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指南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09-0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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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患者或其家属

二、服务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区卫生健康委

三、服务的内容

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四、服务流程

(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二)复印流程

1、前往医疗机构病案室,按照《医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申请病历复印。

2、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3、医疗机构应患者或其家属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投诉电话

区卫生健康委电话:023-6376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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