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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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渝中卫计发〔2018134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各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计生委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20185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617号),结合渝中区实际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进行奖励或扶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1、渝中区区级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户籍在渝中区的失业、无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户籍在渝中区的企业退休职工。

2、渝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残疾的低保家庭。

第二部分奖励与扶助 

第三条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已明确规定的奖励与扶助内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分别给予年老一次性奖励金500元。

第五条 低保独生子女父母扶助金:本区户籍并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残疾(三级及以上),且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前(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的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前),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再增发50元扶助金。女方年满49周岁后,可办理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不再享受本扶助金。

第六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慰问:对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国家传统节日等节点,以及生病住院期间,给予精神关怀和物质慰问。

第三部分经费渠道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金:区级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户籍在渝中区的其他人员(失业、无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已退休参加社保的企业职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等),由财政经费统一保障。

第八条 低保独生子女父母扶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慰问经费:由财政经费统一保障。

第四部分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原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区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经费发放。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