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45号
申请人:魏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319**********,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依法答复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对信件编号xa**********投诉举报信履行投诉处理决定的程序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购买产品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逐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使用邮政挂号信件寄出投诉举报信,信件编号xa**********,签收时间为2024年3月6日。截止至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接收信件已达9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投诉处理决定,已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人民政府复议领导予以查证,并责令被申请人按法定期限回复。
申请人承诺关于本次复议申请未在其他机关提起,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涉案被投诉人重庆某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对该投诉行为有权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行政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反映其在某某平台购买重庆某某公司生产的某某馒头产品配料表中并无发酵剂,存在配料表造假行为,投诉诉求为要求商家退还购买商品费用,并进行赔偿。
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上述投诉的决定,并制作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18日通过快递送达申请人。
受理投诉后,被申请人随即开展调解,因申请人坚持向被投诉人索要2000元的赔偿,被投诉人无法接受,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拒绝赔偿的书面说明。
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案源核查延期。
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定,作出终止投诉调解决定。并于同日作出了对举报情况予以立案的决定。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快递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立案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的办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反映其在某某平台购买了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生产的某某馒头,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配料表中并无发酵剂,认为某某公司存在配料表造假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3月18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签收。受理该投诉案件后,经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2024年3月26日因抽检检验报告未出,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
2.《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及其邮寄送达材料,《投诉受理决定书》(渝中七市场监管〔2024〕第****-**号)及邮单,《说明》,《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渝渝中七市场监管〔2024〕第******号)、《举报立案告知书》(渝渝中七市场监管〔2024〕第******号)及邮单,《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例投诉的职能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签收。本机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前已按上述规定履行投诉受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