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1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2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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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41号


申请人:蔡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肖方明,职务:主任。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更正、更换《房屋租赁证》(2007字第0****号,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8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更正《房屋租赁证》(坐落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巷**号*-*,使用面积为22.3㎡,增加阳台使用面积2㎡);2.责令被申请人更换《房屋租赁证》(坐落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巷**号*-*,将承租人变为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蔡某甲就职于某某中学,并于1984年分得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巷**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1990年8月,蔡某甲去世,其配偶喻某某继续承租案涉房屋至今。1992年5月20日,某某中学后勤主任李某某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并记载“居室面积:①11.3㎡,②过道2.4㎡;居住面积13.7㎡(此面积为居室和过道之和);厨房面积4.7㎡;厕所面积1.9㎡;阳台面积:②(外)4㎡x0.5=2㎡(阳台折半算面积)”。以上几项合计使用面积22.3㎡(此数据为自1984年分房后至今的实际居住及登记数据之和的面积),但该调查表中被错误登记为17.8㎡(有明显修改痕迹)。另外,在住宅租金评定表中“承租人喻某某”一栏记载“卧11.3,厨厕过道9(后期添加)‘÷2’),阳台2,合计22.3(后期被划改为17.8)”评租人为渝中教育房管站职工王某某。

2006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喻某某颁发《房屋租赁证》,该证记载案涉房屋使用面积为17.8,其中“正房1:11.30,过道:2.4,厨房:4.7,厕所:1.9”,立约人“甲方(出租人)重庆市渝中区教育房屋管理站”、“乙方(承租人)喻某某”,“立约日期:2006年12月10日”。

2023年7月5日,案外人冉某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诉讼(案号(2023)渝0103民初2****号,后被驳回起诉)。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查知其母亲喻某某的租赁房屋原始登记档案被涂改,并发现其《房屋租赁证》使用面积被错误登记为17.8㎡。此后,申请人及其母亲喻某某一直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要求更正错误登记,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更正。

2024年7月17日,喻某某不幸离世。喻某某父母早已过世,其配偶蔡某甲于1990年8月去世,其子蔡某乙于2018年12月去世,蔡某乙生育独生女蔡某丙,蔡某丙于2024年10月23日公证声明“我在无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自愿无条件地放弃上述房屋续租的权利,我将不承租上述房屋。我放弃承租权利之后,该房屋如遇拆迁、征收等,作为承租人将享受承租之后的拆迁、安置、征收补偿等权益由继续承租的人享受,我对此无任何异议”。

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申请,要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案涉房屋,为其更换《房屋租赁证》,并更正使用面积为22.3㎡。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上述邮寄申请后,一直未出具任何书面回复,拖延至今。2025年1月2日,申请人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该案需先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案涉房屋系登记于被申请人名下的自管公房,被申请人对自管公房的管理基于单位内部管理关系,而非行政管理职能。重庆市渝中区教育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作为自管公房管理单位行使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和房管站针对自管公房管理活动并非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行为并未对申请人享有承租案涉房屋的权益产生影响。案涉房屋承租人原为申请人父亲蔡某甲,因蔡某甲去世,其配偶喻某某继续承租案涉房屋至今,现因喻某某去世,申请人作为蔡某甲、喻某某之女,向被申请人申请更换《房屋租赁证》承租人,由申请人继续承租该房屋,被申请人同意按照原《房屋租赁证》记载的事实为其更换证件,并未影响申请人的上述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要求变更房屋租赁面积的申请超出被申请人管理职责范围

案涉房屋系自管公房。房管站作为被申请人的直属事业单位及自管公房管理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住房出租人、承租人订立的《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的约定享有对案涉房屋的管理权限,具体表现为对公有房屋履行保护、维修、收取房屋租金等公房管理职责。案涉房屋系原某某中学的福利分房,房屋的使用面积系原某某中学与申请人父亲蔡某甲依据当年的职工工作情况和福利分配政策情况确定,蔡某甲去世后,房屋承租人、申请人母亲喻某某办理租约证,租约证中对房屋租面均有明确载明,承租人喻某某亦在租房合约中签署姓名,即本案的案涉房屋租赁面积已由前述两任承租人进行确认。被申请人作为发证机关,房管站作为自管公房的管理人,对当年房屋承租使用面积进行记录并不具有依承租人申请变更公房租赁面积的管理职责或合同约定义务,因此,变更房屋租赁面积超出被申请人的管理职责范围。

三、申请人申请变更案涉房屋使用面积缺乏事实和法律

经被申请人查阅房管站提供的现有资料,多项资料均载明案涉房屋的使用面积为17.8㎡。其一,1992年原某某中学填写的关于案涉房屋的住房情况调查表中载明“厨厕共用”,房间面积11.3㎡、阳台2㎡、厨房4.7㎡、厕所1.9㎡、过道2.4㎡,按厨房厕所过道公用折半计算,总面积为17.8㎡。其二,案外人冉某甲关于案涉房屋的调查表同样载明案涉房屋厨厕及过道共用。其三,1995年申请人一家为案涉房屋办理的租约证载明总计租面积为17.8㎡,与前述厨厕公用方式计取的面积结果一致。其四,2003年,因实施住房补贴,学校核定的调查表格中,申请人母亲另有房屋建筑面积57.68㎡,申请人父亲已享受实物分房,该调查表载明“房间面积11.3㎡,厨厕共用,租面17.8㎡”。其五,2004年的《职工本人分摊现住房面积计算表》显示,申请人母亲喻某某现住房面积为83.11㎡,该住房面积与2003年调查表申请人父母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之和相符。

上述多项档案均可互相印证,案涉房屋存在厨厕共用情形,蔡某甲和喻某某的租赁面积均为17.8㎡。

此外,虽然1992年的租金评定表中案涉房屋的登记记录存在涂改痕迹,涂改后案涉房屋的使用面积为17.8㎡。但该表格系计取租金的工作资料,并非原某某中学和蔡某甲关于案涉房屋分配的原始资料。且经被申请人曾多次向原房屋经办人及原某某中学时任校长了解情况,原房屋经办人出具书面说明,称因年代久远,房屋由学校经办教师人工测绘、填写所致,测绘面积为手工测量,涂改、修订痕迹并非个例,并未恶意篡改,当时的住房实物分配确实存在共用房屋的情况。

综合上述,现有资料能够证实案涉房屋的申请人使用面积为17.8㎡,案涉房屋存在厨厕共用情况。申请人申请变更案涉房屋使用面积缺乏事实支撑,故被申请人不能受理该请求。

四、被申请人及房管站已充分履行自管公房管理职责

关于申请人对更换房屋承租人的申请,因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需在变更房屋使用面积的基础上方能对房屋承租人进行更换,因变更房屋使用面积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申请人未能完成对房屋承租人的变更。房管站工作人员在知晓原房屋承租人喻某某去世情况后与申请人就申请变更的材料准备问题进行沟通,充分履行了案涉房屋的管理职责。因申请人坚持要求在新的《房屋租赁证》中按其意愿修改租赁面积,被申请人及房管站均无法同意其请求。

申请人向房管站提交全套申请资料后,被申请人及房管站将依法审查并办理《房屋租赁证》的承租人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属于自管公房,被申请人及房管站对房屋实施的内部管理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变更房屋租赁面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超出了被申请人及房管站的管理职责。被申请人及房管站已充分履行自管公房管理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房屋租赁证》,该证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对租赁双方申请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审查属实,特发此证。房屋租赁合同(《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载明:立约人为甲方(出租人)房管站,乙方(承租人)喻某某,立约日期2006年12月10日;房屋坐落于某某路**巷**号*-*,砖混结构,正房1间使用面积11.30㎡,过道使用面积2.4㎡,厨房1间使用面积4.7㎡,厕所1间使用面积1.9㎡,房屋用途为住宅;租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租期5年,乙方履行义务,可在租期届满三个月前向甲方申请继续承租并重新办理租赁手续,若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者视为租赁关终止租赁关系,所住房屋应返还甲方;在租期内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租金28.4元,乙方应于每月二十日以前缴清,不得拖欠;双方在租赁期间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持租赁合同,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登记机关存查一份。2024年7月17日,喻某某死亡。2024年12月1日,喻某某之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重新办理《房屋租赁证》的申请,要求将喻某某的名字更名为申请人;将租用面积由17. 8㎡更正为22.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于2025年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房管站行政复议一案证据目录》《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公约》《房屋租赁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喻某某)、蔡某甲墓碑图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蔡某乙)、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口页复印件、《公证书》(ZX:00208888)、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渝0103民初2****号、关于重新办理《房屋租赁证》的申请、邮件交寄单(117**********)及快递详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目录》、某某路某巷*号*-*产权证、1995年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喻某某)、1997年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冉某甲)、1992年市中区教委住房情况调查表(喻某某)、1992年市中区教委住房情况调查表(冉某甲)、1992年重庆市(某某)住宅租金评定表(喻某某、冉某甲)、2003年重庆市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喻某某)、2004年重庆市某某中学校职工本人分摊现住房面积计算表(喻某某)、2003年重庆市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表(冉某甲)、2004年重庆市某某学校职工本人分摊现住房面积计算表(冉某甲)、2006年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租赁证(喻某某)、2022年关于喻某某住某某住宅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其复议请求可以归纳为责令更正《房屋租赁证》的房屋使用面积,更换承租人。从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重新办理《房屋租赁证》的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叙述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来看,可以认定申请人系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规定,只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履行法定职责亦需要具备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相应的申请要件和相应的客观条件。被申请人现有的行政职责主要为:(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执法监督工作。(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管理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区教育体制改革,规划学校布局和结构调整,按职责权限管理区域内民办学校,协调、联系区域内非区属院校和教育机构;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育科研工作;负责教育的统计、信息工作。(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四)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全区教育发展水平评估和质量监测工作。(五)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六)统筹管理、协调民办教育,规范办学秩序,承担民办教育监管的责任。(七)组织、协调、管理社区教育。(八)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负责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九)统筹管理全区教育经费,指导、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开展教育经费审计工作;负责教育援助的管理;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十)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和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人员调配、职称评定工作。(十一)负责区内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负责基础教育的招生计划,执行国家下达的各类招生生源计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录取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学籍管理工作。(十二)指导和管理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工作。(十三)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负责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十四)负责管理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学校建设、教育装备、教育产业、勤工俭学、学校后勤改革工作。(十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信访和安全稳定工作。(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房屋租赁证》的行为系对房管站与喻某某签订的《重庆市公有房屋住宅公约》申请登记备案的行为,系对报送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材料,经审核予以存档备查的行为,该备案行为不是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证明等具体行政行为,该备案行为并未增设喻某某等当事人的义务,也未减损喻某某等当事人的权利。综上,被申请人无重新办理《房屋租赁证》以及更名、更正租赁房屋面积的行政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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