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9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2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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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9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12日对申请人的退休申报所作《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收到,于2025年2月11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某某公司退休职工,被误认定为渝中区失业职工退休,现要求改名为企业职工退休(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于1980年11月被某某厂录取为全民所有制工人;

申请人于1995年12月22日自愿辞去某甲公司工作;

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某甲公司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1996年1月至2007年7月某乙公司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2007年8月至2022年10月某丙公司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2022年11月至2024年10月由某某公司在上海黄浦区为申请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11月26日上海黄浦区将申请人养老保险关系向渝中区转移。

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申请以个人身份续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月申报办理正常退休。

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准予退休。

二、理由

(一)《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单位名称”栏填写内容,体现参保人退休前最后一次参保的人员身份状态;

(二)因申请人曾在渝中区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过保,故其续保时区社保中心将其纳入渝中区失业职工账户管理;

(三)某某公司参保地不在渝中区,重庆市渝中区养老保险账户中无此户名;

(四)《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单位名称”栏填写内容对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并无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80年11月17日,申请人被某某厂录取为新工人。1995年12月22日,申请人自愿辞去某甲公司工作,申请到某乙公司工作。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某甲公司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1996年1月至2007年7月,某乙公司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2007年8月至2022年10月,某丙公司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2022年11月至2024年10月,某某公司在上海市浦东区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2024年10月,申请人达到正常退休年龄。2024年11月26日,上海市浦东区将申请人养老保险关系向重庆市渝中区转移。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区社保中心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为“续保(办退休)”。同日,申请人提交《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审批表》。2024年12月12日,经区社保中心对申请人的退休申报审核后,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认定申请人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准予退休。该《审批表》中“单位名称”处载明“渝中区失业职工”。申请人对《审批表》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批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历年)》《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情况说明》《退休证明》《单位证明》《行政复议答辩书》《证据清单》《重庆市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全民所有制新工人录取通知书》《辞职申请表》《重庆市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申请进行审批,主体适格。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2009〕66号)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不符合在上海市浦东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被转回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退休前的工作单位为某某公司,该公司未在重庆市渝中区养老保险账户中,申请人在渝中区办理退休时,其在重庆市并无参保单位。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虽载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为“渝中区失业职工”,但《审批表》和《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均明确载明申请人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并无不当。

三、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区社保中心提交《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审批表》。2024年12月12日,经区社保中心对申请人的退休申报审核后,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的程序符合《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2月12日对申请人的退休申报所作《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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