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206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1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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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206号

申请人:雷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杜鹏武,职务:局党委书记。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行政答复意见书》(渝中民信访答〔202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于2024年8月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糖尿病没有把血糖控制好,导致2016年初发高烧等,眼睛模糊失明,2018年末因糖尿病引起尿毒症开始透析,一周三次,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找到工作。2012年申请人离婚后至今未结婚,无配偶,父亲已故,母亲87岁且不能自理患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没有存款,不能帮助申请人。申请人两子女无经济收入、每月仅享有低保,还在读书,申请人女儿还有精神疾病,现已休学一年,两个子女也没有履行赡养申请人的能力等。综上,申请人是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应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纳入特困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书》办理程序

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通过网电形式向市民政局反映关于申请特困人员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20240***********),主要诉求为“想申请特困人员,被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儿女已满18岁不符合特困人员的条件,现要求身份转为特困人员”。市民政局2024年7月5日将该信访件转至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24年9月2日前予以回复。被申请人收到市民政局转来的该信访事项后,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4年7月26日书面送达申请人。

二、《答复书》认定事实和适用依据

申请人现年53岁,离异,一级视力残疾,女儿雷某甲(曾用名雷某甲),22岁,大学休学中;儿子雷某乙,20岁,高中毕业已被大专院校录取。申请人及其女儿雷某甲、儿子雷某乙于2015年3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现该家庭每月获得低保金2405元。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向户籍地某某街道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某某街道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家庭情况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某某街道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三)项,其法定义务人不符合第八条规定,于2023年9月18日提出了不予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在所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上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某某街道调查核实情况,2023年9月25日作出了不予同意的审核确认决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后,通过某某街道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不符合特困的原因,因申请人不在家,工作人员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认决定书》张贴在申请人家门上。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具备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但不具备第(三)项规定。关于第四条第(三)项“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界定,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法定义务人女儿雷某甲、儿子雷某乙不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第(六)项重庆市人民政府未对申请特困人员的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另行规定,故子女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答复书》,答复内容“您反映的要求办理特困救助供养的诉求,因法定义务人不符合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八条规定,故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该《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办理程序合法。

三、《答复书》是信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答复书》是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0日,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街道”)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某某街道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于2023年9月18日提出不予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上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了不予同意的审核确认决定,2024年9月26日通过某某街道送达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2024年7月4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形式向重庆市民政局反映关于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的信访事项,其主要诉求为“想申请成为特困人员,被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儿女已满18岁不符合特困人员的条件,要求身份转为特困人员”。依属地处理规则,重庆市民政局将该事项转至被申请人处理。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渝中民信访告〔2024〕*号)送达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答复书》,载明“申请人不属于特困人员,其法定义务人女儿雷某甲、儿子雷某乙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八条规定,故申请人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行政复议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答复书》、《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渝中民信访告〔2024〕*号);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电话信访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件编号20240*************)、《答复书》送达回证、《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认决定书》(存根)及回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认决定书》(当事人联)张贴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的程序主要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某某街道办事处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某某街道办事处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三)项,其法定义务人不符第八条规定,于2023年9月18日提出不予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满后上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不予同意的审核确认决定,该决定通过某某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告知。该决定书已经载明申请人的对审核确认决定不服,救济途径及时间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未对前述不予同意的审核确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向重庆市民政局进行电话信访,重庆市民政局按照信访程序转给被申请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渝中民信访告〔2024〕*号)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所作行为应当是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答复书》未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系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事项的回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被申请人在《答复书》最后一段告知“如您对本答复不服,可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系其工作人员未正确区分行政答复与信访答复,本机关予以指正。

另,申请人若认为其有新的事实和依据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条件,应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要求再次向户籍所在地某某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对新的确认决定不服,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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