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37380K/2024-00005 发布机构 渝中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监管 发文字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37380K/2024-00005
发布机构 渝中区应急局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4-01-05
发布日期 2024-01-05
体裁分类 行政监管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渝中区嘉陵江大桥路段“9·3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渝中区嘉陵江大桥路段“9·30”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414



渝中区嘉陵江大桥路段“9·30”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393056分许,驾驶人文*驾驶渝AA50***小型轿车(巡游出租汽车),从渝中区方向经嘉陵江大桥往江北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大桥桥面中段时,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导致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要求,渝中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总工会、区交通局等单位组成的渝中区嘉陵江大桥路段“9·3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渝中区嘉陵江大桥路段“9·3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车辆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驾驶人: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17,住址:重庆市***********号;初始领证日期2010926日,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2016926日至2026926日;从业资格证号:50**************17,从业资格类别:J-巡游出租(主城区),J-网约出租(主城区)。事发时驾驶渝AA50***小型轿车。

行人: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1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事发时横过道路。

2.车辆情况

AA50***,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所有人:唐*,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新村26-2-5-7,使用性质:巡游出租汽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003AGBBEV,发动机号码:NDYS001166,车辆识别代:LS6A2EOF4NA009164,检验有效期至202410月。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AA50***小型轿车所有人:唐*,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XWNDY4C,经营场所:重庆市主城九区内营运,经营范围:包括出租客运(按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117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313日至2026313日。

(三)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3〕痕鉴字第746号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渝AA50***小型轿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照灯性能应为有效,未发现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机械方面的原因。同时证实重庆市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3〕病理A鉴宇第115号鉴定意见书结论:郑**系车祸致胸部损伤死亡。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768号鉴定意见书结论:根据现有材料,碰撞时渝AA50***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应为81km/h

(四)其他相关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231116日下达,20231123日移交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93056分许,驾驶人文*驾驶渝AA50***小型轿车,从渝中区方向经嘉陵江大桥往江北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大桥桥面中段,车辆正前方右侧与从车行方向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郑**相撞,致行人郑**受伤以及车辆受损。郑**后经送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20239307时许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大桥中段上游CTO294号照明灯杆处,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大桥横跨嘉陵江,连接渝中区和江北区,单向四车道;在大桥南、北桥头均有行人过桥下穿通道。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对事发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未发现与事故发生相关联的问题。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郑**,男,68岁,云南省******县人。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文*立即停车,示意行经车辆注意伤者,同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随即将郑**送到医院抢救。

此次事故,事发驾驶人及相关单位能及时施救,积极治疗,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医疗救护单位应急响应及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300120230000065号认定:驾驶人文*驾车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行人郑**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跨越防撞护栏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驾驶人文*、行人郑**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驾驶人文*、行人郑**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此次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理建议如下:

(一)AA50***小型轿车驾驶人文*

驾驶人文*驾车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 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行人郑元会

行人郑**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跨越防撞护栏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郑**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渝AA50***小型轿车所有人唐*、承包人廖*

*2022108日和廖*签订了《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委托廖*为渝AA50***小型轿车的责任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廖*负责该车的营运、服务、管理。经调查,唐*、廖*履行了对车辆的维护保养、日常安全检查、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等,且渝AA50***小型轿车事发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安全技术合格,未发现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渝中区交通局

作为辖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管理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并落实了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023年已累计开展安全督导149户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整改隐患467个,其中对出租企业进行了随机抽查督导,累计督导出租企业6家,整改隐患9个。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二)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特点,组织路面警力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道路巡防管控工作,严查严管机动车违法行为,今年11日至930日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1.71万余件,其中查处出租车违法15420件次。110接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该起事故事发现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七、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渝中区交通局要依据职能职责,督促车辆所有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要加大对辖区内类似情况的安全监管力度,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二)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道路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