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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11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辖区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负责监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开展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我区的相关工作。
(十一)对接落实中央、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根据授权对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街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在我区履约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秘、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信访、安全、档案、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管理科。负责监督各街道、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对接中央、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生态环境目标考核工作;牵头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协调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工作;负责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协调推进实施“蓝天、宁静”行动;组织编制辖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牵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内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生态环境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协调推进实施“碧水、绿地、家园”行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的规划、计划、措施,牵头开展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牵头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开展温室气体监测。
(四)法规宣教科(行政审批科)。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工作;承担依法行政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对集中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我区的履约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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