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站、队:
《渝中区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根据《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重庆市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渝环办〔2026〕34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环办〔2026〕2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监管对象
(一)机构类对象
1.排污单位类。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危险废物等污染源贮存、运输、经营、处置单位等。
2.第三方服务机构类。包括:环境监(检)测机构,环评编制机构,环保竣工验收服务机构,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
3.核与辐射类。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电磁辐射设施使用或运营单位。
(二)非机构类对象
1.场地场所。包括:国控、市控站点周边环境,出入境水质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点。
2.项目工程。包括: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等。
二、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
对水、大气、噪声、土壤、核与辐射、环境风险等领域排污单位以“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基本手段和方式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
1.污染防治攻坚强化监督。围绕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聚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水质异常超标、固危废非法倾倒、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围绕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聚焦核与辐射等重点环境风险源,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三)线索核查。根据信访投诉、有奖举报、转办交办、网络舆情、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依法实施的检查。
(四)即时检查。因突发环境事件、重大隐患和企业申请等情况实施的检查。
三、行政检查频次
以“执法+信用”为核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一)环保诚信企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二)环保良好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三)重点监管和特殊监管对象、环保警示企业,每半年检查不超过1次。
(四)环保不良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五)其他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重庆市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检查,除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外,原则上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检查。
(二)严控执法频次。采取“综合查一次”等方式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同一企业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30日内互认,不得再重复检查。已进行过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即时检查的企业,原则上30日内不得再进行日常检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线索,开展的线索核查,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三)规范标准程序。严格按照行政检查标准、程序和审批制度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码,做到无审批不检查,无码不检查,规范使用市司法部门“执法+监督”系统,做好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注重审慎包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依法实施轻微免罚、首违免罚、免除加处罚款、同意缓缴罚款等措施,给予企业容错改正空间。
(五)强化科技赋能。以提升发现问题能力为导向,大力推行无感式、穿透式检查。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加强自动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装备使用,精准发现、锁定问题,对于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五、其他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待国家和重庆市行政检查有关规定更新后,区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实际调整本计划。
附件1
渝中区2026年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聚焦“随意、重复、多头”等问题,健全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现清单化管理。动态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科学制定抽查计划,规范执行并依法公开结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环境风险。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提高问题发现率,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化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除专项、线索、即时检查外,根据行政检查事项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关牵头实施主体对被抽查对象进行日常检查,均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动态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差异化管理要求,将被检查对象分为一般、重点、特殊监管对象三类,并进行标识化管理。对被检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名录库采取标识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可通过筛选业务专长实现科学匹配。
(四)合理设定随机抽查频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应合理确定抽查频次。落实“综合查一次”,避免重复检查;对同一被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开展联合检查;可以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开展“非现场检查”。
(五)严格落实检查结果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时间、内容、结果。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已立案调查”等表述。涉密或涉安全可不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执法支队牵头制定年度计划,明确事项清单,相关科站队负责实施。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区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形成工作合力。依托“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实现全流程线上运行。加强与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衔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三)规范检查行为,落实检查责任。严格按《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实施,规范程序,提升实效性和精准度,杜绝“走过场”。发现属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
附件2
重庆市渝中区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
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一、专项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牵头实施主体 |
时间安排 |
|
1 |
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管理科、执法支队、监测站) |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 预警期间 |
|
机动车环境监管单位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管理科、执法支队、监测站) |
1—12月 | ||
|
水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监测站) |
1—12月 |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地下水重点排污单位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监测站) |
1—12月 | ||
|
重点涉危企业 |
现场检查 |
我区不涉及 |
1—12月 | ||
|
2 |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
化工园区(企业) |
现场检查 |
我区不涉及 |
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 |
|
重点饮用水水源地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监测站) | |||
|
涉危险废物企业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 | |||
|
页岩气企业 |
现场检查 |
我区不涉及 | |||
|
加油加气站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管理科、污防科、执法支队、监测站) | |||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监测站) | |||
|
尾矿库、渣场 |
现场检查 |
我区不涉及 |
二、日常检查
|
序号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事项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牵头实施主体(科室分工)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家数 |
时间安排 |
|
1 |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
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检查 |
线索核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我区不涉及 |
/ |
1—12月 |
|
2 |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表1) |
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污防科、监测站) |
10%,1家 |
1—12月 |
|
3 |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表2)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管理科、监测站) |
5%,2家 |
1—12月 |
|
4 |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表3) |
对排放噪声(震动)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管理科、监测站) |
20%,1家 |
1—12月 |
|
5 |
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表4) |
对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污防科、监测站) |
10%,1家 |
1—12月 |
|
6 |
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表5)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污防科、监测站) |
5%,7家 |
1—12月 |
|
7 |
核技术利用单位、电磁辐射设施使用或运营单位(表6) |
对核与辐射许可证检查 |
日常检查/线索核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污防科、监测站) |
20%,21家 |
1—12月 |
|
8 |
纳入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 |
对纳入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检查 |
日常检查/线索核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管理科、执法支队) |
/ |
1—12月 |
|
9 |
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污防科、监测站) |
/ |
1—12月 |
|
10 |
入河排污口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入河排污口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污防科、监测站) |
/ |
1—12月 |
|
11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表7) |
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情况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污防科、法宣科、监测站) |
10%,5家 |
1—12月 |
|
12 |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表8) |
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执法支队、监测站) |
10%,1个 |
1—12月 |
|
1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执法支队) |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开展 |
1—12月 |
|
14 |
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表9) |
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监测站) |
10%,1家 |
1—12月 |
|
15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表10)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监测站、执法支队) |
25%,1家 |
1—12月 |
|
16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我区不涉及 |
/ |
1—12月 |
|
17 |
生产、销售、使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我区不涉及 |
/ |
1—12月 |
|
18 |
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表11) |
对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 |
10%,1家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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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环境风险企业(表12) |
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检查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管理科、污防科、监测站) |
10%,2家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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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我区不涉及 |
/ |
1—12月 |
|
21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使用企业 |
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检查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我区不涉及 |
/ |
1—12月 |
|
22 |
对申请有关行政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的检查 |
申请有关行政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法宣科、执法支队) |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开展 |
1—12月 |
注:1.检查类别为“线索核查/日常检查”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检查。检查类别为日常检查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检查类别为“线索核查”的,应实时关注有关线索,及时核查。
2.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检查方式。检查方式为“非现场检查”的,主要采取网络调查、线上核查、数据审查等手段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