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56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2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20***********,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的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的职责属于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收悉,于2024年4月1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的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的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24年3月7日通过全国12315 APP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某某公司生产销售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食品,一事中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1.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中写明了投诉诉求(调解赔偿),属于举报材料中包含投诉内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2.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提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关职责,但被申请人依然未履行投诉受理情况需告知投诉人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投诉举报,至今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对于投诉受理情况的任何形式告知,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送达告知程序的法定职责,侵害到申请人对于投诉受理情况的知情权属于违法。处理单位应该负起对受理情况的告知义务,确保投诉者对投诉的受理情况行使知情权。被申请人的未履职导致申请人不能及时做出民事诉讼索赔和申请其他救助途径的选择,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查清被申请人是否履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重庆某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对该投诉行为有权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行政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微信小程序的举报信息,举报重庆某某公司生产的“南瓜栗子松糕”商品标签涉嫌违反GB7718中4.1.2.1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处罚,诉求调解、赔偿、处罚奖励。
2024年3月12日,根据上述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楼的重庆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就检查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申请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主页对投诉与举报已作明确区分(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在点击进入各自对应的页面时,无论投诉还是举报,均有相应的须知页面,告知投诉或举报的定义、适用程序和相应注意事项。
举报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对象、举报人信息、举报事项等内容的填写。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定,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申请人在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并已阅读“举报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因此,申请人在举报项下填写的内容均应视为举报。
三、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
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在商品南瓜栗子松糕上存在未依照标准标注应当标注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标准GB7718的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处罚。
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时,首先查看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申请人提供的南瓜栗子松糕商品照片上就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要求标注的食品标签,其中,在产品配料表上就有大米粉等标注。在对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检查时同类商品均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进行了标注,该商品并无虚假标注和食品安全的等违法问题。
再者,申请人主张的投诉受理“告知”行为仅是整个行为中的阶段性、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回复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7日,申请人登陆全国12315平台,通过选择举报窗口进入举报页面,向被申请人举报重庆某某公司生产的南瓜栗子松糕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款第(一)项及GB7718中4.1.2.1之规定,要求对某某公司进行处罚,并对申请人进行奖励。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于2024年3月12日对被投诉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未查证到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遂于2024年3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并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申请人收到该结果后,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向其作出告知义务的程序是违法的,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截图、举报证据图片、重庆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全国12315平台主页已经对投诉和举报做出明确的区分,分别开设了“我要投诉”、“我要举报”和“我要咨询”三个入口,进入“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其中第五条明确表述“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对象、举报人信息、举报事项等内容的填写。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符合要求的投诉申请之事实。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