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09-0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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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患方或其家属

二、服务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区人民法院

三、服务的内容

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或其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四、服务流程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或其家属)可第一时间与所在医疗机构沟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如医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处理到此终止。如医患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可选择2-4条进行处理。

2、若医患双方未达成共识,可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方(或其家属)可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行政调解。

4、患方(或其家属)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5、患方(或其家属)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在受理的,立即终止处理。

五、纠纷受理

区卫生健康委电话:63765144

六、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其他事项

具体可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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