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6-00031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7-24 发布日期 2026-07-2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6〕8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6-00031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6-07-24
发布日期 2026-07-29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6〕8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罚〔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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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渝中环罚〔20268


重庆骐安特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万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KACMW017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汇龙路6663单元3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法人员于2026417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大石化校区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大石化校区建设工程(二期主体部分)土石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1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90DL、机械VIN码为CAT0390DCKBK00885)、1台液压挖掘机(型号为PC360-7,机械VIN码为KMTPC065H63Z53542)的尾气排放不合格。你单位为上述设备使用人及产权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417日对重庆骐安特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429日对你单位被委托人王越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北京一路弘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4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LHY-FDLYZ20260417-003YLHY-FDLYZ20260417-002)及送达回证;

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417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5.案涉机具为你单位所有的《情况说明》、产品合格证明、机械信息;

6.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大石化校区建设工程(二期主体部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证据1-6证明: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北京一路弘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大石化校区建设工程(二期主体部分)土石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1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90DL、机械VIN码为CAT0390DCKBK00885)、1台液压挖掘机(型号为PC360-7,机械VIN码为KMTPC065H63Z53542)的排气情况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平均值分别为0.630.99,超过禁止高排区域限值0.51倍以内;(2)你单位已收悉北京一路弘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的结果(报告编号:YLHY-FDLYZ20260417-003YLHY-FDLYZ20260417-002),对报告内容无异议;(3)你单位案涉设备产权人,并将案涉设备租赁给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大石化校区建设工程(二期主体部分)土石方工程工地使用;(4)你单位知道案涉两台机具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7.重庆骐安特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王越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骐安特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王越作为被委托人,代表你单位接受本案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8.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66)及送达回证;

9.202656日对重庆骐安特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9证明:(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于2026430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256执法人员复查时,案涉设备已离场,现场未发现案涉机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我局2026723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68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告知陈述申辩权,单位出具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书》,放弃陈述申辩权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在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大石化校区建设工程(二期主体部分)土石方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1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90DL、机械VIN码为CAT0390DCKBK00885)、1台液压挖掘机(型号为PC360-7,机械VIN码为KMTPC065H63Z53542)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设备使用人及产权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精神,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1个:存在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超标均不足1倍,裁量等级为2;(2共性裁量因子5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次数为0,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因子为1;(3)修正裁量因子2个:已落实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陆拾贰元伍角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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