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293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上清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包昌友,职务: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2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一)答复程序方面的不合理之处
1、补正告知环节的问题
申请人2024年2月27日就向“渝中区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经历了202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休庭)这一过程。然而直到2024年9月20日左右,申请人才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上街办依告〔2024〕1 号)。
收到该《补正告知书》后,申请人在2024年9月23日就及时再次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按常理说,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反馈后,应该尽快完成审查并给出答复,可实际情况呢?从9月23日到10月23日,这整整一个月的时间才等来最终答复,这时间也太长了吧!这漫长的等待过程,让申请人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取信息去解决自身相关问题的进度。
2、撤销原答复书的不当做法
被申请人在2024年9月10日作出了《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街办依复〔2024〕 1号)的通知》。咱都知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那是具有确定力的,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撤销的,得有法定的程序和事由才行。被申请人这么随随便便就撤销了原答复书,这可把申请人给搞懵了。申请人之前收到原答复书后,可能都已经根据那上面的内容做了一些后续的安排或者思考了,结果他们这一撤销,全给打乱了,给申请人带来了好多不必要的困扰,还额外增加了申请人的时间成本,而且这也严重损害了政府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二)答复内容存在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缺陷
1、部分信息提供方式不合理
就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2001年发展经济科的职责”来说吧,被申请人虽然给申请人摘抄了其职责内容,可当申请人要求提供能辨明原始依据的脱敏复印文件时,他们居然拒绝了。作为申请人有权利拿到这些信息的原始文件或者经过合法处理的复印件,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确保摘抄的这些信息内容是真实准确的。光给申请人一个文字摘抄,申请人怎么去核实它的真实性呢?又怎么能进一步深入地研究分析呢?比如说,原始文件上的格式、印章这些细节,那可都是判断信息可靠性的重要依据。被申请人这么做,根本就满足不了申请人的合理需求,这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应该尽可能满足申请人需求的原则。
2、部分信息答复不准确
关于“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成立期间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被申请人答复说不存在,可他们并没有提供充分查找的证据和过程说明。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在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时候,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得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查找义务。被申请人就简简单单说不存在,也不详细说说他们都找了哪些地方、用了什么方式查找,有没有问过相关部门或者人员等等情况,这让申请人怎么能相信他们真的找全了呢?申请人当然有理由怀疑他们是不是根本就没有进行全面、深入的查找。
还有“2002年赋予‘上清寺街道某某站’ 能进行企业改制工作的资料”以及“1990 年至2002 年中涉及‘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由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也都答复不存在,同样也没有提供详细的查找过程和依据。申请人觉得被申请人很可能是查找不全面或者对相关文件的定义理解不准确,所以才没能准确给申请人提供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比如说,对于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他们可能就只在“本街道办事处”的档案里找了找,都没和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或者沟通一下,那很可能就会有信息遗漏。而且申请人是个人申请,之前就知道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本不理个人申请事项,那被申请人就更应该仔细查找,他们却没有,这怎么能行呢?
3、部分信息提供不完整
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成立的资料,被申请人就简单答复不存在,可他们既没有说明是否进行了全面的档案检索、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找工作,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该公司成立情况的线索或解释。这让申请人对这个公司的历史情况完全没办法进一步了解,信息公开得这么不完整,这不仅影响申请人对上清寺街道相关经济发展脉络和历史沿革的研究,在某些与该公司相关的事务中,还可能影响申请人对自己权益的判断,给申请人带来了好多不便和困惑。
(三)被申请人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
1、政府信息管理职责缺失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得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要是因为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就应该公开。可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这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候,对于一些答复为不存在的信息,比如“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成立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等,他们根本就没有充分证明自己已经进行了定期评估审查。他们也没有说明是不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信息丢失或者难以查找。这明显就是怠于履行政府信息管理职责。这样下去,很可能会导致政府信息资源的浪费,还会给公众获取信息造成障碍,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质量和效果。
2、信息公开准确性和全面性未落实
被申请人作为掌握和管理政府信息的部门,有义务准确、全面地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看看这次的答复,存在多处信息答复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情况,根本就没有充分履行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职责。就像前面说的,提供被申请人2001年发展经济科职责时拒绝提供原始依据复印件,对于其他不存在的信息也没有充分说明查找情况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对相关事项的了解和判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目的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被申请人的这些不当行为可把这目的都给破坏了,还损害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信力和严肃性,很可能会让公众对政府工作不信任、产生误解。
(四)本案关键信息争议焦点问题
这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关键争议焦点在于“渝中区某某公司”改制时,被申请人内设机构“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虽然做了批复,但批复的相关其他材料被申请人回复不存在,而且也没有向申请人公开,可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些文件是存在的。
首先,申请人有一、二审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这些能证明申请人与某乙公司在(1994年8月2日至2000年12月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工商档案也能证明“重庆某乙公司”仅仅是“渝中区某某公司”的更名而来。而且“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的批复“上街就站发(2002)02、03号证明是“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被申请人内设科室)做了批复材料,并上报渝中区体改办,后改制被批准。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说明在整个改制过程中肯定存在一系列相关文件资料,所以被申请人答复不存在的那些相关材料很可能是存在的(并且工作人员俞某某及退休人员原负责人龚某某知道此情况)。
其次,申请人在开庭前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工商档案中,“上清寺街道某某站”制作的批复,说明了“渝中区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下属单位请示、申请过。这也进一步表明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诸多相关文件资料的流转,被申请人不应该简单答复相关材料不存在。
最后,被申请人的更名通知证明了“上清寺某某站”是被申请人的一个科室。这从侧面也佐证了在涉及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参与的改制等相关事务中,应该存在与之相关的完整文件资料,被申请人有义务将这些资料完整公开给申请人。
基于以上这些情况,被申请人对相关文件资料答复不存在且不公开的行为实在是不合理,这不仅影响了申请人对改制过程的全面了解,也可能涉及申请人在相关事务中的权益判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无论是答复程序、答复内容,还是法定职责履行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依法、有序进行,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府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是作出《答复书》的合法主体。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现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1号)。后申请人就该答复书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1号)的通知》,并于2024年9月1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据此撤回该案起诉。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撤诉裁定。
因申请人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上街办依告〔2024〕1号),告知其补正申请请求。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补正后的信息公开请求,明确政务公开内容为:“1、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1996年、2005年、2017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职责);2、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2001年发展经济科的职责以及现在经济发展办公室的职责;3、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成立、注销的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成立、注销或更名的资料;4、2002年赋予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进行企业改制工作的资料(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明确该项文件是指:2002年明确赋予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进行企业改制工作职权的资料);5、1990年至2002年中涉及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由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被申请人经充分查找相关信息,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送达申请人。
以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结合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及补正后的请求,被申请人经查找本机关收存和制发的文件,并基于高效便民原则,曾多次在渝中区档案馆内进一步查找相关资料后(因被申请人部分档案已移交至渝中区档案馆),对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分别作以下处理:
针对第一项申请请求“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1996年、2005年、2017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职责)”,被申请人查找后发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996年、2005年)和《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7年)载有相关信息,依法向其公开;
针对第二项申请请求“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2001年发展经济科的职责以及现在经济发展办公室的职责”,被申请人查找后发现:1、收存文件中载有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2001年发展经济科的职责,依法向其公开职责内容,因该信息的载体文件属于秘密级文件,故未提供文件附件;2、目前经济发展办公室的职责被申请人已在网上主动公开,依法向其告知查询方式,并基于高效便民原则向其提供职责信息;
针对第三项申请请求“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成立、注销的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成立、注销或更名的资料”,被申请人查找后发现《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载有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的注销审批信息,《关于上清寺某甲公司更名的通知》载有上清寺某甲公司更名的信息,依法向其公开。其余请求信息未查到,依法向其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
针对第四项申请请求“2002年赋予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进行企业改制工作的资料”,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明确该项文件是指:2002年明确赋予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进行企业改制工作职权的资料。被申请人查找后未发现相关信息,依法向其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
针对第五项申请请求“1990年至2002年中涉及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由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查找后未发现相关信息,依法向其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因请求指明对象为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文件,被申请人向其告知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方式,建议申请人前往咨询。
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支撑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于2024年10月24日前答复。被申请人于10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时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期限。
(二)被申请人因出于答复内容不全面等因素考虑,于2024年9月10日决定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1号),该撤销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2024年9月11日行政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向申请人送达了《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1号)的通知》,申请人当庭同意撤回该案起诉,法院遂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因此,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并无不当。
(三)关于申请人所称答复信息不准确的问题。如前所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请求进行了全面核实查找工作,完整回应了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向申请人答复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所称定期评估审查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均已据实公开或告知其不存在,未涉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涉及被申请人履行定期评估审查职责的问题。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已明确显示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系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并非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被申请人经充分查找后确未找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成立的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成立的资料、2002年赋予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进行企业改制工作的资料及1990年至2002年中涉及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由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文件,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四、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证据充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二)》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1号)
(四)《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1号)的通知》及送达回执
(五)《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渝0103行初1**号)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七)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
(八)渝中区档案馆查询资料介绍信
(九)《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查找过程的检索记录》
(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2号)》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2号)》邮寄回单及邮件送达记录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请求后,依法履行了补正告知及信息检索查找职责,答复内容及答复程序合法。
五、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行为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第一条
一、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综合上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请求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于2002年对辖区企业渝中区某某公司要求其自主改制审批的部门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是否应履行现上清寺街道办事处企业经营发展科的职责;2、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管理站及上清寺街道办企发科的职责分别是什么?3、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是否有关系,如有,是什么关系?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1号),载明:“一、经检索查找,您咨询的‘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于2002年对辖区企业渝中区某某公司要求其自主改制审批的部门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是否应履行现上清寺街道办事处企业经营发展科的职责’不存在,并已与您电话沟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二、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某某站及上清寺街道’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三、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企业经营发展科的职责’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四、经检索查找,您咨询的‘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与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是否有关系,如有,是什么关系’,不存在,并已与您电话沟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不服,遂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1号)的通知》,并于2024年9月11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据此撤回该案起诉。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撤诉裁定。
因申请人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指向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上街办依告〔2024〕1号),告知其补正申请请求。2024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补正后的信息公开请求:“1、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1996年、2005年、2017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职责);2、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2001年发展经济科的职责以及现在经济发展办公室的职责;3、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成立、注销的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成立、注销或更名的资料;4、2002年赋予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进行企业改制工作的资料(经答复人工作人员电话与李某某确认,李某某明确该项文件是指:2002年明确赋予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进行企业改制工作职权的资料);5、1990年至2002年中涉及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由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答复书》,载明:“一、您申请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1996年、2005年、2017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职责)’为《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996年、2005年)和《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见附件1、2、3)。二、您申请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2001年发展经济科的职责以及现在经济发展办公室的职责’,经查找本机关收存和制发的文件资料,一是‘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2001年发展经济科的职责’为‘负责实施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推广科技,指导企业深化改革;负责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就业指导、统计、生产安全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告知。二是‘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的职责’已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您可以通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上清寺街道办事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询(网址:https://www.cqyz.gov.cn/jz_229/sqsjdbsc/zwgk_97157/fdzdgknr_97159/jgjj_9716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告知。本着高效便民原则,本机关一并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见附件4)。三、您申请公开的‘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成立、注销的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经查找本机关收存和制发的文件资料,一是‘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成立的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二是‘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注销的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见附件5)。四、您申请公开的‘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成立、注销或更名的资料’,经查找本机关收存和制发的文件资料,一是‘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成立的资料’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二是‘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注销或更名的资料’为《关于上清寺某甲公司更名的通知》(上街办发〔1990〕2号),已在渝中区档案馆主动公开(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54号,联系电话:023-639057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告知。本着高效便民原则,本机关一并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见附件6)。五、您申请公开的‘2002年赋予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进行企业改制工作的资料’,已与您电话联系并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为‘2002年明确赋予上清寺街道某某站进行企业改制工作职权的资料’,经查找本机关收存和制发的文件资料,该资料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六、您申请公开的‘1990年至2002年中涉及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由渝中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文件’,经查找本机关收存和制发的文件资料,该资料不存在。建议您向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咨询(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管家巷9号区政府大楼8楼,联系电话:023-637652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并于次日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起诉状、开庭审理笔录((2024)渝0103行初1**号)、《民事判决书》((2023)渝011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2023)渝01民终9***号)、《补正回函》、《补正回函》(第二次);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1号)、《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1号)的通知》及送达回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渝0103行初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渝中区档案馆查询资料介绍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上清寺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查找过程的检索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2号)》邮寄回单及邮件送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上街办依告〔2024〕1号),告知其补正申请请求。在2024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提交补正后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的主办单位,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将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载有1996年、2005年、2017年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宗旨和业务范围(职责)的《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996年、2005年)和《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7年)向申请人公开,亦无不当。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将“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办事处2001年发展经济科的职责”向申请人公开并告知其已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上清寺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的职责”及具体查询途径,亦无不当。
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之规定,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三项申请公开事项,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其性质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被申请人并非履行事业单位成立、注销等审批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因此“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成立、注销的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的政府信息,并非上清寺街道办制作或者保存,其不是上述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上述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告知其一是“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成立的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不存在”;二是“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某某站注销的事业单位类型审批资料”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将该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成立、注销或更名的资料”,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向申请人答复“经查找本机关收存和制发的文件资料,一是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成立的资料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二是上清寺街道某甲公司注销或更名的资料为《关于上清寺某甲公司更名的通知》(上街办发〔1990〕2号),已在渝中区档案馆主动公开(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54号,联系电话:023-639057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告知。本着高效便民原则,本机关一并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亦无不当。
六、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四项申请公开事项,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之规定,上清寺街道某某站系经渝中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改制工作职权的资料并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该项信息不存在,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七、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五项申请公开事项,被申请人答复为:“经查找本机关收存和制发的文件资料,该资料不存在。建议您向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咨询(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管家巷9号区政府大楼8楼,联系电话:023—637652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本机关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前提之一是该行政机关具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所指向的行政管理职责。且编制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故被申请人上述回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部分存在事实不清,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上清寺街道办事处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上街办依复〔2024〕2号)中的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 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