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0〕16号
申请人:邓某,男,汉族,1957年6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706******,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主任。
申请人不服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朝天门街道”)未履行法定职责,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系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赔偿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是朝天门街道陕西路社区居民、低保户,2017年6月1日满60周岁。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应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但社区一直不给办理,隐瞒政策,直到新政策出台,老政策被覆盖,导致我损失一年半的基本养老金。我多次书面向居委会、街道提出赔偿请求,但街道居委会都置之不理。
被申请人辩称:邓某于2020年3月向渝中区朝天门街道办事处邮寄了一封关于未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的信件。根据渝中区关于信件回复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邓某在享受低保待遇中,曾咨询社区工作人员,曾有企业工作经历(重庆渝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如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根据邓某的情况,社区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解释了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居民养老保险退休的政策及办理流程。
邓某于2017年5月即将年满60岁时,曾前往街道社保所办理本人职工养老保险退休申请。街道社保所在办理中查询到邓某有服刑记录,向其解释了相关政策,需达到最低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金才能办理退休,而且只能从刑满释放的次月开始补缴。社保系统查询到,邓某只缴纳了半年的养老保险,还需要补缴14年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之后邓某并未提供办理退休申请的相关资料,故未能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
在邓某年满60岁的一年期间(即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都可以办理居民养老保险退休的情况下,他只向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并未向社区工作人员提出办理居民养老保险退休申请。据社区查询2017年期间,共为辖区3名达龄低保户(王某3月、应某4月、黄某8月)都办理了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一共4人,其余3人均办理,故不存在未告之的情况发生。
依据2019年4月渝人社发【2019】9号文件,朝天门街道已为邓某办理了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并于2018年12月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关于2017年的助养补贴未办理情况。经调查核实,渝中区户籍的6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需在重阳节当月10日前提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籍、低保证等资料。在此期间,邓某并未提供相关资料,故未享受到当年的助养补贴。
综上:我街不存在隐瞒政策,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不存在懒政的情况。也不存在因工作人员失职,予以赔偿的问题。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0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一封挂号信,其上载明“......导致我损失一年半的基本养老金。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懒政!!应当予以赔偿”等内容。
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了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其上载明“.......故我街不存在隐瞒政策、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不存在懒政的情况。也不存在因工作人员失职,予以赔偿的问题”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挂号信、回复等证据为证。
区政府认为:申请人寄送挂号信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被申请人在2020年6月12日作出回复决定不予赔偿,超出了两个月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回复,属于程序违法。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造成的损失的行政复议请求,本府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其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赔偿、被申请人未作处理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但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故本府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的回复行为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