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0号
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就其于2023年12月11日反映的事项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11.15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2月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4月3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撤销《11.15答复书》。2.强烈要求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成立专案组,按照申请人的实名投诉内容,依法依规严查后作出判定,并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开听证此次行政复议的所有调查依据和证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亲属李某甲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管辖的重庆市渝中区卫生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实名投诉,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4.2答复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9月19日收到区政府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行政复议决定是“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6日收到《11.15答复书》。
《11.15答复书》完全没有按照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查明的“(二)关于冷某某作为内科专业医师在重症医学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问题”内容及要求严肃调查,完全没有纠正自身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僚主义行政行为,不想纠正错误、不愿意纠正错误,更不愿意承认错误。只是再次特意找理由、特意找借口,参照《4.2答复书》内容,重新作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不负责任、涉嫌渎职的答复书,相当于把一盘坏菜重新回锅后又端出来。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关于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提交的冷某某作为内科专业医师在重症医学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问题,区政府认为答复中没有针对申请人提到的授权文件进行查明和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一、《11.15答复书》没有对2022年1月19日以前冷某某的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判定。被申请人回复中始终没有判定在2022年1月19日的某某医院〔2022〕*号文件授权以前,被申请人在《4.2答复书》中查到冷某某的开展“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等医疗技术是不是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行为?是否属于违法?
二、《11.15答复书》被申请人既然已经查实了冷某某存在违法行为,却只将责任归于“医院授权不规范”,仅仅给医院“依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院规范授权管理。”没有任何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回复中既然已经查实2022年1月19日的某某医院〔2022〕*号文件“未见对冷某某开展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进行授权,存在授权管理不规范。”被申请人仅仅是“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院规范授权管理”,为什么不对冷某某超执业范围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为什么不严查医院授权管理混乱的责任?正是因为某某医院授权管理如此混乱,准许各科医师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由于不专业严重侵犯了病患的生命健康权,医疗质量和安全不能保证,才会发生“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导致老人死亡的最严重后果,这就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被申请人作为执法者难道不应该严查后追责?被申请人为什么顽固的不愿意纠正自己不作为、乱作为的错误。被申请人有执法权就可以随心所欲,想处罚就处罚,不想处罚就找理由回复。
三、关于冷某某2018年无资质给患者李某甲实施经口气管插管术,回复中没有写出移交给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的具体时间。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受理通知和回复。
四、冷某某入职后一直在重症医学科执业,涉及的诊疗行为必须要将内科专业变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冷某某2017年9月15日进入某某医院重症医学科,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2021年4月15日执业范围变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就是因为重症医学科涉及外科、涉及麻醉等等超出了内科执业范围,所以必须变更执业范围才不会违法。被申请人不严查,凭什么证据可以保证冷某某在重症医学科内没有其他超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被申请人查实的冷某某无资质给李某甲实施经口气管插管术的违法事实就仅仅只有这一次?被申请人的《11.15答复书》始终回避问题,不想查、不愿意查,不作为、乱作为的回复申请人。
五、被申请人的《4.2答复书》《11.15答复书》两次回复都不敢、不愿意依据投诉内容履职严查和追责,存在执法不公。因为某某医院是老牌的三甲医院,关系网众多,纵然有众多严重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会承认。
综合以上所有证据和理由,申请人严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1.15答复书》,强烈要求区政府撤销此回复,要求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证此次行政复议的所有调查依据和证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作出《11.15答复书》的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申请人《要求依法依规严查重庆某某医院重症医学科冷某某无执业医师资质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投诉。按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要求,被申请人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某某医院相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11.15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作出《11.15答复书》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作出《11.15答复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一)关于“某某医院是否违法授权给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冷某某从事重症医学科的关系患者生命健康的各种医疗活动”的问题
经查,冷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2015年9月16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执业地点某某医院;2021年4月15日执业范围变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冷某某在某某医院开展了“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等医疗技术。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对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的其他医疗技术进行自我管理。“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等医疗技术不属于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因此,某某医院可以依据院内相关制度对冷某某进行授权管理。某某医院印发的《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号)文件,未见对冷某某开展“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进行授权。“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诊疗技术对医师执业范围没有明确限定,冷某某开展“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不属于超范围行医。但冷某某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开展“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表明医院存在授权管理不规范,被申请人依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院规范授权管理。
(二)关于“某某医院是否违法违规授权给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冷某某一级气管插管术”的问题
经查,冷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某某医院于2018年12月17日印发《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授权冷某某开展“一级气管插管术”。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对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的其他医疗技术进行自我管理,可自行制定技术目录分级管理。“一级气管插管术”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医疗技术。因此,某某医院在授权冷某某开展“一级气管插管术”时,冷某某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违法违规授权的情况。
申请人在投诉材料中反映冷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对患者李某甲实施“经口气管插管术”,当时冷某某尚未获得该手术授权。因该医疗行为发生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被申请人已依法将该情况移送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核查处置。
(三)关于“冷某某从应聘某某医院开始,直到2021年4月15日取得医师执业证,其间是否涉嫌非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问题
经查,冷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2015年9月16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执业地点某某医院,后2021年4月15日执业范围变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冷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与某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冷某某是内科专业执业医师,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在重症医学科开展与其执业范围相符的诊疗活动。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发现冷某某从应聘于某某医院开始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存在非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
三、作出《11.15答复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某某医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2〕6号)、《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第二条等有关规定。综上,以此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规范正确。
四、作出《11.15答复书》的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冷某某的医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7页、住院病历复印件3页、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17页等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据实答复,无理由进行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11.15答复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请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答复和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系患者李某甲近亲属。2018年11月28日,患者李某甲因“血糖升高20年,泡沫尿5年,内瘘狭窄1天”入住某某医院(某某院区)治疗,当日下午在肾内科操作室行超声引导下球囊扩张术,操作过程中给予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25μg静脉注射后发现患者血氧饱和度快速下降,呼叫患者,呼之不应,立即按照药物过敏给予抢救,实施心脏按压、经口气管插管等措施,心跳恢复后送入ICU继续治疗、患者持续昏迷。2018年12月2日转入某甲医院(某甲医院)治疗、2018年12月28日出院,再次转入某某医院(某某院区)ICU治疗,于2019年4月27日死亡。
2020年6月23日,重庆市医学会对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的“对某某医院与李某甲家属关于李某甲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项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号),该鉴定书“八、鉴定结论”处载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依法依规严查某某医院重症医学科冷某某无执业医师资质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对申请人“2023年12月三次到访执法支队、一次向渝中区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某某医院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在回复中明确内科专业医师在重症医学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问题和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治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以及无超声影像学的操作、诊断、出具报告资质的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后续调查情况将及时书面答复。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4.2答复书》对“关于医院违规授权医师谢某某医疗技术的问题”、“关于伪造医师谢某某的《医疗技术资格准入申请表》的问题”、“关于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的问题”、“关于冷某某作为内科专业医师在重症医学科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问题”进行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4.2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复议审查后认为《4.2答复书》有漏项及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撤销了《4.2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该复议决定书后,经调查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关于移交李某某、宋某某反映某某医院冷某某医生问题的函》送达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同日作出《11.15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11.15答复书》依然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号)3页、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4768号)4页、《4.2答复书》、《要求依法依规严查重庆某某医院重症医学科冷某某无执业医师资质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7页、《阅览渝中府复〔2025〕20号<行政复议答复书>的意见证据补充》;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页、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2023—335)及投诉材料15页、《11.15答复书》、送达回执邮寄单(EMS:120**********)及邮件轨迹截图2页、《关于移交李某某、宋某某反映某某医院冷某某医生问题的函》及邮件详情截图、《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4****)、冷某某的资格证书复印件7页、住院病历复印件3页、《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2页(某某医院于2018年12月17日印发)、《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号)17页、冷某某与某某医院的劳动合同书4页;本机关调取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送达回证及邮件轨迹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11.15答复书》主体适格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予以答复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11.15答复书》程序合法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之规定,本案中,2024年9月14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2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11.15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三、关于《11.15答复书》中的事实认定
1.某某医院是否违法授权给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冷某某从事重症医学科的关系“患者生命健康”的各种医疗活动的问题。经审查,冷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2015年9月16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执业地点某某医院;2021年4月15日执业范围变更为重症医学科专业。冷某某在某某医院开展了“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血浆置换”等医疗技术。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对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的其他医疗技术进行自我管理。“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血浆置换”等医疗技术不属于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因此,某某医院可以依据院内相关制度对冷某某进行授权管理。但某某医院于2022年1月29日印发《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医院〔2022〕*号)可见授权冷某某“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血浆置换”等医疗技术,未见授权冷某某“周围动脉的血管压力测试”,且也无其他文件可以证明在此之前冷某某获得了“周围动脉的血管压力测试”的授权。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三)及《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214之规定,应对违规责任方进行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从被申请人提交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可以看出,“血液透析”操作日期为2019年8月3日,“呼吸机治疗”操作日期为2019年8月3日和2020年7月10日,“血浆置换”操作日期为2020年12月12日,“周围动脉的血管内压力测量”操作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现无证据证明前述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故前述行为属于超过两年期限,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范围。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某某医院授权管理不规范,并责令改正,并无不妥。
2.某某医院是否违法违规授权给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冷某某一级气管插管术的问题。经审查,冷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某某医院于2018年12月17日印发《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授权冷某某开展“一级气管插管术”。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对未纳入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的其他医疗技术进行自我管理,可自行制定技术目录分级管理。“一级气管插管术”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医疗技术,因此,某某医院授权冷某某开展“一级气管插管术”时,不存在违法违规授权的情况。但冷某某于2018年11月在某某医院(某某院区)对患者李某甲实施“经口气管插管”时并未获得该手术授权。因该医疗行为发生地系南岸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被申请人将该投诉事项移送南岸区卫健委处理,并无不妥。
3.冷某某从应聘某某医院开始直到2021年4月15日取得医师执业证期间是否涉嫌非法从事医师执业的活动。经审查,冷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015年9月16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某某医院,现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冷某某存在非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被申请人回复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在处理本例投诉过程中,适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适用依据正确。
此外,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