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59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0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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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59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7********,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收到,于2025年3月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并确认违法和无效。

申请人称:理由一:该路段长年全天候不间断禁止摩托车通行违法。经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被申请人涉嫌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违规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释义(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道路交通安全法》绝无授权地方交管部门对摩托车立法禁行。所有禁、限行都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地方立法不得抵触体现人民意志的上位法。现行法律体系无禁摩条款,地方人大及交管部门均无权设立长期禁摩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仅授权采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不能作为长期、全天候、常态化的对摩托车做出禁、限行的规定和依据,更不能错误的应用来作为违规执法和违法处罚的依据,在法理上也是不成立的,至少是不明确的,临时性的措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容混淆。法律明确规定交通管理措施需遵循三大原则:1.临时性原则(仅限特殊时段的流量调控);2.平等性原则(同属机动车的摩托车不应受差别对待);3.权利保障原则(公民合法通行权不得随意限制)。该路段现行全天候禁摩既违背立法本意,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涉嫌权力滥用。

理由二:该路段同一路口在不同日期申请人个人就有3宗被电子监控拍摄并误判的违法行为。在“12123”APP 系统中,这3宗均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判定的违法行为,其取证图像竟然都使用了同1张被额外添加作为示意“禁行标志”的照片,且这张照片不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含有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并非所指违法行为现场实时拍摄,明显不符合相关标准与行业技术规范,同时了解到其他朋友在此路段也被相同的无效取证处罚过。

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存在:1.程序违法,未依法提前公告禁行措施,禁行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68)、《道交法》第三十九条,未履行告知义务。2.实体违法,超出法定权限设置禁行区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比例原则(如:长期全天候不间断完全禁止摩托车通行)。3.证据瑕疵,不符合“GAT832-2014”行业技术规范,取证程序不合法;多宗违法事件并用同一张“违反禁令标志”的现场图片,该图片证据数据缺失,且非所指违法行为现场实时拍摄,无效证据;执法记录仪数据缺失;违法事实认定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渝A*****普通摩托车的机动车违法查询电子监控记录,案涉渝A*****普通摩托车2025年1月17日11时52分在某某隧道渝中往江北进口的违法违法记录显示未处理,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7日11时52分,申请人所有的渝A*****普通摩托车在某某隧道渝中往江北进口被交通监控设备记录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未对该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在“交管12123”APP上对该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在支付页面截图,但最终未确认支付,该条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成。2025年3月5日经被申请人查询,该条违法行为系统显示未处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申请复议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渝A*****普通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交管12123”APP支付页面截图、渝A*****普通摩托车的机动车违法查询电子监控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时未对该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决定书》,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应受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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