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37380K/2025-00104 发布机构 渝中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5-09-02 发布日期 2025-09-0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监管 发文字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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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5∙2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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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

“5·2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日



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

“5∙2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6日21时6分,刘*驾驶渝DH****重型自卸货车,由袁家岗往大坪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09号处时,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目前正在走保险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巴南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的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5∙2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了解、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5∙26”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车辆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刘*,男,汉族,身份证号:50**************9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乡**村**组**号附*号,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7月31日,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至:2030年7月31日,事发时驾驶渝DH****重型自卸货车。

赵**,女,汉族,身份证号:50**************2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村*号**-*,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1月25日,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至:2034年1月25日,事发时驾驶渝AX****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

2.车辆情况

渝DH****,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CQ3256HXVG474L,发动机号:21A00418256,车辆识别代号:LZFF25X40MD024952,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渝AX****,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赵**,品牌型号:倍特牌/BT1500DT-F,车辆识别代号:LX7TJFTP6P1076674,发动机号:2208303542,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渝DH****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所,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407号附18号1-3(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640E1R;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3012425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24日。

(三)相关鉴定检验情况

1.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5〕痕鉴字第5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AX****(检验时未悬挂号牌)倍特牌电动车二轮车(车架号/VIN代码:LX7TJFTP6P1076674)属于机动车范畴之摩托车。

2.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5〕痕鉴字第5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AX****(检验时未悬挂号牌)倍特牌电动车二轮车(车架号/VIN代码:LX7TJFTP6P1076674)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装置(前照灯)及信号装置(转向信号灯)性能有效。

3.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5〕痕鉴字第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DH****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及照明装置(前照灯)性能有效。证实了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一款规定。

4.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5〕痕鉴字第6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AX****(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事发时(通过参照线A至B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1km/h。

5.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5〕痕鉴字第6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DH****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通过参照线A至B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9km/h。

6.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25〕病理A鉴宇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赵**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导致多器官、多部位毁损伤死亡。

7.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25〕理化D鉴宇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赵**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54mg/100ml。

8.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25〕理化E鉴宇第1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赵**送检血液样品中未检出O6-单乙酰吗啡、吗啡、甲基苯丙胺。

(四)其他相关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25年7月4日下达,2025年7月9日移交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5月26日21时6分,刘*驾驶渝DH****重型自卸货车,由袁家岗往大坪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09号处时,该车左前部与由赵**驾驶的渝AX****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尾部相撞,致该普通二轮摩托车及赵**倒地,后该货车左前轮、左中轮碾压倒地的赵**,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赵**经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确认当场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09号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袁家岗方向,北往大坪方向,道路中央为隔离花台,事发地为三枝分叉口,沥青路面,干燥,事发地有路灯且呈开启状态。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对事发路段开展隐患排查,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关联的问题。

(三)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女,28岁,重庆市渝中区人。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刘*立即刹车,紧急停车,并下车查看赵**伤情,并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120和警察相继赶到现场,经120医生现场确认赵**已经死亡,警察并按职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此次事故,事发驾驶人及相关单位能及时施救,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医疗救护单位应急响应及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四、事故原因分析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300120250000035号:驾驶人刘*驾驶渝DH****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通行证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在变更车道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变更车道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驾驶人赵**酒后驾驶渝AX****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在行车过程中未开启灯光,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其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按照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此次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理建议如下:

(一)渝DH****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刘*

驾驶人刘*驾驶渝DH****重型自卸货车在变更车道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驾驶人刘*驾驶渝DH****重型自卸货车在变更车道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规定;驾驶人刘*驾驶渝DH****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通行证在限行区域内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驾驶人刘*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渝AX****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赵**

驾驶人赵**驾驶渝A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车过程中未开启灯光,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之规定;驾驶人赵**酒后驾驶渝AX****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驾驶人赵**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驾驶人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据带机动车行驶证。”之规定。

驾驶人赵**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鉴于赵**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获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驾驶员签订有安全生产责任书,提供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证明、渝DH****重型自卸货车二级维护保养资料、驾驶人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日常组织开展了路排路查和隐患排查,且渝DH****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安全技术合格。

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联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巴南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制定了年度安全督导检查计划。2025年1至5月,委属单位巴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于1月15日、4月17日对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服务指导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5个,已督促企业整改完毕;落实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专项行动,对辖区道路货运企业开展安全服务指导72次,发现并督促整改一般事故隐患175个、重大事故隐患22个;落实新增企业安全“第一堂课”工作,“一对一”安全帮扶服务新增货运企业30家次;推广非现场执法系统和预检系统,累计检测货运车辆63.1万余台次,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违法车辆86台次,转卸载货运710.1吨;依托营运车辆动态管理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辖区7284辆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实施动态监管,共计发布日提醒4801份,周统计927家,月底排名抄告5次,季度警示约谈1次;推动“两客一危一重”动态监控终端升级,召开动态监控终端升级推进会1次,辖区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新增4G车辆动态终端245台。

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二)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2025年1-5月,渝中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围绕重要商圈、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桥梁隧道等交通易堵、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夜间、早晚高峰及重点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部署路面勤务,针对性安排警力,采取重点岗位值守、重要路段巡逻,点线结合方式开展道路巡防管控工作,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9.71万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292本,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27本,行政拘留71人次。持续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暨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专项行动”和“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货车违法行为10826件,摩托车违法行为5628件,其中查处刘*驾驶渝DH****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次。

经调查,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线索。

七、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

为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区安委办将此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函告巴南区交通运输委,加强对重庆赐运顺物流有限公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委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道路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切实规范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三)大坪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要协助进行交通疏导,加强居民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做好文明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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