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10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24 发布日期 2025-01-0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渝中府办〔2024〕83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10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4-12-24
发布日期 2025-01-06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渝中府办〔2024〕83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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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4年12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衔接

1.6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现场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3.2预防

3.3预警

3.4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9附件

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2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3 区环境应急物资清单

附件4 区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及联系方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有效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的影响,规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预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渝中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渝中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水厂嘉陵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核与辐射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渝中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渝中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

1.5预案衔接

《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渝中区相关街道、重点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6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二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条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渝中区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

区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和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各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实时监测、跟踪监测等,应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为主体,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合落实,并将监测信息及时反馈给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监测信息发布、通知等。

3.2预防

各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情况,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蓝色(四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对长江、嘉陵江干流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二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一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生态环境部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预警发布

区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2.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信息收集

各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事件级别,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4.2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023-63832682)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有关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局。

3.4.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3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信息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政府指示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寻求帮助和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协调。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有关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各牵头单位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通运输委协调港航管理与海事部门等水上应急救援力量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通运输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市政污水管网破损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管网维护主体单位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管网维护主体单位无法处置时,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牵头对管网进行核查,会同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管网处置,区交通运输委协调港航管理与海事部门等水上应急救援力量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水域处置。

生产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如遇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不明,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和个人,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调集设备并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开展陆域处置,防止在清扫保洁过程中路面污染物进入水域。对进入管网的污染物,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牵头开展管网排查处置,防止污染物进入水域。若污染物进入水域范围,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水域处置。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有关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集体中毒事件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时,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善后工作组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加强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等运力协调,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依托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环境应急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有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附件

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区环境应急物资清单

4.区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及联系方式



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区公安分局、事发街道等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要求;向市政府、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人武部、区国资委、事发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因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涉事单位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因危险货物水路、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水路、道路运力开展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负责管辖水域内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组织开展因危险货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有关资料。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配合行业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承担电力、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负责的应急处置经费。

区商务委:负责生活必需品、油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事发地街道和直属单位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工作;按职能划分配合城市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城市生活饮用水供应;防止有毒有害冲洗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污染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的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事件等;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区人武部:协调组织民兵和驻区部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救援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企业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街道: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三、各工作组职责

区指挥部应急响应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

人员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事发街道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收集现场情况,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传达上级批示指示。

抢险救援组

人员构成:由区生态环境局分别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牵头,事发街道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事态分析,研判处置技术,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切断企业内泄漏物料和污染源,安全转移各类污染物,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下设专家组。

应急监测组

人员构成: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等具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的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检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

医学救援组

人员构成: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医疗机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事件等。

应急保障组

人员构成:由事发街道牵头,区交通运输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调拨、配送、存放;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电力、燃气保障,提供对应工作资金保障;提供交通、通信保障;开展地理信息应急保障。

舆论引导组

人员构成: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牵头,涉事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权威信息发布,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组织媒体和记者采访;拟写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稳定组

人员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商务委、事发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的治安管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善后工作组

人员构成:由事发街道牵头,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单位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做好死亡人员丧葬;开展有关保险理赔;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回复。

事件调查组

人员构成: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开展评估。




附件2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

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023)63814444

2

区应急管理局

(023)63832207

3

区生态环境局

(023)63832682

4

区经济信息委

(023)63765801

5

区交通运输委

(023)63701518

6

区商务委

(023)63847471

7

区卫生健康委

(023)63765146

8

区城市管理局

(023)63911200

9

区公安分局

(023)63940024

10

区委宣传部

(023)63765019

11

区委网信办

(023)63719583

12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023)63843644

13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023)63826688

14

区发展改革委

(023)63765235

15

区财政局

(023)63837083

16

区民政局

(023)63843160

17

区国资委

(023)63857693

18

区市场监管局

(023)63515936

19

区人武部

(023)89230600

20

区消防救援支队

(023)63699822

21

石油路街道

(023)68583109

22

南纪门街道

(023)63843410

23

大溪沟街道

(023)63861403

24

七星岗街道

(023)63819690

25

上清寺街道

(023)63862433

26

菜园坝街道

(023)63865720

27

朝天门街道

(023)63316435

28

两路口街道

(023)63637491

29

解放碑街道

(023)63845011

30

大坪街道

(023)68810647

31

化龙桥街道

(023)63626365



附件3

区环境应急物资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一、渝中区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物资清单

1

吸油拖栏

/

35袋

2

吸油索

/

12袋

3

安全绳

/

3袋

4

重型围油栏

/

1捆

5

救生衣

/

1箱

6

吸油毡

/

73箱

7

吸油毡

/

2袋

8

吸油颗粒

/

18袋

9

活性炭

/

3箱

10

电缆盘

/

1个

11

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

1台

12

辐射报警器

/

1台

13

消解反应器

/

1台

14

个人辐射探测器

/

4台

15

空气呼吸器

/

5套

16

多功能兵工铲

/

5盒

17

安全帽

/

2个

18

自吸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

2箱

19

天然乳胶浸渍手套

/

7包

20

多功能折叠水桶

/

10个

21

户外床垫

/

8箱

22

轻量化运动头灯

/

6个

23

气密性防护服

/

4包

24

防潮垫

/

8个

25

睡袋

/

16个

26

帐篷

/

8个

27

救生衣

/

8件

28

护目镜

/

25件

29

隔离服

/

22件

30

隔离衣

/

27件

31

军警雨衣

/

20件

32

反光背心

/

9件

33

充气泵

/

7个

34

车载冰箱

/

1台

35

筒靴

/

15双

36

空气呼吸器

/

5个

37

应急指挥车

/

1辆

二、渝中区应急管理局应急装备及物资清单

1

防辐射服

蓝天、FDC

5

2

空呼充气泵

德爵、MCH6/ET型

1

3

空气呼吸器

浙安、RHZKF6.8/30型

33

4

防毒面罩(全面罩)

新华、MF104型

43

5

防毒面罩(半面罩)

新华、MF26型

43

6

救援头盔

百舟、SY-TK型

160

7

护目镜

邦安、S020型

145

8

防爆对讲机

摩托罗拉、GP338D+型

26

9

急救包

汇博、GLT-Y039

130

10

强光手电(防爆)

华士光,HSG1210

120

11

应急逃生自救安全绳(100米)

华仕达、JZ8/16-B绳套组系列

27

12

劳保手套

康利、35g蓝百型

1600

13

口哨

03型

270

14

劳动力橡皮艇

SD380

11

15

救援绳抛射器

PTQ7.0-Y150S100

8

16

救援伸缩杆

18米打捞救援撑杆

1

17

砂浆泵

WP18-40

2

18

污水泵

HS60DPE

11

19

救生圈

FR-556-1

90

20

救生衣

CY-1

90

21

救援绳索

0.8-30

19

22

高倍夜视摄像望远镜

DB550

1

23

红外线测距仪

OQ-100

1

24

高音喇叭

K7

75

25

皮尺

美宜佳、J-100

24

26

液压支撑套件

新城、XG-ZC29

1

27

电动剪扩钳

奥莱、GYJK-A

12

28

全量程可燃气体检测仪

元特、SKY6000

13

29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元特、SKY8000

13

30

手动破拆工具组

欧盾、PRT-8A

1

31

电锯

汉斯、HSCLJ01

13

32

烟雾喷雾器

魔瞳、6hyc-180

5

33

折叠式担架

瑞鼎、Z04型

27

34

警戒带

立博、5CM100M

130

35

场地照明灯

华士光HSG2800

8

36

航拍无人机

大疆、M300RTK

1

37

便携式应急电源

百科龙P1500型

1

38

便携式应急发电机

东明、SGD1000H

12

39

5G随行WIFIPRO

华为、5G随行WIFIPRO

1

40

睡袋

皋翔者,SM001

100

41

救灾帐篷

天恩、2M*3M

10

三、大溪沟自来水厂应急物资清单

1

铁丝

8号

20

2

手锤

0.5磅

1

3

活动扳手

/

1

4

剪刀

/

1

5

美工刀

/

1

6

克丝钳

/

1

7

管钳

350mm

1

8

管钳

350mm

1

9

石字螺丝刀

/

1

10

平字螺丝刀

/

1

11

防化服

/

2

12

防毒面具

/

4

13

防化手套

/

3

14

防化靴

/

1

15

六角螺帽

/

1

16

橡胶皮

/

若干

18

冲淋洗眼器

/


19

疏散引导器材

/

1

20

消防沙

/

5

21

灭火器

/

2

22

防酸手套

/

3

23

防酸围腰

/

2

24

护目镜

/

2

25

灭火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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