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37380K/2023-00222 发布机构 渝中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30 发布日期 2023-10-2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渝中府办〔2023〕42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37380K/2023-00222
发布机构 渝中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9-30
发布日期 2023-10-25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渝中府办〔2023〕42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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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023年10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2.2 专项指挥部

2.3 基层应急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

3.1 灾害预防

3.2 信息监测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发布

3.4.1 发布条件及内容

3.4.2 发布主体及权限

3.4.3 发布原则与方式

3.5 预警调整和解除

3.6 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基本要求

4.1.2 灾情信息报告

4.1.3 自然灾害快报

4.1.4 自然灾害年报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5.5 后期处置

5.5.1 善后处置

5.5.2 灾害救助

5.5.3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经费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通信信息保障

6.5 电力供应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治安秩序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社会动员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9 附件

9.1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9.1.1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9.1.2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办主要职责

9.1.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9.2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流程

9.3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通讯录

9.4 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9.5 自然灾害处置主责单位

9.6 自然灾害现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统一、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规范应急工作开展流程,提升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2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渝中区应对自然灾害的总纲,适用于渝中区行政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相关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贯穿抢险救灾全过程各方面,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坚持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转化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3)坚持分级负责,联防联控,落实区、街道两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职责,区级统筹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然灾害应对工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责任、配合协调区级开展应对工作。健全渝中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周边区县的联防联控。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做好三个转变,即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5 应急预案体系

渝中区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别编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个区政府分预案,本预案即为4个分预案之一。

《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是渝中区为应对处置自然灾害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上衔接《重庆市渝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衔接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类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见下图。

2 组织体系

2.1 区减灾委(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区减灾委(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统称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区减灾委(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统称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办)设置在区应急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配合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专项指挥部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依据自然灾害的具体类别下设4个专项指挥部,分别是区森林(城市绿地)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和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类型自然灾害,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成立具体灾害的临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专项指挥部负责在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指导、协调下,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基层应急指挥机构是本辖区自然灾害应对处置的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应配备齐全专兼职人员和物资。

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灾害应对处置需要,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指挥长负责现场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应急救援指挥官负责指挥开展专业处置工作,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可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学救援、治安维护、后勤保障、新闻舆情、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具体实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考虑到各类自然灾害的复杂性以及灾后影响的耦合性,应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及上级领导指示,在上述工作小组基础上进行拆分组合或增加。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应急处置工作组、联系方式等向参与自然灾害处置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指挥部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实施区政府、指挥部职权范围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到达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

3.1 灾害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源头管控,加强风险管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建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避治相结合”,加强风险管理,推进应急管理工作重心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实现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各行业、各单位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分级分类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数据库,实现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常态化,形成“政府分级负责、部门牵头实施、责任主体认真履责、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格局。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办及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自然灾害的风险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预测自然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强度及影响范围,为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提供依据。

3.2 信息监测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网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危险隐患、危害源实施动态监测,严格风险分析与分级,加强监测信息交流,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的格式和程序。

3.3 预警分级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具体类别自然灾害预警分级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制定时可参照如下原则: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自然灾害,灾害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自然灾害,灾害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灾害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害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4 预警发布

3.4.1 发布条件及内容

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我区进入预警期。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4.2 发布主体及权限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机构)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机构)发布,发现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机构),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有关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预警信息经审批后予以发布,并报区应急局备案。需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预警信息,按照相关程序报批。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3.4.3 发布原则与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外统一发布,预警信息也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公众号、微信群组、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精准度与全覆盖。

3.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当根据灾害风险分析、研判、评估结果及时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宣布终止预警期,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街道办事处在接收到上级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向区政府请求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区政府同意且授权发布的街道办事处有权进行发布,并报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办及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6 预警行动

(1)指挥部行动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有关专项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广播、户外电子视频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应急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向高风险区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行动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办、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区域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成员单位行动

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风险隐患点的排查整治,确保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报告基本要求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社会单位和个人均为自然灾害信息报告的主体,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自然灾害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在30分钟内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办及有关专项指挥部电话报告灾害信息,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做好灾害信息续报和终报工作,不间断地报告灾害处置现场的新进展。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告灾害信息时,第一时间可电话报告,随后补充书面报告并续报;遇特殊、重大情况,可越级报告;信息报送应贯穿于自然灾害应对处置的全过程;信息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准确完整,及时迅速,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种类、初步原因与判断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后续应急措施等,应急处置的意见建议。

4.1.2 灾情信息报告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送,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

区应急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使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遇网络通信中断或灾区条件受限无法登录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报送灾情,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3 自然灾害快报

自然灾害快报主要反映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灾情主要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1. 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接到上级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2. 续报:在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 核报:灾情稳定后,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应急局应在5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4 自然灾害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1. 年报初报:9月下旬开始,区应急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应急局。

2. 年报核报:区应急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应急局。

4.2 信息发布

灾害信息发布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与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委宣传部应联合区应急局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情况等;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未经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灾害应对处置相关信息。

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和引导,对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走向。

5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实行“分类处置、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具体类别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由各专项预案予以明确。

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启动街道、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必要时同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较大级别自然灾害,启动区、街道两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启动市级有关应急预案;重大、特别重大级别自然灾害,启动区、街道两级有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启动市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5.1 先期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是灾害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减少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收集受灾情况并报送。

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力量营救遇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报告和通报要情信息。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紧急避险并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周边秩序。

(3)街道要立即组织本级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做好现场指挥场所选址、搭建和引导增援队伍等各项准备工作。

(4)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和交巡警支队要及时封闭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域,加强现场及周边管控,开辟应急通道,维护现场秩序。

(5)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摸排掌握事件有关基本情况,研判险情态势,在确保不会造成新的损害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抢险救援。对于需要专业处置的,应等待有关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后进行处置,严防因处置不当造成次生、衍生灾害。

5.2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以及跨区域的自然灾害,区委、区政府、区级指挥部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待上级政府启动响应牵头应对后,区委、区政府、区级指挥部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由区级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有关指挥部作出启动决定并统一领导、指挥灾害应对工作。发生对政治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多灾种并发的自然灾害,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统筹协调开展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具体实施。

5.3 响应措施

(1)安排部署。

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或有关专项指挥部组织召开会商会,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害起因,评估和研判灾害造成的损害情况、涉及范围、影响程度等,明确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所需应急资源,提出抢险救灾方案,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对抢险救灾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信息收集。

有关成员单位运用科学手段迅速收集灾害现场及周边区域信息(主要包括人口、地理、企业、物资、危险源等),为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3)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

有关人员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根据灾害应对处置需要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调集征用相关抢险救灾物资,调用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4)实施管控。

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和重要物资进行转移并妥善安置;对灾害发生地、灾害高风险区域以及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实施紧急管控,明确专人值守;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抢险救灾通道;视情断供危险区域内的水、电、气、讯等;必要情况下,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5)抢险救灾。

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及时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方案,组织营救遇险、被困人员,对灾毁工程实施抢险抢修。

(6)医疗卫生。

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及时组织开展灾害现场伤亡人员的紧急救治和处置,按需开展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工作。

(7)灾民安置。

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为灾民居住、吃饭、饮水、穿衣等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8)社会治安。

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及时组织开展灾害现场及灾民集中安置场所的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工作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应急保障。

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救灾的电力、通讯和基本生活保障。

(10)灾情上报及信息发布。

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发布,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1)次生、衍生事件监测与处置。

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开展次生、衍生事件的监测、排查和抢险处置等工作。

(12)社会动员。

根据灾害应对处置实际需要,动员社会公众配合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13)请求支援。

视情商请驻渝部队参与抢险救灾;视情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专家、队伍、资金、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做好与上级工作组的对接,接受其指导和指挥。

(14)结合具体灾害类别,需要采取的其他响应措施。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应急响应启动主体应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应急响应启动主体宣布响应终止。

5.5 后期处置

5.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1. 区应急局、民政局会同灾区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2.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组织队伍开展灾后现场清理,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3.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

4.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核查物资消耗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 在处置灾害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6. 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5.2 灾害救助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制度,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比例。

1. 按照自然灾害种类及造成的社会后果,区应急局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对受灾群众实施应急救助,区民政局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2. 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工作。

3. 受灾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灾人员的申请,区司法局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4.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救助。

5.5.3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应对有关专项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涉及多灾种并发的自然灾害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总结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当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市级牵头时,区级有关指挥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局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及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驻渝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要加强与队伍之间的沟通对接、信息共享、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的能力。

各街道应持续组建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自然灾害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区级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组建社会应急队伍、有序配合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6.2 应急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应对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灾害应对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区政府将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抢险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本行业领域灾害防范和应对需要,在本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区财政局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自然灾害。

6.3 物资装备保障

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物资筹集、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做到平时常备,战时急用。

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装备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制定物资装备储备计划,储备常规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

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卫健委、区应急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灾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区应急局进一步建立完善区级物资装备储备库,指导督促街道建立物资装备储备点,充实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形成区、街道两级储备网络系统。

6.4 通信信息保障

区经信委牵头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参与。自然灾害抢险救灾通信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6.5 电力供应保障

区经信委协调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区公安分局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城管局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6.7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全区医疗救援力量,协调提供医院、医疗队伍、医疗物资的调度和保障,对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特别是因灾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必要时,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医疗救护工作。

6.8 治安秩序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为灾害现场及周边区域提供治安秩序保障,组织集结警力、制定布控方案、明确执勤方式以及所需采取的行动措施。必要情况下,武警驻渝中中队组织队伍协同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协助维护社会稳定。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地规划和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应急避难场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建立应急供水、供电系统,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物资,保证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由区应急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分配、使用全区已规划应急避难场所。

6.10 社会动员保障

由相关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在救灾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抢险救灾。

区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区民政局加强监督和指导。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区应急局、区有关部门、出版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在每年汛期等灾害多发时节,加强宣传报道,强化公众防灾减灾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开展灾害预防教育,提高应急知识和技能。区教委要在各类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7.2 培训

通过编印发放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7.3 演练

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联动处置、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灾害领域的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针对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应有针对性地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城市绿地火灾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版本预案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组织体系及职责

9.1.1 区减灾委(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 研究制定全区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 统筹协调区森林(城市绿地)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救援指挥部、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 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全区自然灾害抢险救灾;

5.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9.1.2 区减灾办(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办)主要职责

1. 督促、指导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街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政府有关指令、命令;

2. 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街道的沟通联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 配合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各专项应急预案;

5. 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9.1.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上报辖区受灾情况;落实市、区领导关于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指示、批示,了解和掌握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区发改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受灾地区市场物价的监测巡查,提出平抑物价的对策措施;做好应急成品粮的物资储备、调控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规划安排减灾、救灾、抗灾科研项目,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信委: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供电、供气、通信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负责承接市委军民融合办有关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承接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抗震救灾工作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助发放救灾救济物资;督促指导有关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城市绿地火灾风险;协调指导慈善公益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的法治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市级(含中央)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监督救灾资金使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和抢险救灾;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受灾工程设计和施工;指导危房改造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承担城市供水保障工作;负责城区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及城市内涝的应对处置;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和抢险处置;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区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负责城市绿地火灾防范和应对处置。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按程序启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为灾区提供生活必需物资的保障工作;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帮助受灾企业开展自救。

区文旅委:负责旅游景区(点)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处置;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点)防火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及时赶赴受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

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担负全区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款物筹集、调度、分配和使用管理;统筹规划、管理、分配、使用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配合灾区政府和中央在渝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协调保险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区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的作用,参与防灾、减灾和灾害紧急救援。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洪水灾害防御,提供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指导行业监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和抢险处置工作;负责渝中区港航企业的行业监管及辖区水域内停泊船舶的属地管理工作;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按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应急运力,提供应急运输保障。

区大数据局:负责推动自然灾害信息系统整合和应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城市绿地火灾、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武警驻渝中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行动;配合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区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的宣传,提升公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意识。

团区委:负责组织和发动成年团员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自然灾害防范和隐患点排查工作,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及时传播、转发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危险区域群众撤离至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先期处置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抢险救灾;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区域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以上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根据抢险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市级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区政府协调处理。需要驻渝部队提供帮助支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开展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9.3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

办公电话

传真

1

区政府办公室

63810309

63765311

2

区人武部

89230600

89230600

3

区委宣传部

63765019

63765017

4

区委网信办

68727371

63765017

5

区发改委

63765235

63765084

6

区教委

63843684

63835434

7

区经信委

63765801

63765500

8

区民政局

63843160

63704274

9

区司法局

63841047

63841047

10

区财政局

63837083

63837083

11

区生态环境局

63830816

63830816

12

区住建委

63843644

63844115

13

区城管局

63911200

63911200

14

区商务委

63847471

63847049

15

区文旅委

63760006

63760006

16

区卫健委

63765146

63765146

17

区应急局

63832207

63843729

18

区国资委

63857693

63737637

19

区统计局

63768907

63765093

20

区人防办

63765433

63765173

21

区交通局

63701518

63822341

22

区大数据局

63760101

63768599

23

区公安分局

63940024

63940024

24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63826688

63826688

25

区消防救援支队

63699821

63699825

26

解放碑街道办事处

63845011

63709558

27

朝天门街道办事处

63929176

63922659

28

七星岗街道办事处

63819690

60335591

29

大坪街道办事处

68810647

68810647

30

两路口街道办事处

63637491

63617318

31

南纪门街道办事处

63843410

63843410

32

石油路街道办事处

68583109

68580377

33

大溪沟街道办事处

63861403

63861403

34

上清寺街道办事处

63862433

63862433

35

菜园坝街道办事处

63865720

63865720

36

化龙桥街道办事处

63626365

63626365



9.4 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灾害类别

专项应急预案

牵头编制部门

洪涝灾害

重庆市渝中区防汛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重庆市主城都市区中心

城区超标洪水防御预案

市水利局

(区交通局对接)

重庆市渝中区

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区住建委

地震灾害

重庆市渝中区

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地质灾害

重庆市渝中区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气象灾害

重庆市渝中区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

城市绿地火灾

重庆市渝中区

园林绿化和古树名木事故

应急预案

区城管局

重庆市渝中区

城市绿地防灭火应急预案

区城管局



9.5 自然灾害处置主责单位

分类

专项指挥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

洪涝灾害

(两江洪水、城市内涝等)

区防汛指挥部

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

地震灾害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

区应急局

地质灾害

(危岩、土溜、滑坡等)

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

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气象灾害

(暴雨、高温、大风等)

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区应急局

城市绿地火灾

区森林(城市绿地)防灭火指挥部

区应急局、区城管局



9.6 自然灾害现状

依据我区近年自然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并结合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实际,目前,渝中区自然灾害风险整体上属于平稳可控状态,存在较大风险的是洪涝灾害,需重点关注。

渝中区位于重庆市西部地区,地处长江、嘉陵江交汇处,三面环水,一面靠陆,为东西向的狭长半岛,幅员面积23.71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8.54平方公里,水域面积5.17平方公里。全区地势西部和中部较高并向南、北、东三方倾斜,海拔最高处位于西北部的浮图关,海拔高程394米,最低处位于东北部的朝天门沙嘴处,海拔高程167米。

渝中区属亚热带气候,冬暖夏热、四季分明、空气湿润、日照少、无霜期长、多云雾。根据沙坪坝气象站(建站最早)统计:多年平均气温17℃,极端最高气温43℃:多年平均降雨量约1100mm,最大年平均降雨量1378.2mm、最小年平均降雨量783.2mm;降雨时空分布不均,75~80%以上主要集中在5-10月,一日最大降雨量达271mm(2007年7月17日,市气象局提供);记录连续3日降水量极值为421.8mm;多年平均相对湿度79%;多年平均风速1.3m/s,最大风速26.7m/s,多年平均最大风速15m/s。常有洪涝、旱、风、冰雹等自然灾害发生。

渝中区全区除有基岩裂隙水和松散岩类孔隙水外,基本无地下水出露。两江岸线长约19.1km(摘自《重庆市渝中区防洪规划》2009年10月),其中长江8.8km,嘉陵江10.3km;两江河道中心线长19.4km,其中长江8.9km,嘉陵江10.5km。年最高洪水位出现时间主要集中在7月,其次是8月,洪水历时一般为5-8天左右,洪水组成一般以长江干流来水为主,嘉陵江来水次之。寸滩水文站,1939年建站,作为渝中区洪水控制站(参考站),位于两江汇合口下游7.5km处,实测最大流量85700m3/s(出现于1981年7月16日),洪水位191.41m(吴淞,下同);实测历史最高水位出现于2020年8月20日8时15分,洪水位191.62米,流量为74500m3/s;渝中区1981年“8.17”洪水朝天门水位193.38m,2020年“长5嘉2”洪水朝天门站实测水位193.14米。2020年大洪水寸滩水位超1981年,而朝天门站未超,可能原因:一是两江洪水拦蓄和调控工程逐年增多所致;二是1981年渝中区洪水位纪录来源于数据模拟分析。

地质灾害多沿陡崖、河岸及低山斜坡地带分布,以滑坡、危岩、库岸、地面塌陷等最为常见。渝中区地形地貌独特,两江夹一半岛,主要的地质灾害有不稳定斜坡、危岩、滑坡三类,鹅岭公园至佛图关公园段、嘉陵江化龙桥至李子坝段、沙坪坝土湾至红岩村段等区域是地质灾害发育重点防范区,全区30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竹木村滑坡、王家坡滑坡、渝中区武警巡逻中队营房后侧不稳定斜坡、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危岩及不稳定斜坡、鹅岭公园内佛图关危岩带局部零星地质灾害隐患等5处隐患点有待治理,处于基本稳定的状态。

渝中区建筑物在地理分布上有以下特点:渝中区各街道的“估计抗震能力达标”房屋占比较大,主城区中心区域经济发达、城市规划成熟,经抗震设防的建筑物占比大,建筑物抗震性能普遍较好;在虎头岩隧道、经纬大道沿线,建设有大石化新区、重庆总部城等新区,这些区域经统一规划建造,建筑物较新,抗震能力较强;“疑似抗震能力严重不足”房屋主要集中在老旧片区。

渝中区的老旧片区主要分布在上清寺街道、两路口街道、大溪沟街道、七星岗街道。这些街道内的老旧住宅小区较多,房屋年久失修,存有砖混结构和少量砖木结构,且未经抗震设防,房屋抗震能力较差,若发生破坏性地震,可能会造成较严重的人员伤亡,存在较大风险。在居民住宅区域,人口密集较高,房屋分布密集,中高层房屋占比较大,楼间距都很狭窄,往往一栋房屋发生破坏,还会连带威胁其周围的房屋,危害程度较大。此外,老旧民宅片区由于街道狭窄、坡地高差大,交通便利性一般,往往达不到消防和避灾疏散的要求,救援力量和大型设备不容易进入,若发生破坏性地震,引发次生火灾的危害程度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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