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排污许可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融合,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制度体系,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开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要素管理等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融合;加强证后监管,创新三监联动监管模式,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一证式”环境管理体系,转变传统管理模式,形成用证管理习惯,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二、具体工作任务
(一)加快实施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工作机制。根据市级统筹安排制定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方案,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机制,推行排污许可与环评深度融合;研究环评文件编制及排污许可证申请有效衔接的重点内容,探索实行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证合一”,实现统一受理、同步办理;探索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机制。(法宣科牵头,污防科配合)
(二)融合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等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排污许可与环境统计、总量控制等工作的融合整合;制定年度排污许可年度检查计划,探索建立排污许可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融合机制,推进整合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总量考核等实际排放相关数据,将排污许可自行监测及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等数据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的统一数据。(污防科牵头,管理科、法宣科、监测站配合)
(三)建立并形成用证管理习惯,落实污染防治管控要求。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全面记载水、气、土、固等全要素环境管理要求。各科、站、队按职责确定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制标准的区域、流域和行业排污单位名单以及相关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对于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把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浓度标准载入许可证;明确特殊情况下水、大气污染物减排要求;明确各行业水、气、土、固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尽快转变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以发文为主的传统方式,建立并形成用证管理的习惯,构建“一证式”管理模式。(污防科、管理科、法宣科、监测站按职责分工)
(四)全面推进排污与排碳协调管理。巩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减污减碳协同共治。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关联碳排放管理要求,完善排污与碳排放信息披露同步办理、同步生效、同步管理的“三同步”工作机制,实现污染物排放同碳排放两类信息一证融合,夯实协同管理基础。(法宣科牵头,管理科、污防科配合)
(五)整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整合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名单,并根据各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情况年度动态更新。(污防科牵头,法宣科、监测站配合)
(六)强化按证监管,形成执法监管合力。执行年度排污许可年度检查计划,帮扶指导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等环境信息;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正向监管、执法与监测部门强化联动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和问题反馈,形成执法监管合力。(执法支队牵头,污防科、监测站配合)
(七)开展证后评估,强化执行报告数据质量。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组织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台账记录质量抽查。必要时委托技术机构实施监测调查,强化执行报告数据质量。执行报告数据将成为衔接融合总量减排、环境统计、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税、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核查等工作的重要支撑。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申报工作质量较差的企业及第三方机构进行通报。(污防科、执法支队牵头,管理科、法宣科、监测站配合)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研究、协调、落实本方案相关内容。各科、站、队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及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制定细化管理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督促落实。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汇总,确保制度融合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三)保障经费,技术强化。强化财政预算支持,保障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经费。鼓励开展排污许可前瞻性研究,加强排污许可管理队伍建设,规范三方技术机构,建立排污许可专家库,组建智囊团。
(四)加强宣传,创新培训。强化排污许可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在我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认知度。创新排污许可培训方式,继续实施线上与线下培训,不断提升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附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
度体系工作方案》分工表
附表
《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分工表
主要任务 |
重点工作 |
具体工作措施 |
完成时限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单位) |
一、全力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
实现排污单位全覆盖 |
持续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的动态更新。 |
长期 |
法宣科 |
管理科、污防科、监测站 |
“全覆盖”复核 |
制定排污许可年度检查计划及任务,检查应发证行业排污单位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检查已发证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级情况。 |
2021年12月 |
污防科 执法支队 |
法宣科 | |
二、全面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
落实污染防治管控要求 |
配合市级部门开展达标区域流域和非达标区域流域排污许可分类施策研究。配合市级部门研究特殊时段应急减排要求、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
长期 |
污防科、管理科 |
|
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落实水、气、土、固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落实一证式管理。 |
按进度推进 |
污防科、管理科、法宣科 |
监测站 | ||
三、深度促进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联动 |
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融合 |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制度方案》,推行排污许可与环评的深度融合。 |
2022年1月 |
法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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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试点。 |
2022年1月 |
法宣科 |
|||
推进排污与排碳协调管理 |
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关联碳排放管理要求,完善排污与碳排放信息披露同步办理、同步生效、同步管理的“三同步”工作机制,实现污染物排放同碳排放两类信息一证融合,夯实协同管理基础。 |
2021年12月 |
法宣科 |
管理科、污防科 | |
整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整合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名单,并根据各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情况年度动态更新。 |
2021年12月 |
污防科 |
监测站 法宣科 | |
四、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 |
加强按证执法监管 |
执行排污许可年度检查计划及任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指导排污单位按证落实自行监测、台账管理、执行报告等证后管理制度。 |
2021年12月 |
执法支队 |
污防科 |
强化监管信息公开 |
将排污单位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体系。曝光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依法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不按时提交执行报告等排污单位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 |
长期 |
执法支队 |
法宣科 | |
五、强化证后 质量管理 |
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核查 |
按市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 |
按进度推进 |
污防科 |
执法支队、法宣科 |
加强执行报告质量监管 |
组织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台账记录质量抽查。 |
长期 |
执法支队 |
污防科、法宣科、监测站 | |
六、强化制度 保障 |
深化“放管服”改革 |
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排污许可证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改革。 |
按进度推进 |
法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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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障 |
提供排污许可管理财政预算支持。 |
长期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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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宣传培训 |
加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认知度。创新排污许可培训方式,继续实施线上与线下培训,不断提升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
长期 |
法宣科 |
污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