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55号
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职务:主任。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收悉,于2024年4月1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七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所需公开信息资料及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23年间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某某项目”所有的质量检测报告及验收报告,包括承包建设单位是谁,质量监理单位是谁,施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谁,监督单位是谁,第三方检测站是谁,含天窗的钢结构防火漆的质量检测报告,含所有钢材及涂料层厚度的检测报告,综合验收单位是谁的政府信息。
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至今坐视不管,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系修建该工程的参与者,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所涉及的政府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有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起算,早已超过了法定的20个工作日的期限,已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特要求贵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3年间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某某项目所有的质量检测报告及验收报告,包括承包建设单位是谁,质量监理单位是谁、施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谁,监督单位是谁,第三方检测站是谁,含天窗的钢结构防火漆的质量检测报告,含所有钢材及漆涂层厚度的检测报告,综合验收单位是谁”。
被申请人认为,第一,参建各方信息属于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中“工程信息”(http://jsgl.zfcxjw.cq.gov.cn:6087/)一栏中查询到。第二,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对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保存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无法提供给申请人。对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2月18日电话沟通时已答复申请人,这部分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当即表示不服。
综上,被申请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内容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2023年间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某某项目"所有的质量检测报告及验收报告,包括承包建设单位是谁,质量监理单位是谁,施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谁,监督单位是谁,第三方检测站是谁,含天窗的钢结构防火漆的质量检测报告,含所有钢材及涂料层厚度的检测报告,综合验收单位是谁的政府信息。2、以上政府公开信息资料,用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供并答复,邮寄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小区*号附*号*-*,彭某某收。”根据邮单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签收。截至本案2024年4月16日受理时,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已于2月18日进行电话答复。被申请人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
2.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其邮单。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职能。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收悉,截至本案2024年4月16日受理时,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经通过电话就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过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