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中环罚〔2026〕2号
路鹏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7日对重庆威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承建的渝中区人民路曾家岩隧道D529-D219给水管道迁建工程,存在“工人使用切割机切割路面,未采取控尘措施,产生较大扬尘;使用电焊机焊接未进行焊烟收集”问题。你为该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7日对重庆威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所拍摄的《视听资料说明》;
3.2026年1月4日对重庆威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鹏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关于启动渝中区2025年第六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紧急通知》(渝中气应办〔2025〕11号)复印件。
证据1-4证明:(1)2025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威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渝中区人民路曾家岩隧道D529-D219给水管道迁建工程中,存在“工人使用切割机切割路面,未采取控尘措施,产生较大扬尘;使用电焊机焊接未进行焊烟收集”的问题;(2)我区决定自2025年12月27日12时起,启动2025年第六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3)经执法人员要求,该工程已在12月27日12时前停止作业。
5.重庆威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路鹏阳身份证复印件。
6.《单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威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路鹏阳为该公司主要责任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6〕2号)并于2026年3月18日送达你,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重庆威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渝中区人民路曾家岩隧道D529-D219给水管道迁建工程,存在“工人使用切割机切割路面,未采取控尘措施,产生较大扬尘;使用电焊机焊接未进行焊烟收集”问题,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文件精神,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0个;(2)共性裁量因子5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次数为0,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3个: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力个人,裁量等级为-1。我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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