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指南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09-0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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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

二、死亡医学(推断)证明签发及使用方式

(一)《死亡证》签发

《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1.《死亡证》需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机关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信息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2.遇《死亡证》遗失,可由原申请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3.非正常死亡者,死者亲属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学检验后尸体处理通知书》,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

(二)《死亡证》的使用方式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健、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1.《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收集保存。

2.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三、死亡证办理程序

(一)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死亡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救治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录入死亡卡并确认(推送渝快办),医院开具《死亡证》,上传办理人信息,选择领证人并办理,打印2-4联并盖章交予死者家属。

(二)医疗机构外死亡

人员在医疗机构外正常死亡,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辖区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开具,执业医师录入死亡卡并确认(推送渝快办),开具《死亡证》,上传办理人信息,上传病例信息(没有可不传),打印第一联,家属在第一联死亡调查记录签字,上传签字后的死亡调查记录,选择领证人并办理,打印2-4联并盖章交予家属。如系非正常死亡,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以往死亡人口补开《死亡证》

由需要《死亡证》的家属填写相关的免责声明,并带上相关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辖区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按以下情况为辖区居民补开《死亡证》

1.在死因监测系统的历史数据里能查找到相关信息的,按照网络上的记录内容,重新开具《死亡证》,无需其他手续。

2.在死因监测系统上不能查找到相关信息,又无法开展死亡调查的情况(如异地死亡或多年前的死亡),则根据有效的纸质死亡证明开具《死亡证》。有效的纸质死亡证明包括:①死者最后就诊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死亡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有效(该医疗机构有责任为《死亡证》开具单位提供死者的就诊信息);②死者常住地居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有效;③当年为死者火化的殡葬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有效;④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有效。医生可按照以上任何一种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出具死亡证明的鲜章)的内容,重新为其开具《死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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