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7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0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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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7号

申请人:吕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国际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池建,职务:主任。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的《关于暂停某某业主委员会主任履行职责的通告》(以下简称《暂停履职通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于2025年1月26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暂停履职通告》。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此次暂停申请人履职的通告违法且依据不足。申请人依法履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了某某大厦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为全体某某业主争取了最大化的利益。被申请人长期违法干预某某业主自治、脱离群众。综上,本案被申请人行为违法,会导致某某大厦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恳请复议机关予以及时制止并纠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暂停履职通告》认定事实证据充分清楚、决定合法、内容适当合理,且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书提到通告违法且依据不足,理由是判决书并不是生效判决书,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判决书仅是被申请人作出通告的参考,并不是唯一证据,更多证据表明申请人多次违规使用公共收益,被小区业主多次投诉,被申请人也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未果。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业委会须按一定程序召开。申请人认为其通过诉讼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为全体业主争取了最大化利益,而被申请人及相关干部干预并阻扰其小区自治不属实。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成立,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某某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4月依业主大会选举成立并在被申请人处备案登记,成员共7人,由申请人担任主任。申请人任职期间,多次通过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小区问题。某某大厦2022(上半年)公区收益收支明细表显示支出付起诉某某网吧空调占地及五楼观光电梯占地律师费10004.5;某某大厦2023(下半年)公区收益收支明细表显示律师费(追大修基金)5000、律师费(五楼架空层、负一楼权属等案)60000;某某大厦2024公区收益收支明细表显示律师费(某店、某甲酒店、某乙酒店拖欠广告费纠纷。消防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玉溪法院拍卖产权剥离申诉等)81000。

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规范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意见》并向某某业主委员会送达。某某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关于规范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意见>的汇报材料》并向被申请人报送。被申请人收到汇报材料后,认为某某业主委员会对相关问题没有落实整改,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关于责令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并向某某业主委员会送达。2024年1月30日,某某业主委员会作出《关于解放碑街道办事处<关于责令某某大厦首届业委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的整改报告》并向被申请人报送。2024年6月26日,某某大厦业主黄某某、梁某、刘某某、杨某某、杨某、王某诉某某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立案。2024年10月23日,委员韩某某因在选举业委会成员时提供了业主的虚假证明经被申请人查证,终止委员资格。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业委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由于尚未召开业主大会,被申请人作出《暂停履职通告》时该业委会成员共6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3民初2****号,认定某某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系业委会自行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某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判决撤销某某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的关于“聘请某甲律师事务所、重庆某乙律师事务所就某某大厦5楼架空层及负一楼确权纠纷与曹某某打官司,前期支付律师费6万元,后期以《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风险费用”的决议。2025年1月8日,某某大厦部分业主代表联名向被申请人递交《关于请求解放碑街道办事处暂停某某大厦业委会主任吕某某履行职责的申请》,并附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3民初2****号。被申请人收到暂停履职申请后,认为某某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经业主大会审议2023年聘请律师费用单笔6万元、2024年又擅自使用了81000元,数额均较大。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暂停履职通告》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暂停履职通告》不服,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某某业主委员会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3民初2****号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5)渝05民终1***号,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暂停履职通告》《针对27号复议答辩的回应》、(2024)渝0103民初2****号上诉缴费单及支付截图、某某大厦2022-2024公区收益收支明细表(共5页)、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渝0103民初2****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103民初2****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5民终9***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渝0103民初2****号、《会议纪要》〔2023〕2*****号、张贴及群发2023年8月19日公告图片12张、收条及某某业委会回执签收、《关于某某大厦2024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关于某某大厦本次消防隐患整改项目确定施工单位有关事项的通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无被申请人盖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被申请人盖章)、《<关于规范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意见>的汇报材料》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规中罚(2024)第0***号)、《关于召开某某大厦2024年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状》《关于请求解放碑街道办事处暂停某某大厦业委会主任吕某某履行职责的申请》、《关于规范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意见》《<关于规范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意见>的汇报材料》《关于责令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关于解放碑街道办事处<关于责令某某大厦首届业委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的整改报告》、某某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暂停履职通告》;本机关调取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渝05民终1***号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暂停履职通告》主体适格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定职责,其作出《暂停履职通告》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暂停履职通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或者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和第二款“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规范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意见》《关于责令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公共收益收支、业主委员会会议组织和有关物业事项等方面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整改的对象为某某业主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被告亦为某某业主委员会,而非申请人个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业主委员会拒不执行被申请人整改要求系申请人一人所为,也不能证明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系申请人个人所为,申请人应当全面调查后作出认定。故,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作出《暂停履职通告》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暂停履职通告》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的《关于暂停某某业主委员会主任履行职责的通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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