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4〕356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2月6日所作《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于2024年12月2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恢复本案的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意见书》。
申请人称:一、2024年7月31日的《答复群众意见书》,申请人因在外地,9月初才见到。发现被申请人再次未依法依规乱回复,用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敷衍搪塞,推卸自身职责。于是联系被申请人要求约访被申请人领导。2024年10月10日,由被申请人新上任谢某某与工作人员邹某接访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提交的6项诉求及法规依据。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收到2024年10月10日所投诉问题的回复件。回复中不但未对7月31日回复件认真审视,弄清处罚的法律界限。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过错损害鉴定及因医疗过错对申请人造成的伤残鉴定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无视。公然声称两次司法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重庆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第四十七条所载情形,而不能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该回复意见荒唐至极,乱用法律条款明显,有失政府职能部门颜面,使群众痛心。而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均以此对某某医院作出承担60%过错责任及赔偿。
根据重庆市卫健委2023年3月汇编的常用法律法规中第116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第126页司法名词解释特别对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作了非常明确的界定。并从7个方面进行了区别鉴定。其中对两者的“性质”“目的”“责任方式”等都进行了解释说明,尤其对医疗损害鉴定指出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适用范围要广。即可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提供事实依据;同时对涉嫌医疗事故罪及非法行医罪也可提供事实依据。这就是典型的乱用法规,违规作答。包庇纵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太明显了,党和政府设立这些职能部门是希望你们履行主管、监管职责,秉公执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非让你们激化矛盾,使医患纠纷愈演愈烈。
而在2024年11月29日刚接到的渝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就是依据该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某某医院病历管理及医疗质量管理的违规事项,将某某医院过错责任追加为承担60%。
二、投诉医嘱造假问题
此问题申请人从2021年2月首次投诉就指出遗嘱中何来的已执行了的胆囊摘除术,申请人浑然不知,但主管部门多次回复中均没作答复(正面答复)。
从上期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多份执法人员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中清楚地显示某某医院篡改医嘱手术方案。
1.2020年6月4日临时医嘱中已完成的胆囊摘除术,执行时间、执行人均有,却没有申请人家属的同意书。
2.而2020年6月5日又对申请人施行的是ERCP手术。却没有该手术的术前医嘱,严重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竟然还隐匿了申请人6月4日下午5点所签的手术同意书。
3.前期行政复议期间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查实的电子版病历中,也显示在手术计划审批书中,拟施手术也是“胆囊摘除术”(腹腔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以有术后医嘱来推翻法律法规对术前医嘱的界定,掩盖院方篡改医嘱手术方案实质。
再次证实某某医院提前安排申请人手术是严重违规行为。在申请人手术指征不明,又无申请人明确同意,院方自行安排申请人手术符合哪条法规,没有举示。仅凭一个术后医嘱能替代术前医嘱吗?
三、颠倒投诉事实
申请人所有投诉均指隐匿19个月才提交出的纸质病历资料,存在篡改事实。执法人员查实的电子病历中“手术计划审批书”中唯一能看清的就是“拟实施手术:腹腔镜下胆囊摘除术”,时间6月4日。与6月4日临时医嘱已执行的“胆囊摘除术”一致,而在6月5日突然改为实施手术为“ERCP”,却没有任何术前医嘱。
回复究竟以什么完成修改时间在当天17点03分,请问修改的是什么手术内容?与完成的手术内容有何关联?该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的内容一致在哪里?
1.回复中明确“审批书”的生成时间为2020年6月4日7点53分,此时申请人还未作MRCP检查,何来ERCP手术审批。
2.既然声称当天修改完成文书最后时间为6月4日17点03分,为何某某医院在完成病历存档后,提交给申请人病历资料中却是错误时点内容?作何解释?请问主管部门履的什么职?
3.2024年4月22日回复件中十二大题(五)中也称修改时间为2020年6月4日17点03分,生成时间为2020年6月4日7点53分。而在(十)小项中明确,电子病历修改痕迹显示医务人员未对该时间进行修正,甚至称在前期责令整改。这样不负责任的回复,如何能让群众信服,望政府明察并追责。这样的工作人员,与自己的职能执政水平和职业规范相符吗?
四、关于某某医院未经申请人家属同意擅自使用几万元高额耗材问题
1.在申请人多次举证投诉某某医院擅自使用大量高额耗材问题后,某某医院才在2023年4月18日回复说:“主刀医生术中出来与患者家属沟通同意后,才使用的。”可是空口无凭,至今未拿出任何家属明确同意的文书。
2.关于某某医院在申请人术前,让申请人家属签了一个“白条”,称是可能用于支架费,有点贵。然而某某医院至今提交不出,称遗失了,也是违规行为。前期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为了给某某医院开脱责任,在2023年10月20日《答复群众意见书》“二”中“经核实吴某曾让家属签过一份‘白条’,确认是支架费用(属耗材)。目前已遗失,无法提供。”而被申请人却自行认定,该“白条”属于什么“物品”管理功能,与医疗活动无关,不符合病历的定义。所谓前期多次回复却咬定是某某医院的术前告知行为。本回复竟然又将“白条”与那份他们已经责令整改的违规“一次性耗材知情同意书”(该病历连申请人基本信息都没有)作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实属不当。
3.告知与确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且国家级主管国家卫健委有详尽规定。
2010年7月29日,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的《围手术期管理制度》里,第二、手术日(当)管理中第5项:“术中确需更改原手术方案,……使用贵重耗材等情况时,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并须再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实施……”
就该条法律法规,医院违规,主管部门也敢无视法规,甚至听信某某医院谎言,说是医院自行制定制度,非强制性文件。法律意识还不及百姓,竟作出如此违法违规的意见书。
五、对于《意见书》第六条已在前面提交的被申请人重新回复向重庆市渝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进行了复议事实证据说明,此次不再叙述。
综上,对被申请人违规作答行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于理于法不容。严重背离自身职业形象、道德、素养。给国家、政府抹黑,要求给予严肃查处,以维护国家、人民政府在百姓心中的良好信誉。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意见书》的程序正当合法
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来访,由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书面记录后双方签名确认问题和诉求。被申请人随后将相关情况交办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针对申请人问题,对前期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形成调查报告上报,被申请人遂于2024年12月6日重新形成《意见书》并邮寄申请人(EMS:120434*******)。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理、调查、答复等程序,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
二、作出《意见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申请人前期的投诉事项包括多项内容。针对上述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前期已组织执法人员形成调查方案,开展多次现场调查,翻阅了2022年、2023年历次调查相关材料,调阅了某某医院部分电子病历修改记录并拍照,责令某某医院就相关问题再次进行详细说明等。经一一核实,有如下情况:
1.申请人要求以医疗损害鉴定为依据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申请人所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某某鉴定中心作出的渝某某〔2023〕法(临)鉴字第4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2024〕法(临)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前述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旨在明确某某医院对申请人实施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申请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前述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胰腺塑料支架置入术+胆道金属支架置入术的手术指针把握不严的过错,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为同等因果关系。某某医院及医务人员对手术指针把握不严,不属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所载的九项违规情形之一,故不能以医疗损害鉴定为依据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某某医院进行行政处罚。
2.申请人以某某医院术前术后医嘱不一致为由,认为某某医院存在医嘱造假。
经核查,临时医嘱单显示王某某医师于2020年6月4日8:10为申请人开具“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备皮”“更衣”等临时医嘱;吴某医师于2020年6月5日15:24为申请人开具“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术(ERCP)”“胆道覆膜支架”等临时医嘱。经询问廖某、王某某、周某某医师,三人均能证实申请人入院诊断患有胆囊结石,考虑要行胆囊结石手术,故提前下医嘱安排手术排期,待MRCP结果确定可手术后能够及时实施手术,节约申请人的诊疗时间。MRCP结果回示后,医务人员根据结果调整诊疗方案,故重新为申请人开具ERCP治疗医嘱。结合手术记录,某某医院最后为申请人实施的是ERCP治疗,并未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手术。医务人员对前后医嘱不一致作出了合理解释,不能认定医嘱为造假。
3.申请人以执法人员拍摄的手术计划审批书的电子病历修改痕迹显示的电子版拟施手术与纸质版拟施手术不同,认为医院存在对病历的篡改。
经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拍摄的电子病历修改历史显示,手术计划审批书于2020年6月4日7:53生成模板,模板多处内容为空,拟实施手术为“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经过多次修改、填录,于当日17:03完成最后的修改保存,最终生成内容与纸质病历一致。医师根据诊疗的实际情况对模板进行填充、修改,是书写完善病历的正常过程,并不属于对病历进行篡改。
4.申请人依据执法人员2023年调查时记录的现场笔录,认为某某医院伪造ERCP知情同意书,隐匿手术同意书,认为ERCP知情同意书的创建时间晚于修改时间。
经查,申请人所指现场笔录,是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8日在某某医院开展现场调查时所做记录。笔录记载“在该院医患办公室使用汪某某工号在电子病历系统查阅了上述患者的电子病历,显示手术同意书与ERCP知情同意书在‘同意书与授权委托书’栏目级,查阅病案号1918723的电子病历无手术知情同意书。”笔录记载“执法人员随机调取了该院2020年4月至6月的10份涉及ERCP操作的患者的电子病历归档件中ERCP知情同意书,对其中涉及外科手术的患者同时调取手术同意书和麻醉同意书。”调取的材料证实该院涉及ERCP手术的患者术前签订的是ERCP知情同意书,涉及“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等外科手术的患者术前签订是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与ERCP知情同意书均属于“同意书与授权委托书”栏目中的文书。证明该医院在实施ERCP前向患者告知手术、征求同意的文书是“ERCP知情同意书”,功能类似手术同意书。ERCP知情同意书不是某某医院及医务人员伪造,某某医院及医务人员也没有隐匿手术同意书。
5.申请人依据某某医院信访回复认为某某医院缺失关于自费耗材同意使用的申请人家属签字的文书。
经查,该问题系前期多次提出的术中与申请人家属签署的“白条”问题。前期已同申请人的家属沟通,并询问吴某医师,均证实术中吴某医师曾给申请人家属签署过一份“白条”,为术中对支架费用的确认,目的系用于确认对耗材的使用,吴某称相关材料目前已遗失,故无法提供。病历资料中《肝胆外科使用ERCP特殊或一次性耗材知情同意书》记载了部分自费的特殊医用材料,文书上有申请人本人签名,证明某某医院在术前就高值自费耗材使用履行了告知义务。
6.申请人认为执法人员调取的电子病历照片内容与某某医院复印的纸质病历内容不一致,发现某某医院拷贝的电子病历中增加了术后检测、检验报告。
经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拍照固定的电子病历照片,包括电子病历的创建、书写、修改、最终保存等多个节点的内容,反映的是病历记录形成的过程。电子病历系统最终保存的病历内容,同申请人取得的是纸质病历内容一致。申请人的相关检测、检验结果报告已由医务人员录入申请人病程记录中,其形式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前期也提交了医院工作人员为其打印的检测、检验结果,显示重庆附一院的相关检测、检查结果以电子化形式保存,在提供电子病历时一并提供符合电子病历管理要求。
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以上调查分析的情况,并据此进行答复的情况事实清楚。
三、作出《意见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某某医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二、三级查房制度(二)基本要求4.”
(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某某医院为申请人就诊过程中病历、医疗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责令整改,对其他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以此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四、作出《意见书》的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2024.10.10投诉人来访记录材料及附件证据组证明依法受理;有2024年12月6日《意见书》等证据组证明及时回复;有2023年以来历次受理调查回复材料、调取的医院旧电子病历系统记录和MRI检查记录照片、责成医院就相关问题提供情况说明及内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笔迹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组证明如实回复。以上材料形成证据清单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深入细致调查,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据实答复,无理由进行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申请人因上腹部疼痛,前往某某医院肝胆外科住院治疗。2020年6月5日,申请人在镇静镇痛下行ERCP+十二指肠乳头括约肌切开+十二指肠乳头括约肌球囊扩张+胰管塑料支架置入术+胆道镜检查+胆道金属支架置入术。2020年6月15日,申请人出院。申请人认为治疗期间某某医院存在多处违法行为,故多次向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多次对其投诉进行答复。
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投诉,投诉事项为:1.应当以医疗损害鉴定为依据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依据701号文件第四章47条);2.某某医院存在医嘱造假(2020年6月4日临时医嘱:在全麻下行胆囊切除术、备皮、更衣、术前禁食禁饮、2020年6月5日15:24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术ERCP、术后医嘱 弓刀*2,导丝*2……)术前、术后医嘱不一致;3.2020年6月4日的手术计划审批书(电子病历)中拟施手术为“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而复印的纸质病历中该审批书中拟施手术为ERCP,内容不一致,属于篡改;4.2023年11月8日执法文书编号(20230357)现场笔录中“病案号(1918723)”系申请人的病案号,该病案号电子病历中无“手术知情同意书”、无ERCP知情同意书,认为某某医院属于伪造ERCP知情同意书,隐匿手术同意书。ERCP知情同意书创建时间在后,修改时间在前(2020.6);5.无关于自费耗材同意使用的申请人家属签字的文书(2023年4月18日某某医院回复中说“术中和家属沟通同意”);6.执法人员取证的电子病历照片中的内容与医院复印的纸质病历内容不一致。[拷备的“电子病历”其实就是纸质病历的电子版,且拷备的“电子病历”中增加了与封存病历中没有的内容(患者术后所有的检测、检验报告资料)]。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申请人对《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意见书》《答复群众意见书》(2024年7月31日)、《答复质疑》《渝中区卫健委谢某某及工作人员邹某接访记录》《要求区卫健委主要领导明察处理》《补充陈述材料》、申请人2025年2月13日提交的陈述材料、《告知书》《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刘某某来访事项的回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刘某某来信的回复》两份(2024.12.31、2025.1.20)《重庆市卫生健康委来访人员信息登记表》两份(2024.12.19、2025.1.13)。落款日期为2024年12月18日的投诉举报要求材料、落款日期为2024年12月24日的投诉要求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刘某某不服2024.12.6答复群众意见书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王某、胡某)、2024年10月10日申请人来访投诉材料、临时医嘱单二页、手术计划审批书、2023年11月8日《现场笔录》、《意见书》及送达回执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记录、《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执法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刘某某反映某某医院相关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重庆某某医院关于刘某某及其家属反映我院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重庆某某医院关于2024.1.25刘某某反映某某医院投诉举报情况说明》《重庆某某医院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我院丁卡因胶浆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一至十二次投诉进行处理的部分证据材料、《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关于刘某某投诉某甲鉴定中心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回复》《重庆市某某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2023〕法(临)鉴字第427号)、《重庆市某某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2024〕法(临)鉴字第119号)、《某甲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某甲鉴定中心〔2022〕鉴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3民初2****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及《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上报”之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人某某医院住所地在渝中区,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人投诉并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1。《重庆市某某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某某〔2023〕法(临)鉴字第427号)载明“某某医院存在对刘某某胰腺塑料支架植入术+胆道金属支架植入术的手术指针把握不严的过错。……为进一步确诊造成胆总管稍窄的病因,采取ERCP的检查,未违反中国ERCP指南(2018版)的相关规定,且在ERCP检查前已将相关事项及风险向刘某某进行了告知或患者的签字同意,因此,某某医院在术前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医院虽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认定其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对此投诉事项的回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2。根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对廖某、王某某及2022年6月16日对周某某的《询问笔录》,2020年6月4日临时医嘱单出现“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等系提前开具医嘱,目的是占位置排手术,是否手术要等相关结果回示后才能决定,后某某医院根据MRCP结果于2020年6月5日开具“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术(ERCP)、术后医嘱 弓刀*2,导丝*2……”等医嘱,结合其他病历资料,某某医院最终对申请人实施了ERCP手术,并未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被申请人对此投诉事项的回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3。申请人的电子病历中手术计划审批书最初形成时间为2020年6月4日7时53分,后该手术计划审批书经过多次修改,最终确定时间为2020年6月4日17时03分,未定稿版本中虽出现“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但最终修改后的手术计划审批书中拟施手术为“ERCP”,与纸质病历记载的拟施手术一致。被申请人对此投诉事项的回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4。编号为20230357的《现场笔录》载明“……随机调取了该院2020年4月至6月期间病案号为……共10份涉及ERCP操作的内外科患者电子病历归档件中的ERCP知情同意书,对其中涉及外科手术的患者,同时调取了手术同意书和麻醉同意书。在该院医患办公室使用汪某某工号在电子病历系统查阅了上述患者的电子病历,显示手术同意书与ERCP知情同意书在‘同意书与授权委托书’栏目级,查阅并病案号为1918723的电子病历无手术知情同意书……”,该文书并无“无ERCP知情同意书”的相关记载,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显示申请人电子病历中‘同意书与授权委托书’栏目无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有ERCP知情同意书。某某医院提交的《重庆某某医院关于2024.1.25刘某某反映某某医院投诉举报情况说明》及李某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均说明某某医院开展ERCP手术仅签署ERCP知情同意书,无其他手术同意书。此外,电子病历中显示ERCP知情同意书创建于2020年6月4日17:03,最终保存时间为2020年6月4日17:04。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的回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5。被申请人对自费耗材知情同意问题询问了吴某、周某某,并在2023年8月21日、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27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中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结合申请人签署的《肝胆外科使用ERCP特殊或一次性耗材知情同意书》,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的回复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6。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取证的电子病历资料包括病历的创建、修改及最终保存等多个节点的内容,某某医院提供的纸质病历系最终保存的病历,与电子病历内容一致。对于拷贝的电子病历中增加术后检测、检验报告资料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现场取证的照片,某某医院电子病历系统中对医嘱、病历、医技报告进行了区分管理,申请人所称的增加的术后所有的检测、检验报告资料均以电子化形式在医技报告板块中保存。被申请人综合相关证据材料认定某某医院提供电子病历时一并提供检测、检验报告资料给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三、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意见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2月6日所作《答复群众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