违法主体为李杰一家三口家庭串串香;(2)黄仕秀代表李杰一家三口家庭串串香接受调查合法有效。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926日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518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7证明:我局责令你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噪声整改。

8.你店与远达酒店设备经营部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9.你提供的《厨房抽排设备整改清单》复印件;

10.重庆盛柏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1030日出具的盛柏朗(检)字【2025】第WT0391号复印件;

11.我局执法人员2025929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8-11证明:(1)你店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噪声治理;(220251030日,根据重庆盛柏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盛柏朗(检)字【2025】第WT0391号检测报告,案涉设备噪声达标排放。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单位2025128作出并送达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在重庆市渝中区宏声巷51-1#1-2#1-3#1-4#使用的风机等设备噪声超标,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是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常态化做好设施设备运维,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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