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4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车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养老待遇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1月20日所作关于胡某某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并于2024年4月3日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的《审批表》并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称:1984年12月,申请人胡某某进入重庆某某厂总装分厂五车间(喷漆车间)从事喷漆工作,1993年6月28日离职,工作时间为8年7个月,其间工作无任何调整。其工作年限符合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可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规定。同时申请人认为在任时岗位的工作性质既属于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工作环境也属于“高温作业”环境,均满足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工作性质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申请人工作于重庆某某厂总装分厂车间的罩光小组,主要工作内容为喷罩光漆,罩光漆需添加二甲苯以及大量香蕉水(学名:乙酸戊酯)溶解稀释,乙酸戊酯因其主要毒性成分含有甲苯,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被列为危险化学品,长期接触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以下简称:复函)对有害身体健康的标准做出详细阐明,复函中附件《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第九条涂料一项明确树脂炼制工、树脂溶脂工各种含有甲苯的漆类均属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罩光漆属于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危险化学品。
(二)申请人的工作环境为“高温作业环境”。
重庆某某总厂喷漆冲压车间含多项操作工艺,其中包括高温烤漆。该车间内设高温烘干生产线,车间内空气温度常年处于50摄氏度以上。其工作环境属于“高温作业环境”,满足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另外,与申请人在同一车间同一工种的张某某等同事,也已经九龙坡区人社局审核顺利办理提前退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提前退休的《审批表》,其行为违背国务院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统一标准。申请人符合提前退休关于工作内容、工作年限的规定,同职人员也因同等条件提前退休,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政府提出复议。
(三)申请人工作时间已满8年
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中,《重庆某某总厂文件》、《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与《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载明,申请人于1984年12月在总装分厂罩光组实习,1986年12月转正,于1993年6月28日离职。工作总年限为8年7个月。工作总年限已满8年。
(四)申请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存在误差
重庆某某总厂向申请人开具的重某(87)0**号文件,文中记载时间为1987年,落款时间为1986年;两份批示表中,转正批示表记载工种为冲压,定级批示表记载工种为喷漆,最后落款时间均为1987年。基于80年代背景,重庆某甲厂管理并不完善、记载亦不完全准确,登记的人事档案多处存在矛盾、误差。但多份文件均载明申请人属于底漆组、罩光组,由此证明申请人实际工作内容为某某罩光喷漆,该事实也可由申请人多名同事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申请人工作内容为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年限超过8年,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请求贵政府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前述行政行为并为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胡某某,男性,身份证号:51021219**********,参保身份:渝中区失业职工。该人于2023年3月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其档案材料显示:1984年12月《重庆市某乙公司全民所有制工人录取通知书》记载招录申请人到重庆某甲厂工作;1986年12月《重庆某甲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记载申请人在总装分厂罩光小组从事冲压工种;1987年11月《重庆某甲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记载申请人在总装分厂罩光小组从事喷漆工种;1990年10月《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记载申请人现任职务或工种为罩光;1993年6月《关于同意胡某某自愿辞职的通知》,记载某某厂同意申请人辞职。
经查阅《重庆市某某总厂关于部分俗称高温工种请求承认的请示》(重某〔2006〕**号)、《重庆市某某总厂关于工种代码编号的情况说明》(重某〔2010〕**号)以及轻工行业特殊工种相关目录,“喷漆”工种属于有毒有害类特殊工种,未查询到重庆某甲厂的“罩光”“冲压”工种属于特殊工种的依据。结合申请人《职工档案》,能证明其从事喷漆工种的材料仅有1987年11月《重庆某甲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记载申请人在总装分厂罩光小组从事喷漆工种,不足以证明其在此工种累计工作了8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特殊工种退休的有关规定,有毒有害工种需要累计工作8年)。
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文件第十条“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退休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但有欠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并抄送申报退休的职工,督促用人单位完清欠费后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告知申请人“请补充8年以上标注有毒有害工种或者车间的工资表或者职工花名册等原始材料,一年提供一份加盖出处公章”。接到告知单后,申请人到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咨询特殊工种办理的情况,但并未补充提供任何材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作出不予审批的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个人参保人员。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石油路街道社保所)提交退休申报材料。2023年3月16日,石油路街道社保所将申请人的退休申报材料移交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同日,区社保中心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下材料:“1.请补充8年以上标注有毒有害工种或者车间的工资表或者职工花名册等原始材料,一年提供一份加盖出处公章。2.您的申请表上增发待遇选择了“独子”,但是无相关材料,请补充提供独子证或者计生办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2023年4月7日,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2023年4月21日,区社保中心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社保局业务办理补正材料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该告知单载明“您(单位)于2023年3月提交的退休(业务)申请,经审核,缺少下列材料或不符合政策规定,请你到相关单位补正如下材料:1.您档案内的材料均记载您从事罩光相关工作,经查阅轻工行业特殊工种相关目录,未查询到‘罩光’属于特殊工种的一种,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同日,被申请人在该《告知单》上签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告知单》,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9月11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3〕69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告知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3〕69号)。2023年11月13日,区社保中心对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原从事特殊工种单位名称、工种名称、工种性质,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信息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2023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其中,序号49为胡某某相关信息,“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列显示“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该表初审意见载明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为“198711-198801”,“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0年3月”,被申请人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审核认定事项;该同志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年限不足8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予审批。”2023年11月27日,区社保中心向申请人送达《审批表》。申请人对《审批表》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984年12月22日,重庆市某乙公司作出《全民所有制工人录取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1984年12月29日前往重庆某甲厂单位报到。“车间意见”处落款时间为1986年12月18日的《重庆某甲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载明申请人属于总装分厂车间,小组为“罩光组”,工种为“冲压”。“车间意见”处落款时间为1987年11月12日的《重庆某甲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载明申请人属于总装分厂车间,小组为“罩光”,工种为“喷漆”。根据重庆市档案馆查询到的相关工资表记录,除部分月份工资表缺失之外,1985年全年、1986年2月,申请人班组为底漆组;1985年5月至1988年11月,申请人班组为罩光;1989年至1990年,工资表未显示申请人班组;1991年至1993年6月,申请人班组为“307”。2010年6月28日,重庆某某总厂向高新区社保局作出《关于工种代码编号的情况说明》(重瓶(2010)5号),该情况说明载明总装分厂(装配、制壳车间、五车间)喷漆工编号为307、308。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函》、卢某某及车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辩书》《证据清单》《审批表》及送达回证、《告知单》、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公示记录及附件、《重庆某甲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2份、《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关于同意胡某某自愿辞职的通知》《胡某某行政复议一案的代理意见》《证据目录》《重庆某甲厂工资表》及《重庆某甲厂工资总表》共计10页、《全民所有制工人录取通知书》《关于胡某某盗窃行为的处理决定》(重某(87)0**号)、《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档案调取记录》及本机关调取的申请人工资表17页、《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渝中府复〔2023〕69号案件档案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176)号)“一、从2007年8月1日起,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按照属地原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申请进行审批,主体适格。
二、2023年9月11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3〕69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的《告知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3〕69号)。2023年11月13日,区社保中心对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2023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3〕69号),扣除公示期7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审批表》已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是否满8年。本案中,根据两份《重庆某甲厂学工出徒、定级和熟练工转正定级批示表》,可以明确申请人小组为罩光组,但其工种分别为冲压和喷漆,即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申请人在罩光组从事喷漆工作的时间。结合重庆市档案馆查询到的相关工资表记录,除部分月份工资表缺失之外,1985年全年、1986年2月,申请人班组为底漆组;1985年5月至1988年11月,申请人班组为罩光;1989年至1990年,工资表未显示申请人班组;1991年至1993年6月,申请人班组为“307”。根据重庆某某总厂《关于工种代码编号的情况说明》(重某(2010)**号)的相关工种代码编号,申请人1991年至1993年6月期间班组为“307”,为喷漆工,该时间段属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虽其余时间尚有争议,但《审批表》中对于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为“198711-198801”,“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0年3月”的认定明显与工资表情况不符,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1月20日所作关于申请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抄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