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37380K/2026-00001 发布机构 渝中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6-01-12 发布日期 2026-01-12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监管 发文字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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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羽丝饮品有限公司“10·15”一般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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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羽丝饮品有限公司“10∙15”

一般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18

重庆市羽丝饮品有限公司“10·15”

一般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15日22时56分许,在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88、89号茶颜悦色品牌门店处更换灯具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亡人事故,导致1人死亡,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商务委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的重庆市羽丝饮品有限公司“10·15”一般触电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市羽丝饮品有限公司“10·15”一般触电亡人事故是一起因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劳动防护用品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落实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重庆市羽丝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丝饮品公司),系茶颜悦色品牌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88、89号门店管理公司,营业期限:2022-05-07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孙翠英;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街道接圣街8号01层8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ACALY718;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一般项目:茶具销售;文具用品批发等。

2.重庆茶悦你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茶悦你我公司),系茶颜悦色品牌重庆区域管理公司,营业期限:2022-05-05 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孙翠英;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民权路58号名义层8层F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ACAJ299M;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有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一般项目:餐饮管理等。

3.重庆凯德古渝雄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凯德古渝雄关公司),系重庆来福士商场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付锦岭;营业期限:2011-12-21 至 2051-12-2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2号22层1号;注册资本:138500万新加坡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68967203;主要经营范围:在重庆市渝中区渝中组团D分区4-1、02号地块上从事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酒店(含会议中心)、酒店式公寓、写字楼、商场的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物业管理、出租物业管理以及提供配套服务、附设商场设施及停车场管理服务、酒店管理、住宿(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场地租赁、游泳池经营管理(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等。

4.其他相关单位:益鸿装饰设计(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鸿装饰公司),营业期限:2022-08-19 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陈明东;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街道西永组团I标准分区重庆铁路口岸公共物流仓储项目9号楼512室-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BXDB9T2B;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装卸搬运;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等。

(二)事故单位相互关系情况

1.2022年7月15日,羽丝饮品公司、重庆凯德古渝雄关公司、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三方转让协议”,约定: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从重庆凯德古渝雄关公司租来的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88、89号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羽丝饮品公司,由羽丝饮品公司经营茶颜悦色品牌。

2.羽丝饮品公司是重庆茶悦你我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羽丝饮品公司和重庆茶悦你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3.重庆茶悦你我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与益鸿装饰公司签订《建店工程框架合同》,就茶颜悦色品牌门店装修项目达成合作协议,约定重庆茶悦你我公司和益鸿装饰公司另行就单个门店签订的《建店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地点作为施工点。

4.羽丝饮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与益鸿装饰公司签订《建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CHTSQ202509250413,店铺名称“重庆来福士一楼游园会店”,将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88、89号茶颜悦色品牌门店的局部改造发包给益鸿装饰公司,工期约定8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9月10日,计划交铺日期2025年9月17日。该门店改造后于9月19日再次营业。

(三)灯具更换业务情况

1.2025年9月19日,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茶颜悦色品牌门店改造后再次营业当天,羽丝饮品公司向重庆茶悦你我公司反映商场原精装公区吊顶灯具太暗,重庆茶悦你我公司大店长就向重庆凯德古渝雄关公司楼管、设计师申请更换同款加长灯具增亮,但无直接证据证明获得允许,且羽丝饮品公司、重庆茶悦你我公司均未向重庆凯德古渝雄关公司书面提出更换灯具的申请,无相应的报批资料。

2.羽丝饮品公司与益鸿装饰公司《建店工程施工合同》中预算清单不包括陈**10月15日灯具更换作业内容,羽丝饮品公司已于10月14日向益鸿装饰公司指定账号转账27213.04元,备注为:C02300001重庆来福士一楼游园会店(硬折扣店)工程结算款,该合同约定内容已完成并结算。

3.陈**10月15日更换的灯具属于重庆来福士商场原精装公区吊顶灯具,不属于羽丝饮品公司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门店装饰装修的范围。

4.羽丝饮品公司未与益鸿装饰公司签订灯具更换业务相关合同或协议,无证据证明是与益鸿装饰公司达成的协议。

综上,结合调查询问、证据资料,陈**10月15日灯具更换作业业务,不是羽丝饮品公司与益鸿装饰公司达成的协议,是直接联系陈**个人进行灯具更换作业。

(四)灯具更换业务安全管理情况

1.羽丝饮品公司,与重庆凯德古渝雄关公司签订有《租户安全管理协议》,协议明确对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门店“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租赁房屋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主体责任的义务,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并对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进行整改。”;重庆茶悦你我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区域管理公司、门店管理公司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门店管理公司(羽丝饮品公司)为门店运营安全责任主体,设门店安全管理员(可由店长或指定专人兼任),负责“落实总部安全制度,开展门店日常安全巡查;监督合作单位现场作业安全;组织员工安全培训;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及事故”。陈**10月15日在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门店进行灯具更换作业,应由羽丝饮品公司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2.重庆茶悦你我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及预案;监督门店公司安全制度落实;组织安全培训、检查与考核;对接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要求;牵头事故调查与整改。”,指派工程部监理邹**联系陈**到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门店处进行灯具更换作业,并监督羽丝饮品公司对灯具更换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3.重庆凯德古渝雄关公司,负责对重庆来福士商场各承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督促各承租、承包单位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五)事故经过

重庆来福士商场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10月15日22时15分许,陈**和龙**、姜**在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88、89号茶颜悦色品牌门店处开始搭设脚手架,22时20分许,脚手架搭设完毕,陈**上到脚手架上开始进行灯具更换作业,龙**、姜**两人在地面防护和递灯具材料,22时44分许,陈**安装好第一个灯具后继续安装第二个灯具,22时56分8秒许,陈**俯身在吊顶上安装第二个灯具时发生触电,56分23秒,陈**从脚手架上掉落地面(触电时长约15秒)。陈**后被120送往重庆市中医院道门口院部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0月16日3时25分许死亡。

(六)死者情况

陈**,男,身份证号:50**************38,住址:重庆市*********号,益鸿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其他情况

因本案案情复杂,事故调查组未在60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后,延期30天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及茶颜悦色品牌门店工作人员立即施救,同时拨打120、119救援,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赓即将陈**送到市急救中心抢救,涉事相关单位与家属方达成协议书。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朝天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赶赴现场核查处置,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响应迅速,区级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得当。事发单位现场救援迅速,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能积极处置善后,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现场勘验及查明的情况

1.陈**更换的灯具属于重庆来福士商场原精装公区吊顶灯具,高度约3.5米,陈**系带电作业。(详见附图一)

附图一

2.陈**站在移动脚手架上俯身在吊顶上方进行灯具更换作业,站立面离地高约2.5米,事发后吊顶格栅上方留有陈**使用的安全帽。(详见附图二)

      


附图二

3.重庆来福士商场监控显示:陈**10月15日22时56分8秒许发生触电,10月15日22时56分23秒许,陈**从移动脚手架上掉落地面,触电时长约15秒。(详见附图三)

附图三

4.陈**进行灯具更换作业的电源线路系220V照明电路,高度为3.5米左右,未设置附加防护,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4.5.4“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的相关规定。

5.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证:陈**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直接原因

陈**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资格,在未断电且未佩戴防触电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灯具更换作业,导致触电,触电时长约15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羽丝饮品公司,作为茶颜悦色品牌门店管理公司,未严格执行总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陈**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灯具更换作业的事故隐患;对陈**灯具更换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缺失,未监督教育陈**按照规则佩戴防触电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处理陈**无电工特种作业操证进行灯具更换作业、未断电且未佩戴防触电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作业的安全问题。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商务委

负责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贸重点企业指导、服务工作。2025年,每月召开党委会研判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和重大安全事项,分管领导适时进行专题部署,针对商场安全的议题或工作部署7次;结合市商务委、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办的工作安排部署,相继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商贸领域安全工作的通知》《全国两会期间商务领域安全稳定工作方案》《渝中区商务领域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专项安全工作文件,涉及大型商场专项检查11项;制定了《全区商务领域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结合“两节两会”、五一、国庆等重要时节、各类安全专项行动,联合消防、应急等部门及属地街道,对大型商场(商业体)开展针对性安全检查,共检查商场28家次,督促整改隐患189处,向消防移交大型商场安全隐患线索2条。针对重庆来福士年初复工复产、动火动电作业及“五一”“国庆”等专项检查5次,督促整改各类隐患7处。联合消防、应急、住建、发改委及朝天门街道对茶颜悦色重庆来福士商场L1楼店检查2次,现场督促整改动火动电不规范行为2起;组织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会9场次(其中重庆来福士商场参加5场次),覆盖1481人次。经调查,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朝天门街道办事处

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025年,街道制定了《朝天门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年度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清单》,推行领导干部“分管领域+包片社区”双线负责制,全年累计对重庆来福士、朝天门广场等部位开展巡查检查14次,查改各类隐患25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2起。协同区消防、住建、经信、应急、商务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9次,查改问题5件。编制了《朝天门广场节日期间人流管控与安保维稳方案》,联动相关部门及物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组织辖区24家商市场及来福士商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中宣贯3次。组织辖区商市场及来福士召开安全工作会6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纠。修订《朝天门市场安全考核评分细则》,将手报测试作为商、市场检查必查项,锤炼各办场单位应急响应速度和能力,会同应急、城管、住建、公安等部门,组织重庆来福士等相关单位开展应急疏散演练3次。经调查,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羽丝饮品公司,作为茶颜悦色品牌门店管理公司,未严格执行区域总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陈**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灯具更换作业的事故隐患;对陈**灯具更换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缺失,未监督教育陈**按照规则佩戴防触电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处理陈**无电工特种作业操证进行灯具更换作业、未断电且未佩戴防触电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作业的安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2]、第四十五条[3]、第四十六条第一款[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6]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对单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7]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羽丝饮品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1万元)

2.邹**作为重庆茶悦你我公司工程部监理,联系陈**到重庆来福士商场01层茶颜悦色品牌门店处进行灯具更换作业后,未到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监督羽丝饮品公司对灯具更换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处理陈**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灯具更换作业、未断电且未佩戴防触电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作业的安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8]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之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罚有关规定[10]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邹**进行行政处罚。(处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罚款3.5万元,邹**上一年年收入14万元)。

(二)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个人和单位

1.陈**,作为本次灯具更换作业人员,不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在未断电且未佩戴防触电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进行灯具更换作业,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陈**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重庆茶悦你我公司作为茶颜悦色品牌重庆区域管理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区域管理公司和门店管理公司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履行了对门店管理公司的安全管理。经调查,未发现单位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重庆凯德古渝雄关公司,作为重庆来福士商场管理单位,公司安保人员在10月15日22时39分许巡查过程中发现陈明东在脚手架上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现场督促陈**整改后于22时41分50秒离开现场。同时,茶颜悦色品牌方向重庆凯德古渝雄关公司报备陈**加班原因为“施工漏水”,无灯具更换作业事项,也无茶颜悦色品牌方向重庆凯德古渝雄关公司报批灯具更换作业的相关手续。经调查,未发现单位及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羽丝饮品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总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加强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区商务委加强重庆来福士商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商场管理单位加强对承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举一反三,开展好“有事说是”警示教育活动,提升安全防范意识,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朝天门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开展好“有事说是”警示教育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上述企业的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由区商务委督促企业落实,并及时将事故预防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及时报区安委办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对单位行政处罚50万-55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罚上一年年收入23%—27%。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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