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3772K/2024-00052 发布机构 渝中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日期 2024-11-01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渝中府办〔2024〕60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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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日期 2024-11-01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渝中府办〔2024〕60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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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4年10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6

1.5 应急预案体系6

2 组织指挥6

3 灾害救助准备7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8

4.1 灾情信息报告8

4.2 灾情信息发布10

5 应急响应10

5.1 一级、二级响应10

5.2 三级、四级响应15

5.3 响应调整19

5.4 响应联动19

5.5 响应终止19

6 灾后救助20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0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20

7 保障措施22

7.1 资金保障22

7.2 队伍保障22

7.3 物资保障23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24

7.5 城市生命线保障24

7.6 交通运输保障25

7.7 医疗卫生保障25

7.8 社会动员保障25

7.9 科技保障26

7.10 宣传和培训26

8 附则26

8.1 术语解释26

8.2责任与奖惩27

8.3 预案管理27

8.4 预案实施时间27

9 附件28

9.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相关成员单位职责28

9.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通讯录3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渝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5 应急预案体系

《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作为规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专项应急预案,上衔接《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下衔接各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分管区领导兼任副主任,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组织指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研判、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街道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是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配备齐全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物资。

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应急、规划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条件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物资保供、周边地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1.3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灾情,并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汇总全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5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6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7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统计报送物业企业、在建房屋建筑、在建工程受灾和抢险救援、恢复重建情况;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统计报送公路、水路等交通设施损毁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交通设施恢复等情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计报送地质灾害损失和搬迁避让、抢险救灾情况;区教委负责统计报送灾区校舍受损、师生安全转移及灾区停复课、困难学生救助、校舍设施恢复等情况;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统计报送市政设施、桥隧损毁以及恢复等情况;区商务委负责统计报送商业领域灾害损失、助推复产复工采取经济政策及生活用品保供等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统计报送各自行业领域自然灾害损失及抢险救灾等情况。

4.1.8对启动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和造成的后果,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按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5.1 一级、二级响应

5.1.1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2万人以上;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初步判断或者预估性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3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或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一级、二级响应级别,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同行动。

5.1.4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统筹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开展前期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区域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需求。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街道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区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下拨区级预备费,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区域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国资委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负责在军地联合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民兵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按程序牵头协调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参与灾后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区域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分局加强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做好受灾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及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受损公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修复工作,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协调开展受灾区域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区域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区域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外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援助事宜;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级有关部门与受灾街道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区委网信办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三级、四级响应

5.2.1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四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初步判断或者预估性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因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2.3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或四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

5.2.4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受灾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灾害发生现场,指挥救助工作。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视情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的研判会,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安排部署救灾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采取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区域需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区域需求评估。

4)受灾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辖区应急救助工作,了解险情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安排专人巡查排查,并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申请救灾款物。

5)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街道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下拨区级预备费,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人武部负责在军地联合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民兵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按程序牵头协调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参与灾后救助工作。

7)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强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区经济信息委指导企业做好应急通讯、电力、燃气等保障工作;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指导受灾区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检查灾区建筑设施安全措施采取情况,组织专业力量排除关键建筑与设施险情;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和应急用水的保障工作;区交通运输委指导受灾区域水利工程修复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指导受灾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外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援助事宜;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街道损失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委宣传部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响应调整

对自然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自然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4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地震、地质灾害、森林(城市绿地)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通报,所涉及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5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负责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向街道拨付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受灾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报受灾区域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居民住宅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的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健全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2.4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6.2.5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街道预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街道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2.7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区、街道应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灾情预测、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支持救灾救助工作。

7.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健全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预拨机制,确保受灾街道救助资金迫切需求。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资金。

7.1.4适时调整救灾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队伍保障

7.2.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2.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燃气、红十字会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街道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7.2.3各街道应持续组建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立健全覆盖社区、网格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区、街道、社区三级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

7.3 物资保障

7.3.1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街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3.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街道应结合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三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协同能力。

7.3.3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7.3.4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3.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征用补偿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4.1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地规划和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7.4.2应急避难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建立应急供水、供电系统,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物资,保证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7.4.3灾情发生后,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洪水、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 城市生命线保障

7.5.1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及时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修,确保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和水质安全。

7.5.2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7.5.3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燃气单位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被破坏的燃气设施,保障燃气供应。

7.5.4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以联通、移动、电信三大运营商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6 交通运输保障

7.6.1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应急交通管制、道路应急修复等,保障应急人员、物资及救援装备的运输。

7.6.2各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加强灾害交通运输准备工作,协调建立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7.7 医疗卫生保障

7.7.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区医疗救援力量,协调提供医院、医疗队伍、医疗物资的调度和保障,对伤病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7.7.2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

7.7.3有关单位要配置应急救护资源,储备必须的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及病房建设,制定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2区民政局在全区现有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8.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灾害救助。

7.9 科技保障

7.9.1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领域科学研究,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应急装备和技术,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10 宣传和培训

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防御、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在全区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组织开展对街道党政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森林(城市绿地)火灾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3.4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中府办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9.1.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

(2)研究制定全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统一指挥、统筹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听取受灾街道灾情、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5)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做好信息传递和共享、应急联动处置、灾害救助等各项基础工作;

(6)计划安排、分析总结全区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9.1.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督促、指导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街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政府有关指令、命令;

(2)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配合协调辖区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组织编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6)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工作。

9.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上报辖区受灾情况;落实市、区领导关于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的指示、批示,了解和掌握灾情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积极支持引导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在军地联合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民兵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按程序牵头协调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参与灾后救助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应急成品粮的物资储备、调控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资金;负责做好市场物价的监测巡查,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区教委:负责统计报送灾区校舍受损、师生安全转移及灾区停复课、困难学生救助、校舍设施恢复等情况;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领域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规划安排减灾、救灾、抗灾科研项目,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统计报送电力、燃气、通讯等方面的受灾和抢险救援、恢复重建情况;协调开展受灾区域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协调燃气单位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被破坏的燃气设施,保障燃气供应;协调通信单位尽快恢复灾毁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的生产供应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执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有关工作经费预算、筹集、管理和调度,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有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统计报送物业企业、在建房屋建筑、在建工程受灾和抢险救援、恢复重建情况;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指导灾区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工作;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灾情的核实、上报工作;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及灾后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及时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修,确保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和水质安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市政设施的应急抢险抢修、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统计报送商业领域灾害损失、助推复产复工采取经济政策及生活用品保供等情况;承担重要商品应急保供工作,按程序动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本系统内灾情的核实、上报工作;统筹协调辖区景区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害抢险救援处置;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医疗救援力量,协调提供医疗保障;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协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筹、协调、指导、督办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协助灾情统计、核定、分析等工作。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协调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区国防动员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的作用,参与防灾、减灾和灾害应急救援。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核实、统计上报公路、水路等交通设施损毁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交通设施恢复等情况;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区政府外办:区政府外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援助事宜。

区大数据局:区大数据局负责协助各相关单位自然灾害信息系统整合和应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区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计报送地质灾害损失和搬迁避让、抢险救灾情况;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承担地质灾害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受灾群众倒房集中重建地的勘测选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

区消防救援局: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应急处置。

团区委:负责组织和发动成年团员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队伍及志愿者等参与救灾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组织撤离险区群众至应急避难场所;采取措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区域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以上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9.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  位

办公电话

传  真

1

区政府办公室

63814444

63765311

2

区委宣传部

63765019

63765017

3

区委网信办

63719583

68727371

4

区委社会工作部

63765603

63765603

5

区人武部

89230600

89230600

6

区发展改革委

63765235

63765084

7

区教委

63843684

63835434

8

区科技局

63765129

63765282

9

区经济信息委

63765801

63765500

10

区民政局

63843160

63704274

11

区司法局

63841047

63327131

12

区财政局

63837083

63837083

13

区生态环境局

63830816

63830816

14

区住房城市建委

63843644

63844115

15

区城市管理局

63911200

63911200

16

区商务委

63847471

63847049

17

区文化旅游委

63760006

63760006

18

区卫生健康委

63765146

63765146

19

区应急管理局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63832207

63843729

20

区国资委

63857693

63737637

21

区统计局

63768907

63765093

22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

63762001

63762001

23

区国防动员办

63765433

63765173

24

区交通运输委

63701518

63822341

25

区政府外办

63762880

63762880

26

区大数据局

63760101

63768599

27

区公安分局

63940024

63940024

28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63826688

63826688

29

区消防救援局

63699822

63699821

30

团区委

63765208

63765208

31

区红十字会

63765373

63765373

32

解放碑街道办事处

63845011

63841382

33

朝天门街道办事处

63316435

63922659

34

七星岗街道办事处

63819690

60335591

35

南纪门街道办事处

63843410

63843410

36

菜园坝街道办事处

63865720

63866190

37

大溪沟街道办事处

63861403

63861403

38

两路口街道办事处

63637491

63617318

39

上清寺街道办事处

63861645

63862433

40

大坪街道办事处

68810647

68810647

41

石油路街道办事处

68583109

68580377

42

化龙桥街道办事处

63626365

6362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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