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16号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医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住址: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彦,职务:局长。
第三人甲:重庆市某某鉴定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乙: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所作的《关于重庆市某某医院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及王某某的回复》((2023)第***号,以下简称《回复》),于2024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委托第三人甲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了渝法医所[2022]临床G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出具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之一第三人乙不具有实施本案鉴定行为的业务范围,以及该鉴定所违规受理鉴定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受理后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理由如下:
根据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5月14日司规[2020]3号)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分为法医临床鉴定(代码为0207)和法医病理鉴定(代码为0108),该规定第十二规定对涉及病理诊断和/或死亡后果等情形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属于法医病理鉴定,即只要是涉及患者死亡后果的医疗纠纷案件鉴定,都属于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
本次鉴定虽然不对患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但系涉及患者死亡后果的医疗纠纷,在鉴定中需要涉及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进行鉴定,按规定应当属于法医病理鉴定范围。被申请人的回复以本案不针对死亡原因鉴定,而认为就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系故意回避只要是存在死亡后果情形,无论是否需要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都应属于法医病理鉴定的明确规定,系被申请人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和错误适用。第三人乙医疗损害鉴定业务代码为0207(法医临床鉴定),不具有法医病理鉴定(代码为0108),属于超出业务范围从事本案鉴定业务。
其次,本案患者死亡原因未通过尸体检验进行明确,重医附二院病历资料中出具的死亡诊断性质上是一种推断,重庆附二院和申请人均陈述该诊断只是临床推断,真正的原因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明确,即两个医院仅认可病历的真实性,但并不是认可病历上推断是患者真实的无亡原因。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该鉴定所对鉴定事项不能受理。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撒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查处第三人乙以及第三人甲违法违规从事鉴定业务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
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第三人甲(以下简称“某某鉴定所”)及第三人乙的相关投诉材料。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023 年 11 月 9 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投诉材料。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案件。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决定将该投诉的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自2024年1月14日起算)并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延长投诉办理期限的通知》。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并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司法部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程序条款之规定,完成了此次投诉的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对第三人甲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2]临床G鉴字第***号)复印件、《鉴定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并对第三人乙做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关于申请人认为“出具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之一第三人乙不具有实施本案鉴定行为的业务范围”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工作”。为查明事实,就投诉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被申请人特向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去函咨询。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的复函,“本案的受理及鉴定书文稿等,均属法医临床范围”,“本案医患双方均书面认可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故未对病理诊断和死亡后果进行鉴定”。结合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的复函,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无法认定第三人乙存在超出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
(二)关于申请人投诉称“本案不具备实施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条件,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该鉴定所对鉴定事项不能受理”的问题。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6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2022)渝渝中法委鉴字第***号),关于“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与重庆某甲医院,申请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委托第三人甲对“1、二被告医院对罗某某的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2、如有过错,则其与罗某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3、如有因果关系,则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022年6月23日,第三人甲签收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鉴定材料移交表》。2022年6月28日,第三人甲向渝中区人民法院发送《沟通函》,要求委托人补充“罗某某在申请人处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的完整视频资料”,且告知委托人“由于罗某某死亡后并未进行尸体解剖,如贵院及原被告同意重庆某甲医院的死亡诊断,请予以书面说明”。2022年8月10日,第三人甲收到委托人补充的“罗某某在申请人处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的完整视频资料”及“第2次鉴听笔录复印件(2022年8月5日)”。2022年9月2日,第三人甲收到委托人邮寄的《某某医院对重庆某甲医院就患者死亡诊断的质证意见》《罗某某死亡原因认定》,邮单号106**********。2023年1月13日,第三人甲决定受理本例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人甲受理本例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是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的文件,是否遵守该规定应由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判断,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反映。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第三人甲、第三人乙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甲、第三人乙在复议期间未向区政府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0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委托人)因“唐某某,唐某甲,唐某乙与重庆某甲医院,申请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第三人甲出具《鉴定委托书》((2022)渝渝中法委鉴字第***号),委托第三人甲对“1、二被告医院对罗某某的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2、如有过错,则其与罗某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3、如有因果关系,则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022年6月23日,第三人甲签收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鉴定材料移交表》。2022年6月28日,第三人甲向委托人发送《沟通函》,要求委托人补充“罗某某在申请人处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的完整视频资料”,且告知委托人“由于罗某某死亡后并未进行尸体解剖,如贵院及原被告同意重庆某甲医院的死亡诊断,请予以书面说明”。2022年8月10日,第三人甲收到委托人补充的“罗某某在申请人处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的完整视频资料”及“第2次鉴听笔录复印件(2022年8月5日),载明原告同意重庆某甲医院的死亡诊断”。2022年9月2日,第三人甲收到委托人邮寄的《申请人对重庆某甲医院就患者死亡诊断的质证意见》《罗某某死亡原因认定》,载明申请人及重庆某甲医院均对重庆某甲医院病历资料中出具的死亡诊断没有异议。2023年1月13日,第三人甲正式受理本次鉴定委托,并与委托人、申请人及原告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渝法医所〔2022〕临床G鉴第***号),委托事项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申请人对罗某某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则其与罗某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则其原因力大小),并指派张雪梅、第三人乙为本次鉴定鉴定人。2023年2月23日第三人甲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2〕临床G鉴字第***号),其上载有:“申请人对罗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罗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 ”的鉴定意见,并于2023年2月24日邮寄送达委托人。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委托人转送的第三人甲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2〕临床G鉴字第***号),后于同年3月24日、7月18日向委托人提交《关于对第三人甲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函》、《重新鉴定申请书》,认为本次医疗损害鉴定涉及死亡后果,应当由具备法医病理医疗损害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实施鉴定,但作为本次鉴定人之一的第三人乙并不具备法医病理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医病理0108)执业资格,本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申请委托人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委托人针对申请人上述异议于2023年8月20日函询第三人甲,第三人甲于同年8月30日函复委托人指出2022年9月2日从委托人处收到申请人对重庆某甲医院关于罗某某死亡诊断无异议的质证意见,明确了该案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根据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该案属于法医临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范围,第三人乙具备鉴定资质。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重庆市司法局提交《举报信》举报第三人乙超出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鉴定业务和第三人甲违规受理鉴定事项,重庆市司法局于同年10月27日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渝司鉴投〔2023〕***号)、《转办通知》(渝司鉴转〔2023〕***号),将申请人上述投诉材料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于2023年11月3日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023)第***号),2023 年 11 月 9 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投诉材料后于同年11月15日受理该投诉案件并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甲、第三人乙作出《受理通知书》((2023)第***号)、《调查函》((2023)第***号),要求第三人甲、第三人乙就投诉事项书面说明情况。第三人甲于2023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人投诉案的情况说明》,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对第三人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查验了其司法鉴定执业证,证实自2022年5月17日起,第三人乙鉴定资质增加法医临床鉴定:0207 医疗损害鉴定。为查明本案鉴定事项类别及第三人乙是否具备资质等涉及鉴定专业知识的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向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函询上述问题,并于2024年1月12日决定将该投诉的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自2024年1月14日起算)并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延长投诉办理期限的通知》。2024年1月18日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向被申请人复函答复:“1、委托人委托事项系医疗损害责任鉴定。2、本案的受理及鉴定书文稿等,均属法医临床范围。3、根据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该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法医病理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应用法医病理学鉴定理论知识、临床医学理论知识和诊疗规范等,对涉及病理诊断和(或)死亡后果等情形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判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死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原因力大小等’、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法医临床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应用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本案医患双方均书面认可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故未对病理诊断和死亡后果进行鉴定。故罗某某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案的受理鉴定机构及第三人乙未超出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范围”。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回复》,告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第三人乙存在超出业务范围执业行为和无法认定第三人甲受理本例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甲受理本例鉴定违反《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指导意见属于重庆司法鉴定协会制发,建议申请人向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反映上述问题。并于次日向申请人、第三人甲、第三乙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遂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辩状》、投诉登记截图、重庆市司法局《告知书》(渝司鉴投〔2023〕***号)、《转办通知》(渝司鉴转〔2023〕***号)、《举报信》、《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2]临床G鉴字第***号)、第三人法医鉴定所提供的《关于重庆市某某医院投诉案的情况说明》、《沟通函》及邮寄单复印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22)渝渝中法委鉴字第***号)、《鉴定材料移交表》***、《鉴定材料移交表》**补、《鉴定听证笔录》及邮寄单复印件;《申请人对重庆某甲医院就患者死亡诊断的质证意见》、重庆某甲医院出据的《罗某某死亡原因认定》、《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鉴定会记录稿》9份、《司法鉴定内部复核意见书》2份、《鉴定书签发文稿》2份、《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2]临床G鉴字第***号)、《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2]临床G鉴字第***号)、发票、司法鉴定书《送达回证》及邮寄截图、《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函》((2023)渝0103民初*****号)、《关于对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函》、《重新鉴定申请书》、》《关于罗某某鉴定案的复函》(渝法医司鉴函〔2023〕**号)及邮寄单复印件、《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渝中区司法局咨询重庆市某某医院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一案涉及司法鉴定专业技术问题的复函》(渝鉴协投〔2023〕**号)及邮寄单复印件、第三人乙《调查笔录》及执业证复印件、《补充材料通知书》((2023)***号)及邮寄单、《受理通知书》((2023)***号)及邮寄单、《调查函》((2023)***号)、《关于明确司法鉴定类别的请示》及邮寄单、《关于移送重庆市某某医院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一案的函》及邮寄截图、《关于延长投诉办理期限的通知》((2023)***号)及邮寄单、《回复》及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司法行政机关,对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涉及本辖区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主体适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以及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第二十一条的:“医疗损害鉴定。应用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查明事实及参考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的复函意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回复》,告知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第三人乙存在超出业务范围执业行为和无法认定第三人甲受理本例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亦无不当。
三、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27日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材料后于2023年11月3日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2023)第***号),2023 年 11 月 9 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投诉材料后于同年11月15日受理该投诉案件并分别向申请人、第三人甲、第三人乙作出《受理通知书》((2023)第***号)、《调查函》((2023)第***号),要求第三人甲、第三人乙就投诉事项书面说明情况。第三人甲于2023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人投诉案的情况说明》,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对第三人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查验了其司法鉴定执业证,并于2023年12月26日向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函询本案涉及专业问题。因本案属重大疑难案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决定将该投诉的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自2024年1月14日起算)并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延长投诉办理期限的通知》。在2024年1月18日收到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复函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回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第三人甲、第三乙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重庆市某某医院投诉重庆市某某鉴定所及王某某的回复》((2023)第***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抄送:重庆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