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睿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2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3年8月31日
重庆睿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2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29日13时27分许,驾驶人戚*妹驾驶车牌号为渝AA58***号的小型轿车(巡游出租汽车),由朝东路方向往长江滨江路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来福士消防队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万元人民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要求,渝中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交通局等单位组成的重庆睿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2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睿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4·2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车辆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驾驶人:戚*妹,女,汉族,家住:重庆市**区弹子石***期*幢***,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51**************44,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5月14日,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2018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4日;从业资格证号:51**************44,从业资格类别:J-巡游出租(主城区)。事发时驾驶渝AA58***小型轿车。
行人:陈*珍,女,汉族,家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26。事发时横过道路。
2.车辆情况
渝AA58***,小型轿车,所有人:重庆睿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铜元局新村18号2幢-4层门面7号,品牌型号:力帆牌LF7001SEV1,车辆识别代号:LLV2AVB26N0001579,发动机号:NAVH1109N,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车身颜色:黄色,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2月31日。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渝AA58***小型轿车所属单位:重庆睿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铜元局新村18号2幢-4层门面7号;法定代表人:王美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81467801L;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800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6日。
(三)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3】车检鉴YX字第05039号:根据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运行安全技术检测,得出该渝AA58***力帆牌LF7001SEV1小型轿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灯系统、刮水器性能应为有效。未发现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机械方面的原因。证实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一款之规定。
2.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3】病理A鉴宇第57号:鉴定意见:陈*珍系车祸致胸部、腹部复合性损伤死亡。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334号:鉴定意见:事发时渝AA58***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应为19km/h。
(四)其他相关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23年6月16日下达,2023年6月19日移交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4月29日13时27分许,驾驶人戚*妹驾驶车牌号为渝AA58***号的小型轿车,由朝东路方向往长江滨江路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来福士消防队路段,其车头右前部与车行方向右往左斜向横过道路的行人陈*珍相撞,致陈*珍倒地,车辆继续行驶将倒地的陈*珍碾压,造成陈*珍受伤、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珍经重医附二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4月29日19时25分许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来福士消防队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长滨路方向,北往朝东路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对事发路段联合开展隐患排查,未发现与事故发生原因相关的问题。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珍,女,52岁,身份证号:51**************26,四川省浦江县人。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戚*妹和伤者陈*珍的亲属拨打了120急救,并呼叫不远处的执勤民警。执勤民警很快到达并对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随即将陈*珍送到医院抢救。
此次事故,事发驾驶人及相关单位能及时施救,积极治疗,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医疗救护单位应急响应及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300120230000027号认定:驾驶人戚*妹驾车过程中对道路上行人动态观察不够,车与行人相撞后驾驶人戚*妹处置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前后轮碾压行人,其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行人陈*珍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其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驾驶人戚*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陈*珍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此次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理建议如下:
(一)渝AA58***小型轿车驾驶人戚*妹
驾驶人戚*妹驾车过程中对道路上行人动态观察不够,车与行人相撞后驾驶人戚*妹处置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前后轮碾压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行人陈*珍
行人陈*珍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陈*珍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重庆睿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提供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渝AA58***小型轿车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且渝AA58***小型轿车事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安全技术合格,未发现该企业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交通局
作为辖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了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1-4月份,分管领导带队开展安全检查10次、召开安全会议4次;定期到客、货、维、驾企业,9个水上企业,8家危化运输企业,规上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24处,均整改完毕;综合运输科开展安全检查16余次,发现问题30余个,整改率100%。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二)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特点,组织路面警力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严查严管机动车违法行为,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4.9万余件,查处出租车违法2.34万余件。110接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该起事故事发现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七、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南岸区交通局要依据职能职责,督促重庆睿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二)渝中区交通局要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类似情况的安全监管力度。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道路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