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法定依据 |
是否为非现场检查事项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登记,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缴费数额,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八条 |
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 |
2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资金发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救助资金等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
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 |
3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提供药品、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销售价、购进数量、销售数量等数据。 2.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否依法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成本、销售模式、制剂生产与原料药生产或购买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产品在全国其他省份挂网交易价格、社会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情况及证明材料。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 |
4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是否按规定使用医保基金,是否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转卖药品、接受返现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非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未指定专人负责,未妥善保管财务账目、处方、病历、费用明细等资料,未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准确传送数据,未向医保部门报告监管所需信息,未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及费用结构,未经参保人员同意提供医保支付范围外的服务(急诊等特殊情形除外),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诱导、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或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会计凭证等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等欺骗违法违规行为。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 |
5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对挂网价、交易价、供应情况监测存在异常产品对应企业开展函询、约谈,要求企业提供际购销价格、购销数量、生产经营情况、价格构成情况表、价格问题整改情况登记表、药品挂网(中选)价格情况表等信息。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 |
6 |
医疗保险 稽核 |
依法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缴纳情况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 |
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 |
渝中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