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办理程序
受灾群众在受灾后应第一时间将受灾情况告知本社区灾害信息员。根据受灾情况和家庭困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社区评、街道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
三、办理及投诉电话
023-6351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