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5号
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就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反映的事项所作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于2025年2月7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4月3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撤销《答复书》;2.强烈要求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成立专案组,按照申请人的实名投诉内容,依法依规严查后作出判定,并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申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公开听证此次行政复议的所有调查依据和证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称:一、肾内科是2017年开始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的,被申请人没有使用当时适用的重庆市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授权文件依法判定资质问题。
理由:被申请人继续延续2024年4月2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以下简称《4.2答复书》)错误,始终使用的是《重庆市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院〔2022〕8号)文件。并没有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没有依据《重庆市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院〔2017〕1**号)文件进行核查,没有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没有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1号)已经查证的违法事实,依职作出判定:“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都没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没有球囊扩张术资质”。这是非常严重的渎职,涉嫌严重包庇某某医院肾内科违法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的所有医师的违法责任!涉嫌严重包庇某某医院的医疗技术授权管理责任人!
二、被申请人作为执法者,严重混淆“公权”与“私权”,违反国家卫健委制定的上位法,使用极端错误的“法律解释”来回复我们!存在执法不公、乱作为,要求严查后追责!
理由: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授权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是属于“公权”,对于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个人的私权,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被申请人作为卫生执法者,严重混淆“公权”与“私权”,违反上位法,使用极端错误的“法律解释”来回复我们:“依据的《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对医师执业范围的要求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对执业范围为‘内科’的医师能否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无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未发现某某医院存在违法违规授权,暂无法律依据取消某某医院对肾内科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授权”。这是被申请人严重渎职、乱作为的铁证!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为了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的规范。被申请人违反此上位法规,《答复书》就是准许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内科”医生超执业范围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手术!请问被申请人,是不是还要准许“口腔科”“眼科”等等专业都可以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手术医生不专业怎么能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被申请人违反上位法,完全没有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放在心上!是严重的乱作为,涉嫌严重渎职的!
三、被申请人的《4.2答复书》《答复书》两次回复都不敢、不愿意依据投诉内容履职严查和追责,存在执法不公。
因为某某医院是老牌的“三甲医院”,关系网众多,纵然有众多严重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会承认。被申请人跟某某医院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自己的下级犯错,当然不愿意处罚,老百姓无权无关系,能奈我何?
综合以上所有证据和理由,申请人严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强烈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此回复,要求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证此次行政复议的所有调查依据和证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追究被申请人的违法责任。
被申请人称:
一、作出《答复书》的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要求严查重庆市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等)资质问题》的投诉。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要求,被申请人再次组织执法人员对某某医院相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是作出《答复书》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符合《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规定。
二、作出《答复书》的具体事实清楚
(一)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印发的(某某院〔2022〕*号)文件违法违规授权肾内科相关医生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要求“取消肾内科医生所有涉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手术项目授权”问题
经核查,某某医院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重庆市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院〔2017〕1**号),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均未见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记录。某某医院于2022年1月19日制发《重庆市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院〔2022〕*号),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进行分级管理,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管理,国家卫生部办公厅于2012年7月9日以卫办医政发〔2012〕88号通知制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19年11月15日以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通知制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予以规范。某某医院前述授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19日,应适用《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规定。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对医师执业范围的要求为“外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其他与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对执业范围为“内科”的医师能否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无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某某医院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并不违反《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的规定,暂无法律依据取消某某医院对肾内科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授权。
(二)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无介入三级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问题
根据前面的分析,某某医院于2022年1月19日制发《重庆市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院〔2022〕*号),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且未发现某某医院存在违法违规授权。因此,经授权的肾内科医师具有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
三、作出《答复书》的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某某医院有关问题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医师 1.”之规定。
综上,以此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规范正确。
四、作出《答复书》的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及投诉材料、《答复书》、送达回执邮寄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某某医院《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21年版)》复印件、科室培训考核记录复印件、肾内科医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等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所得的实际情况作出事实清楚的认定,按照规定据实答复,无理由进行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答复和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系患者李某甲近亲属。2018年11月28日,患者李某甲因“血糖升高20年,泡沫尿5年,内瘘狭窄1天”入住某某医院(某某院区)治疗,当日下午在肾内科操作室行超声引导下球囊扩张术,操作过程中给予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25μg静脉注射后发现患者血氧饱和度快速下降,呼叫患者,呼之不应,立即按照药物过敏给予抢救,实施心脏按压、经口气管插管等措施,心跳恢复后送入ICU继续治疗、患者持续昏迷。2018年12月2日转入某甲医院(某甲医院)治疗、2018年12月28日出院,再次转入某某医院(某某院区)ICU治疗,于2019年4月27日死亡。
2020年6月23日,重庆市医学会对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的“对某某医院与李某甲家属关于李某甲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项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号),该鉴定书“七、分析意见”处载明“(二)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的过错:……2.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医生无动-静脉内瘘血管狭窄球囊扩张术相关资质”。2022年1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针对重庆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号)指出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1号),决定给予某某医院肾内科血管通路组整顿6个月、给予重医附属二院警告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李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严查重庆市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等)资质问题》的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关于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治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以及无超声影像学的操作、诊断、出具报告资质的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后续调查情况将及时书面答复。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4.2答复书》对“关于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资质的问题”等问题”进行回复。申请人对《4.2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9月14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2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书》对“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印发的(某某院〔2022〕*号)文件违法违规授权肾内科相关医生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要求‘取消肾内科医生所有涉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手术项目授权’问题”、“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无介入三级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问题”进行了回复。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答复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重庆医鉴【2019】0**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4***号)4页、《要求严查重庆市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均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等)资质问题》《4.2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卫医罚〔2022〕1号)、《关于公布医疗技术资格准入情况的通知》《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宋某某就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清单》、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表》(编号2023-3**)及投诉材料、《答复书》及送达回执、《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重庆市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医疗技术分级准入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某某院〔2022〕*号)、《重庆市某某医院关于印发〈医疗技术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院〔2017〕1**号)、科室培训考核记录复印件16页、肾内科医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24页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予以答复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之规定,本案中,2024年9月14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2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119号)。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三、关于要求判定“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无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无介入三级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明确要求请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重庆市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手术、腔镜、介入等高风险医疗技术准入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某某院〔2017〕1**号)依法判定某某医院肾内科所有医生都没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都没有外周血管介入三级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被申请人基于某某医院于2022年1月19日授权肾内科医师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且未发现某某医院存在违法违规授权,从而认定经授权的肾内科医师具有开展“动静脉造瘘后球囊扩张术(用于肾透析)”“上肢静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资质。而本案中,患者李某甲于2018年11月28日下午在肾内科操作室行超声引导下球囊扩张术,显然在2022年1月19日某某医院对肾内科医师进行相关授权之前,被申请人并未对上述授权发生之前某某医院肾内科医生是否有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外周血管介入三级诊疗技术(球囊扩张术等)资质的情况进行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但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4年11月15日就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反映的事项所作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在本次行政复议审理范围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