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抽查比例,数量)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类别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母婴保健、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国家双随机抽取50%,市级双随机抽取10%) |
6-11月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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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重庆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
采供血机构 (国家双随机抽取50%,市级双随机抽取10%) |
6-11月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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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医疗机构资质及其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
医疗机构 (国家双随机抽取50%,市级双随机抽取10%) |
6-11月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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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 |
1.学校卫生抽取全市20%的中小学校及高校。2.公共场所:抽取市内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全市25%住宿场所、16%沐浴场所、8%美容美发场所、全市全部候车(机、船)室、全市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60户,影剧院40户,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8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全市所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3.生活饮用水:全市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全市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³以上水厂、每个区县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每个区县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4.涉水产品:①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全市的10个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辖区2个实体经营单位,含1个城市单位、1个乡镇单位,不足全部抽取。②水质处理器:全市30%的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辖区2个实体经营单位(b),含1个城市单位、1个乡镇单位,不足全部抽取、辖区3个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网店,不足则全部抽查,检查网店所有产品。③进口涉水产品:全市30%的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④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辖区1-2个经营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6-10月 |
“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1次 |
区级联合双随机,1.牵头检查宾馆、旅店、游泳池,抽取比例0.5%,配合部门为区文化旅游委、区市场监管局;2.配合检查影剧院、歌舞娱乐和电子游戏场所经营情况抽查,抽取比例5%以下,牵头部门为区文化旅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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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川渝重点旅游景区沿线住宿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 |
抽查辖区内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沿线的住宿场所,每个旅游景区监督检查不少于5家。 |
5-10月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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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学校、幼儿园专项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 |
辖区内所有学校(含中小学校、高校)及幼儿园 |
3、9月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1-2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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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卫生用品专项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
抽查抽检辖区内超市、母婴用品店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线上线下经营单位不少于5家经营单位和5个样品 |
4月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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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放射卫生、职业卫生日常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 |
辖区被监督单位 |
1-12月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