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25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1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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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257号

申请人:邓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赵彪,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对编号为SM3240*******的举报所作的反馈结果(以下简称举报反馈)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经补正,于2024年10月1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所作举报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汽车库属于IV类,出入口设置是单个(双向)出入口。消防强规(审批和验收)即净值不小于7米。现出入口被某某物业擅自改变宽度,单向,增人行。(严禁人、车共道等相关规定)。严重违犯了《消防法》。申请人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却只告知:坡道停车归停车办管。对申请人的投诉出入口改变事实未予回应,对投诉的事项未进行调查处理,顾左右而言他。严重不负责任。对申请人回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不符合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告知:坡道停车归停车办管。该问题渝中区住建委已经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应急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1〕32号)等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平台主体性质

此系统由市安委会牵头组建,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安委会下设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矿山安全办公室、旅游安全办公室、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消防安全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工贸安全办公室、商业安全办公室等12个专项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每个领域由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推进,各区县参照此配置模式执行,区安委办办公室设在被申请人处。在本级安办工作中区应急局救援中心使用区安办权限账号,各成员单位拥有部门账号。

实际工作流转顺序为:1.区安办账号审查线索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主要审查是否为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2.如符合条件流转至主管部门进行办理。3.主管部门受理案件后对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并在60日内完成回复。4.回复完成后申请结案。

二、案件交办程序合法

案件办理情况如下:

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案件后由区安办账号审查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附件《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清单》第十二条第6项“占用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固定停车位”。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区县应急局)接受举报后,属于区县应急局核查范围的,应当由区县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其他部门核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核查并形成记录备查”之规定,将投诉受理单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经系统转交重庆市渝中区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区消防救援支队)具体核查、办理。

三、举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操作流程〉的通知》(渝安办〔2021〕59号)“二、办理环节”部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办理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区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9月2日受理案件。受理意见为“交至防火监督二处办理”审核意见,同意。区消防救援支队将案件转交至防火监督二处进行办理。

2024年9月4日区消防救援支队通过举报系统进行办理回复“举报所指为车库的汽车坡道,非人员疏散通道。提及的停车位设置问题,建议向区停车办反映”并提起案件结案。区消防救援支队账号同意防火监督二处承办意见同意结案并形成消防检查记录。区安办账号完成案件归档。

至此该案件被认定不属于消防安全举报与安全生产举报,故不属于区安办监管职责范畴。因区安办设在被申请人处,最后一步由被申请人操作安办账号完成归档,可能显示由被申请人回复,但在回复中已明确表示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办理该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进行举报,举报重庆市某某物业服务公司私自(未经业主大会及相关部门批准)更改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某某车库出入库(通道)宽度和划线停车位出租。事实及理由:小区消防批复宽度不少于7m,竣工后为7.15m。某某物业公司私自更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该举报于2024年8月29日被接收。2024年8月30日,渝中区安委办同意受理该举报。2024年9月2日,渝中区安委办将该举报转至区消防救援局核查。同日,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请防火监督二处办理的受理意见。2024年9月3日,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核查,并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年9月4日,防火监督二处回复“举报所指为车库的汽车坡道,非人员疏散通道。提及的停车位设置问题,建议向区停车办反映。”同日,区消防救援支队同意结案。2024年9月5日,渝中区安委办进行案件归档,归档说明为:经区消防救援局核查,同意结案。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进行反馈,反馈情况为:“经区消防救援支队现场勘查,举报所指为车库的汽车坡道,非人员疏散通道。提及的停车位设置问题,建议向区停车办反映。”短信反馈内容为:“您好,您提交到渝中区应急管理局的举报(编号SM3240*******)已办理结束,请点击链接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查询办理情况。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申请人对举报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案件详情截图、现场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一层平面图、申请人房产证复印件、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回复内容、《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目录》、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地及塑料购物袋照片、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应急局网站截图、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单、系统办理流程截图、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处理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为重庆市某某物业服务公司私自更改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某某车库出入库(通道)宽度和划线停车位出租等问题,属于涉案建筑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反馈是对区消防救援支队核查情况的告知,该反馈信息并未增设申请人的相关义务,亦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反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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