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0X590459/2025-00120 发布机构 渝中区大坪街道
成文日期 2025-12-01 发布日期 2025-12-1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大坪街委发〔2025〕115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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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渝中区大坪街道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2-01
发布日期 2025-12-17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文字号 大坪街委发〔2025〕115号
有效性

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街道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大坪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大坪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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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领导班子成员,各办公室(中心、所、队、站)、各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现将《大坪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街道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大坪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坪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家具和用具。指办公桌、文件柜、沙发等。

     (五)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六)图书和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七)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10件以上)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综合协调岗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政管理岗,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七条 街道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街道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八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使用岗位填写《大坪街道物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1),经板块B岗领导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综合协调岗、使用岗位应当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政管理岗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岗位填写《大坪街道固定资产领用表》(附件2),经使用人、岗位(社区)负责人签字后领取使用。综合协调岗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固定资产卡片粘贴在相应固定资产上,明确该资产的名称、型号、编号、购置日期、使用岗位、存放地点、管理人等信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政管理岗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价值核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岗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总台账,在资产编号上应与固定资产卡片相对应,且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均应定期或不定期复核,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使用岗位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岗位固定资产的定期清点工作,各使用岗位应根据本岗位固定资产的领用情况建立本岗位的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名称、规格、编号、领用时间等,并定期与综合协调岗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当固定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发生变动时,由资产使用岗位填写《大坪街道固定资产内部调剂使用申请表》(附件3),分别经岗位负责人、综合协调岗、资产管理B岗领导审批同意后,使用岗位、综合协调岗及时更新资产台账信息,财政管理岗同步更新资产账务系统信息。

第十五条 凡工作人员调离及退休时,必须清退其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清查和清退过程中,发现毁损或丢失现象应查明原因,如系管理不善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综合协调岗应每年对街道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区财政局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维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街道公用的资产(如复印机)、会议室内设备由综合协调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岗位内部公用的资产由各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协调岗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使用者严格按规定程序使用、维护、保养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岗位需对设备作正常使用操作,如遇到使用上的疑问可向综合协调岗进行咨询,以免因违规操作造成资产的损坏。

第二十条 对于电子办公设备,为保持其正常运转,增加使用寿命,设备应水平摆放,不要随意搬动,不要在设备上叠放过重物品,并须注意远离水源和热源,尽量做到防尘、避光和通风。

第二十一条 使用岗位对电子办公设备有日常清洁、管理、维护的责任,使用须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操作,下班后及时关闭设备电源。

第二十二条 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岗位应及时向综合协调岗报修,由综合协调岗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以免造成设备损坏。由于私自拆卸设备及操作失误等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损失程度,追究使用人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于保修期内的设备,由该设备的供货商进行保修。超过保修期的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由综合协调岗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并按照委托合同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岗位(社区)提交书面处置申请,由综合协调岗组织人员进行鉴定,经资产管理B岗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呈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工委会议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批复后,综合协调岗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财政管理岗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有新出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大坪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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