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3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2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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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202437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

法定代表人:朱荣堂,职务:局长

第三人:赵某某,女,汉族,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解)行罚决字〔20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2438日收悉,于2024315日予以受理。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

请求严惩第三人。第三人经常到申请人店寻衅滋事,对申请人和家人多次污蔑、侮辱、谩骂,影响申请人经营和生活,申请人报警多次,第三人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才让第三人大胆妄为,得寸进尺。第三人这次肆无忌惮的大胆妄为到家门口辱骂连续攻击伤人致使申请人脸部多处抓伤超过10厘米,头部、唇部抓伤,羽绒服、保暖衣、内衣都给撕坏多处,还用不明之物砸申请人头部,再不严惩第三人以后不知又有什么更厉害事情发生1:严惩多次暴力、恶意故意施暴第三人。2:开始时候判处第三人十日拘留罚款五百的处罚,第三人已签字画押并已送达到拘留所,在拘留所也体检完成,又一次对处罚签字画押,为什么过了几个小时,办案人员接到某领导电话就从拘留所拉回派出所呢?回到派出所某民警都纳闷,怎么还能从拘留所回来呢?为什么又改了处罚呢,又重新签字画押了(改:拘留三日,还取消了罚金)3:申请人前一日摔伤(巨疼难忍,有骨折可能)也及时到派出所来处理事情,多次说明情况要求就医(被拒)还继续关押十来个小时直到改判了第三人,处罚了申请人才离开派出所,这是纵容和偏袒第三人,还是惩戒申请人?

以下是事情起因经过,也是处理这回事情前交的申请书。202383日,半夜12点准备关店时第三人到申请人经营的小店故意挑衅、寻衅滋事,砸毁小店里的冰柜、广告牌、椅子,还有冷藏柜用物品多次锤砸但没有破坏掉。并且对申请人重力推倒(申请人刚做完颈部手术和胆囊切除手术又造成伤害)这种行为极其恶劣,不仅砸毁本店设施还有一冰柜雪糕损毁(还是进货价2千多)造成店不能正常营业几天,人身也受到伤害,解放碑派出所大力调和,以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好好过各自的生活原则,达成共识赔偿申请人损失4千元,据第三人以前行动、行为,太了解这种人的品行了,申请人预感第三人不会这么轻易善罢甘休,提前就告知办案民警黄警官还会挑衅申请人,果不其然第二天就到本店寻事滋事,谩骂、侮辱,申请人就给黄警官打电话告知情况,黄警官迅速打电话劝离施暴者第三人,没过几天又多次到本店谩骂撒泼,申请人又向黄警官反映情况,黄警官也极力劝阻、劝和、劝离,这几次没得到处罚让第三人更加嚣张跋扈,122日半夜1119分(报警时间)再一次到本店挑衅,谩骂侮辱,影响本店经营,申请人就直接打110报警,出警警察极力劝阻第三人离开那时还一堆脏话连篇,胡搅蛮缠,没过几天第三人又到本店谩骂侮辱撒泼,申请人又打电话向解放碑派出所反映情况,在这多次情况下第三人没有得到严厉的惩罚、处罚,让第三人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所以才能在122523时让第三人更加暴力更加鲁莽更加放肆,这回是申请人带孩子回家,第三人直接到家门口谩骂侮辱都不够来劲直接冲过来施暴抓扯,造成申请人脸部多处(超过十厘米)伤,口、唇、手、头多处受伤,还用不明物品砸在申请人头上,申请人羽绒服、保暖衣、内衣都被扯坏。这样的人再不加严惩、管制,得到应有的惩罚,只能让第三人更加猖獗,践踏法律法规的尊严。

申请人称:

2023122523时许,第三人在渝中区某某巷附近遇见申请人,因之前纠纷赔偿的事情发生争吵、辱骂,继而发生抓扯。第三人击打申请人,申请人打了第三人脸部一拳,随后第三人将申请人脸部抓伤。第三人伤情经诊断为头部损伤,未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伤情经诊断为面部裂伤、皮肤挫伤、唇挫伤等,经渝中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伤情咨询意见书》其伤情属轻微伤。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的内容不属实:

2023122523时许,第三人在渝中区某某巷附近遇见申请人,因之前纠纷赔偿的事情发生争吵、辱骂,继而发生抓扯。第三人击打申请人,申请人打了第三人脸部一拳,随后第三人将申请人脸部抓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第三人的陈述、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20242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请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参加行政复议。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441日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向区政府提交相关材料,未参加行政复议。

审理查明:

2023122523时许,第三人在渝中区某某巷附近遇见申请人。因为之前纠纷赔偿的事情发生争吵、辱骂,继而发生抓扯。第三人击打申请人,申请人打了第三人脸部一拳。随后第三人将申请人脸部抓伤,后申请人报警。

20231226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解放碑派出所受案后对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调查并委托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对二人伤情进行鉴定。

202416日被申请人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

2023125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伤情咨询意见书》认定第三人的损伤程度未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伤情咨询意见书》认定申请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427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解放碑派出所传唤第三人进行调查,向第三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第三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0242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处罚结果为对第三人处以三日(期限自202428日起至2024211日止)行政拘留,直接送达第三人后并通知第三人家属。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

2.《受案登记表》(渝公渝中(解)受案字〔2023***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渝公渝中(解)传通字〔2024**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渝公渝中(解)传通字〔2024**号)、《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渝公渝中(解)拘通字〔2024**号)、《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渝公渝中(解)审字〔2024**号)、《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渝公渝中(解)审字〔2024**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渝公渝中(解)审字〔2024**号)、《行政处罚审批表》(渝公渝中(解)审字〔2024**号)、《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申请人《询问笔录》4份、第三人《询问笔录》4份、《鉴定委托书》(编号:[2023]**号)、《伤情咨询意见书》(编号:[2024]**号)、《伤情咨询意见书》(编号:[2024]**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光盘四张、《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渝公渝中(解)审字〔2024**号);

3.《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故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其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所在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警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权限。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接到报案后即予以受案,并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了证据材料。经过调查核实,本案因第三人先行辱骂并动手而引发两人互殴,造成申请人面部裂伤、皮肤挫伤等,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伤情咨询意见书》,申请人伤情属于轻微伤。第三人无前科且情节较轻,被申请人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之规定,本案中,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解放碑派出所于20231226日受理案件,202416日因案情复杂决定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 202428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2024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解)行罚决字〔202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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