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11∙5”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8日
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11·5”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5日14时42分许,在重庆来福士住宅T5东南角L1楼架空层灯具维修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市建委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的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11·5”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11·5”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劳动防护用品未正确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系重庆来福士项目维修服务分包单位,营业期限:2020-06-28至无固定期限;负责人:周立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名义层8层F0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0QWH2E;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保安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物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消防器材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停车场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设备销售等。
2.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物商企重庆分公司),系重庆来福士项目设备运行管理和维保保养服务单位,营业期限:2018-11-06 至 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杨欢;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赛迪路2号(办公楼)A-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5B080U;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3.上海凯德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置地重庆分公司),系重庆来福士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单位,营业期限:2017-07-13 至 2037-04-12;负责人:付锦岭;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2号22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PQCT48;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等。
(二)事故单位相互关系情况
1.凯德置地重庆分公司将“重庆来福士项目2025-2027年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和维保保养服务”项目发包给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于2025年3月24日签订服务合同,起始日期2025年4月1日,终止日期2027年3月31日,工作内容为日常运行管理、维修保养;2025年8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在原合同工作内容基础上,增加电气设备代维服务工作内容。
2.万物商企重庆分公司获得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授权,将“重庆来福士项目维修服务项目”分包给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双方签订有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书。
3.2025年11月5日,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从业人员王*在重庆来福士住宅T5东南角L1楼架空层进行灯具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三)重庆来福士维修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于2020年5月6日获得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授权,签订有《经营授权书》,授权期限为永久,权利与义务包括: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甲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维护甲方品牌声誉;负责承担因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成立了健康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盛**,为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并任命黄*为重庆来福士维修项目工程主管,负责重庆来福士维修项目的安全管理。
2.万物商企重庆分公司于2025年1月1日获得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签订有《内部授权运营管理协议》,全权授权万物商企重庆分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管理事务,具体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分公司名义开展市场经营活动、承接业务、签署相关合同;分公司的日常行政、人事、财务、生产、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分公司员工的日常管理、考核与培训;分公司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运营管理事项。万物商企重庆分公司任命王喜彬为重庆来福士项目健康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重庆来福士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分包单位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3.凯德置地重庆分公司负责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督促各承包、承租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
(四)事故经过
2025年11月5日14时左右,王*和秦*两人到重庆来福士住宅T5东南角L1楼对架空层的灯具进行维修作业,王*在架空层内作业,秦兵在地面负责更换灯具并上传给王*,14时42分38秒,王*不慎踩脱铝合金格栅从架空层坠落地面(坠高9米),后经120医生现场确认王*已死亡。
(五)死者情况
王*,男,身份证号:51**************57,住址:重庆市**区**镇**村*组,系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工程维修岗员工,2025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管理人员报告,事故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后,开展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并与家属方达成协议书。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薛俨副区长带队,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委、区信访办、区商务委、朝天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薛俨副区长对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管控、隐患排查等作出了具体部署,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响应迅速,区级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得当。事发单位现场救援迅速,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能积极处置善后,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现场勘验及查明的情况
1.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证:王*持有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开始日期2022年7月27日,有效结束日期2028年7月26日,2025年7月23日完成复审。
2.王*作业现场位于重庆来福士住宅T5东南角L1架空层内,架空层离地高约9米,架空层内空高约3米,架空层用方钢做的龙骨,龙骨上铺设有维修马道,方钢龙骨下吊有条状铝合金格栅,条状铝合金格栅固定在角钢条上,再用螺栓将角钢条连接在方钢龙骨下,有专用爬梯上到架空层。监控视频显示,11月5日14时42分38秒,王*踩脱铝合金格栅从架空层坠落地面,架空层留下铝合金格栅空洞(长约2.9米、宽约1.5米)。(详见附图一)



附图一
3.王*作业时,身上系有安全带,但未悬挂在可靠位置就作业,坠落地面后面部着地损伤严重,留有大滩血迹,铝合金格栅固定螺栓和角钢条损坏。(详见附图二)


附图二
(二)事故直接原因
王*在高处架空层内进行灯具维修作业时,未将身上的安全带悬挂在可靠位置就作业,不慎踩到铝合金格栅踩上将格栅踩脱,导致人和格栅坠落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间接原因
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未对架空层作业环境风险进行研判,对铝合金格栅不能上人的风险管理措施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在高处架空层未系挂好安全带作业的事故隐患;未监督王*严格执行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架空层铝合金格栅不能上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不力;未监督教育王*高处作业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处理王*违反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高处未悬挂好安全带就作业的安全问题。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住房城市建委
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025年,组织召开物业安全工作部署会5次,印发和转发安全相关文件15个。制定了2025年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计划,结合市、区“双随机”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和日常抽查,重点对物业区域电梯、消防、化粪池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累计检查项目54个,督办处置反映问题和小区管理整治需求问题共95条。会同属地街道建立联动检查机制,建立了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房屋外墙砖安全隐患、住宅小区隐蔽性安全隐患、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等整治工作台账,打表推进,形成“排查-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机制。开展了刻意规避报建流程的装饰装修工程起底排查,排查项目238个,查证属于无证施工项目10个,均已责令停工整改。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培训3次,参训人员超过600人次,开展“安全生产月”主题宣贯活动2次,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宣传栏、小区APP、业主群、电子显示屏或通过制作宣传画报、横幅标语等开展安全宣传。经调查,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朝天门街道办事处
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025年,制定了《朝天门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年度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清单》,推行领导干部“分管领域+包片社区”双线负责制,深化网格化管理模式,明确网格安全责任人,构建起“领导统筹指挥、科室业务指导、社区组织落实、网格精细摸排”的四级安全监管体系。全年累计对来福士、朝天门广场等部位开展巡查检查16次,查改各类隐患28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2起。协同区消防、住建、经信、应急、商务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10次,查改问题6件。编制了《朝天门广场节日期间人流管控与安保维稳方案》,联动相关部门及物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组织辖区24家商市场及来福士商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中宣贯4次,组织辖区商市场及来福士召开安全工作会7次。修订《朝天门市场安全考核评分细则》,从基层基础、隐患整改、科技兴安三大板块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将手报测试作为商市场检查必查项,锤炼各办场单位应急响应速度和能力,组织义消大队开展联合演练2次,组织来福士、区城投等相关单位,开展应急疏散演练3次。经调查,未发现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作为重庆来福士项目维修服务分包单位,未对架空层作业环境风险进行研判,对铝合金格栅不能上人的风险管理措施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在高处架空层未系挂好安全带作业的事故隐患;未监督王*严格执行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架空层铝合金格栅不能上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不力;未监督教育王*高处作业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处理王*违反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高处未悬挂好安全带就作业的安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第四十五条[3]、第四十六条第一款[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6]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对单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7],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1万元)
2.黄*,作为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重庆来福士项目工程主管,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未督促、检查灯具维修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处理王*违反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高处未悬挂好安全带就作业的安全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8]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之规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罚有关规定[10],建议由区应急局对黄*进行行政处罚。(处上一年年收入25%的罚款,罚款1.5万元,黄*上一年年收入6万元)。
(二)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个人和单位
1.王*,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将身上安全带悬挂在可靠位置就冒险作业,踩脱铝合金格栅后坠落地面,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王*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万物商企重庆分公司,作为重庆来福士项目设备运行管理和维保保养服务单位,提供有安全管理委员会成立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资料,制定有重庆来福士项目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提供有对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王*、秦*)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资料,履行了对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的责任。经调查,未发现单位及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凯德置地重庆分公司,系来福士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建立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万物商企重庆分公司约定了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有对万物商企重庆分公司外来人员进场
作业通用交底、临时用电、电焊作业、高处作业电动切割作业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还提供有警示约谈记录、工程服务考评记录等资料,履行了对万物商企重庆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的责任。经调查,未发现单位及相关人员在该起事故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泰和世纪重庆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风险研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严格执行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要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加强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区住房城市建委要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举一反三,开展好“有事说是”警示教育活动,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和第三方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朝天门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开展好“有事说是”警示教育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上述企业的事故预防及整改防范措施,由区住房城市建委督促企业落实,并及时将事故预防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及时报区安委办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对单位行政处罚50万-55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0万,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处罚上一年年收入23%—27%。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