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13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石油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医学院路9号2至3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江,职务:主任。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石油路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1月2日所作《关于某某小区业主投诉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收到,于2025年1月16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
申请人称:《回复》的第一、三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回复》时间出入大,1月2日的回复,本人1月9日才接到电话通知叫去拿。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小区2023年公共收益发放事宜。经核实,某某小区共计1087户,2024年1-6月共计发放863户,其中物业公司代领108户,已转交业主。
二、关于某某小区外墙维修事宜。经核实,小区物业使用公共收益进行外墙面维修工作经过小区“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表决同意,相关材料齐全。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重庆市渝中区某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小区第四届业委会)、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弄虚作假侵吞公共利益,暗箱操作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的损失由某某小区第四届业委会、某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该查处申请。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回复内容如下:一、关于公共收益发放事宜,经核实某某小区共计1087户,1-6月共计发放863户;其中物业公司代领108户公共收益发放资金经查实已全部转交业主。二、关于电话津贴发放事宜,经核查财务报表未发现有相应津贴支出占用小区公共收益。三、关于某某小区外墙维修招标事宜,经核实小区进行外墙面维修经过小区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表决且同意,相关材料齐全。上述事宜的相关资料留存于物业企业,业主可凭房产证查询本人涉及资料情况。如对公共收益仍有疑义,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可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也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回复》《查处申请书》《证据清单》及光盘、邮件交寄单(收据)、《行政复议答复书》《通知》、张贴照片、《委托书》《重庆市渝中区某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关于使用公共收益对小区外墙排险及维修征求业主意见表》11份、《关于小区外墙瓷砖脱落及漏水问题的报告》《关于某某小区外墙瓷砖脱落渗水的提示》《某某小区2024年6月17日外墙瓷砖空鼓、脱落统计表》《通知》(2024.8.5)及张贴照片、《某某小区业主大会外墙排危及维修表决统计情况》《通知》(2024.8.6)、《招标公告》《通知》(2024.8.19)及张贴照片、《通知》(2024.8.21)及张贴照片、《某某小区外墙砖空鼓排危、外墙漏水维修合同》《某某小区2024年外墙瓷砖空鼓、脱落统计表》《2023年某某小区创收领取发放表》9份、《某某小区门面公共收益领取发放表》、转账记录截图、《某某小区2024年下半年公共收益情况公示》《关于对渝中府复〔2025〕13号案件查阅被申请人材料的意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及第九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查出申请进行处理,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该规定未明确规定受理时限,则行政机关应按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案涉查处申请,直至2025年1月2日才作出《回复》,已超出时限,且被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交其作出受理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程序违法。
三、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第一、三项是否合法。关于《回复》事项一涉及的公共收益发放事宜的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9份《2023年某某小区创收领取发放表》和《某某小区门面公共收益领取发放表》中显示某某小区共计1075户,上述发放表中显示被代领的户数并非108户,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转账或者红包发放记录中不能完整显示年份,且其中涉及的A1-04-12、A1-05-06、E-10-05、F-08-01等多户显示被代领的记录并无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已转交业主。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该项回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关于《回复》事项三涉及的某某小区外墙维修招标事宜的问题,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某某小区第四届业委会、某某公司在小区外墙维修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招标公告不发在业主群里,不通知以前报价比较合理的两家公司,抬高价格等问题。而被申请人回复的事项系对某某小区业主表决使用公共收益对小区外墙排险及维修的情况的回复,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不一致,亦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石油路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1月2日所作《关于某某小区业主投诉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