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38号
申请人:冉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潘传波,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0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答复书》;2.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答复书》内容“未查询到开具给‘张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中医针灸诊所’‘张某某中医针灸科诊所’‘张某某中医内科诊所’‘重庆某某中医馆’”的票据及对应的原始凭证、记账联、会计明细账、会计日记账。
根据重庆市 2000-2003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渝价〔2000〕380 号包含“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医师资格证书费、执业医师注册费、医疗机构评审费”费用。“张某某”“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上面发证机关为“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机关为“渝中区卫生局”。
证明“张某某”“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是虚假内容。
二、被申请人《答复书》内容“未查询到曾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档案”。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发证机关为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并已进行了两次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工作安排,下一步将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医师资格、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和进行执业注册、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117号)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具体认定工作的人事处或医政处实施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工作。……三、严格按照本文附件的“填写说明”填写证书,不得简化和改动,保证证书内容完整、明确、规范、统一。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发证工作档案资料管理纳入机关档案管理的专项内容,认真做好原始档案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资料统计、汇总、上报、备案工作。……六、证书的核发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可以采取分步发放的办法,逐步将证书发放到个人手中。经认定取得资格和1999、2000年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的发放工作要在2001年4月底基本结束,具体步骤可由各地确定。……附件1:《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填写说明1.执业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2.该证书又分为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和经考试取得两种,请注意证书的使用说明。……附件3:《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填写说明……2.该证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文字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禁用繁体字。……5.照片应加盖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钢印。……7.发证机关应填写予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全称,如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卫生局等,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
证明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是虚假内容;《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是2000年及以后发放;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是假的;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是虚假内容。
三、张某某作为医疗机构“张某某中医针灸诊所”“张某某中医针灸科诊所”“张某某中医内科诊所”负责人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执业证书与《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文件相矛盾),则张某某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第4周期、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是虚假内容,则该医疗机构不存在。
四、曾某某作为医疗机构“重庆某某中医馆”负责人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则曾某某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第4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是虚假内容,则该医疗机构不存在。
五、张某某、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考核周期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与《重庆市第4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周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时间相矛盾。
六、被申请人作为医师定期考核委托单位、卫生行政主管单位,应当由其公开《医师定期考核表》,被申请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考核机构调取《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七、被申请人《答复书》“2011-2012年度、2013-2014年度、2015-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使用的系统已无法登陆,故未查找到此3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果通知书,该信息不存在”,中国医师协会有历年医师定期考核档案数据资料。被申请人也能调取到医师定期考核数据资料。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答复书》的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公开:“1.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局、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给“曾某某”“张某某”的票据(包括执业医师注册费、医师执业证书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联)及对应的会计明细账、会计日记账,时间从1999年至今。……”等信息。因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申请表》上的联系地址和电子邮箱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请申请人对内容进行补正说明,被申请人于2月5日收到申请人寄来的补正说明,并于3月5日按《申请表》上申请人勾选的获取政府信息方式,通过申请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将《答复书》及相关佐证资料的扫描件回复被申请人。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程序正当合法。
二、作出《答复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对相关历史资料、电脑、网络逐一进行了检索查找,具体事实如下;
(一)关于张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中医针灸诊所、张某某中医针灸科诊所、张某某中医内科诊所、重庆某某中医馆的票据及对应的原始凭证、记账联、会计明细账、会计日记账
申请人的补正内容已明确:张某某和曾某某的票据范围是指执业医师注册费、医师执业证书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指医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考试);张某某中医针灸科诊所、张某某中医内科诊所、重庆某某中医馆的票据范围是指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许可证费、医疗机构评审费、医疗机构效验费;所述票据指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联)及对应的会计明细账、会计日记账。
经被申请人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检索查找,确未找到申请人要求的上述资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予以了告知。
(二)关于曾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档案
经查找档案,因时间久远,确未查找到曾某某《医师执业证书》相关发证档案,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予以了告知,并无不当。
(三)关于张某某和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结果通知书和《医师定期考核表》
张某某第4周期和第5周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曾某某第4周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因其已于2023年去世,故未参加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均是医师定期考核使用的系统自动生成的,被申请人下载并提供给了申请人。因2011-2012年度、2013-2014年度、2015-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使用的系统已无法登陆,故未查找到此3个考核周期的考核结果通知书,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予以了告知,并无不当。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表》,首先,此资料不由被申请人掌握,该表是由医师本人填写,由所在的执业机构和考核机构审核盖章,《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其次,第4周期、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医师个人信息的提交和审核均在线上完成,故未再要求医师提交《医师定期考核表》,相关的考核方案也已提供给申请人;最后,被申请人也在现有的档案中进行了查找,确未查找到相关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既非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给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四)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申请人提出以下内容:
1.张某某、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上面发证机关为“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机关为“渝中区卫生局”。证明张某某、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是虚假内容。
2.证明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是虚假内容;《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是2000年及以后发放;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是假的;曾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是虚假内容。
3.张某某作为医疗机构张某某中医针灸诊所、张某某中医针灸科诊所、张某某中医内科诊所负责人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执业证书与《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文件相矛盾),则张某某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第4周期、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是虚假内容,则该医疗机构不存在。
4.曾某某作为医疗机构重庆某某中医馆负责人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则曾某某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第4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是虚假内容,则该医疗机构不存在。经核实,与本次《答复书》的内容无关,因此,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三、作出《答复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表》作出的答复,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四、作出《答复书》的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及Ems 邮寄单和电子邮箱截图、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的回复及信封、《答复书》)及电子邮箱截图
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检索查找的照片及截图
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检索的职责。
(三)《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4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证明第4周期、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没有要求纸质的《医师定期考核表》。
(四)网页登陆截图及相关文件
证明2011-2012年度、2013-2014年度、2015-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使用的系统已无法登陆。
(五)《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卫〔2011〕35号)
证明《医师定期考核表》不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冉某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申请公开:1.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局、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给“曾某某”“张某某”的票据(包括执业医师注册费、医师执业证书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联)及对应的会计明细账、会计日记账,时间从1999年至今。2.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局、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给“张某某中医针灸诊所”“张某某中医针灸科诊所”“张某某中医内科诊所”所有的票据(包括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许可证费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联)及对应的会计明细账、会计日记账,时间从2001年至今。3.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局、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给“重庆某某中医馆”所有的票据(包括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许可证费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联)及对应的会计明细账、会计日记账,时间从2003年至今。4.曾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档案(包括申请《医师执业证书》提交的资料,及卫生部门经办、审批同意的资料)。5.张某某、曾某某所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医师定期考核表(除开重庆市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重庆某某中医馆”主要负责人罗某某所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医师定期考核表。该《申请表》上载明“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件”,同时载明“电子邮箱 47*******@qq.com”。被申请人于同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2024第2号)。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对相关信息进行补正。2024年2月3日,申请人作出《关于“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的回复》,对相关补正内容进行了明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收到该回复。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同日发送至申请人的电子邮箱47*******@qq.com。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据、证据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2024年第2号)、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重庆某某中医馆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曾某某及张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共计三份、《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4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200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保留部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1〕62号)、《重庆市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1〕447号)、《重庆市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QQ邮箱截图、罗某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冉某就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清单》《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及邮政送达快递记录、《关于“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的回复》及挂号信、《答复书》及发送情况电子邮箱截图、《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冉某申请公开信息查找过程的检索记录》(2024年2月20日、2024年2月28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第5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开展重庆市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渝卫定考办〔2017〕1号)、网址登录情况截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146号)网页截图、《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卫医〔2011〕35号)《关于账簿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2024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同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2024第2号)。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的回复》。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同日发送至申请人的电子邮箱47*******@qq.com。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三、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中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指医师中级及以上职称考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该信息,并建议其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中的曾某某和张某某执业医师注册费、医师执业证书费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联)及对应的会计明细账、会计日记账,以及申请公开的第二、三、四项内容,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五项内容。关于2008-2010年期间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和医师定期考核表的问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2008-2010年期间张某某、曾某某、罗某某3人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和医师定期考核表信息不存在,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无对“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的检索记录。关于医师定期考核表的问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根据《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委托相关考核机构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其不是考核机构,故不掌握《医师定期考核表》。本机关认为,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负有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虽然被申请人将相关工作委托考核机构实施,但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仍然是委托机关。对于履行该行政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委托机关也应当负有公开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医师定期考核表》,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张某某、曾某某、罗某某3人的《医师定期考核表》信息不存在,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未包含其在相关考核机构对张某某、曾某某、罗某某3人的《医师定期考核表》进行检索的情况。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抄送: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