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33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05 11:05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337号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8120**********,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4日就申请人举报重庆某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并于2024年12月1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行政行为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商家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手串”为三无产品。请求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经营,被申请人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企业不在注册地经营从而无法查处违法事实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中不予立案规定,扩大不予立案适用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行为。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的店铺购买商品[A261]某某手串,该商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产品信息,为三无产品。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被举报人未在其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号某单元**-**#(自主承诺)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在该地址经营的为重庆某乙公司。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经营,被申请人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截图、商品订单截图及快递单、《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目录》、举报单、《现场笔录》及检查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公司基本情况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住所地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调查处理的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内容,经被申请人核查,因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无法核查违法线索和查证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依据上述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同时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据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三、2024年10月25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4日就申请人举报重庆某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