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108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 3月25日收到,并于2025年4月1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并确认被申请人该行政行为违法和无效。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4日11时4分,申请人驾驶渝A***** 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某隧道渝中往某某进口处,被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罚款100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理由如下。
理由一:该路段长年全天候不间断禁止摩托车通行违法。经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被申请人涉嫌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违规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释义(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绝无授权地方交管部门对摩托车立法禁行。所有禁、限行都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地方立法不得抵触体现人民意志的上位法。现行法律体系无禁摩条款,地方人大及交管部门均无权设立长期禁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仅授权采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不能作为长期、全天候、常态化的对摩托车作出禁、限行的规定和依据,更不能错误的应用来作为违规执法和违法处罚的依据;在法理上也是不成立的,至少是不明确的,临时性的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容混淆。
法律明确规定交通管理措施需遵循三大原则:1.临时性原则(仅限特殊时段的流量调控);2.平等性原则(同属机动车的摩托车不应受差别对待);3.权利保障原则(公民合法通行权不得随意限制)。该路段现行全天候禁摩既违背立法本意,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涉嫌权力滥用。
从2022年10月28日起至今红岩村大桥已全面竣工两年多,交通状况良好且非封闭道路,该路段长期、全天候、常态化的对摩托车作出禁、限行已超出临时管理措施的范畴,构成了对合法摩托车路权的实质剥夺。交通管理部门应恪守依法行政原则,及时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依法解除无法律依据的长期禁限摩措施,或采用分时段管制等合法管理方式,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或通过市级人大立法程序明确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让禁、限摩的法律依据具体化、规范化。
理由二:该路段同一路口在不同日期申请人就有3起被电子监控拍摄并误判的违法行为。在“12123”APP系统中,这3起均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判定为违法行为,其取证图像竟然都使用了同1张被额外添加作为示意“禁行标志”的照片,且这张照片不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含有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并非所指违法行为现场实时拍摄,明显不符合相关标准与行业技术规范,同时了解到其他朋友在此路段也被相同的无效取证处罚过。
1.法律对证据照片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证据需符合“三性”:(1)真实性(照片非所指违法事件实时拍摄);(2)合法性(取证程序不合法,多起违法事件用同一张“违反禁令标志”的现场图片,该图片证据数据缺失,且非所指违法行为现场实时拍摄);(3)关联性(照片与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
2.证据照片的必备要素。若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处罚,证据照片需同时包含以下内容:(1)禁行标志的清晰呈现:①标志内容可识别,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取证要求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标志;辅助说明标志(如:某时段限行),要求交警部门提供同时包含禁行标志和违法车辆的全景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②标志位置合理: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设置规范,核查禁行标志不符合GB5768设置规范(如距离路口30-50米处设置)。(2)违法车辆的时空定位:①车辆与禁行标志的位置关系,照片无法显示车辆在禁行标志覆盖范围内(如路口监控需包含车辆进入禁行路段的过程);②时间信息,违法时间与禁行时段不吻合(取证照片是额外添加的一张不含有任何有效信息的照片作为示意“禁行标志”,如无“时间戳”)。
3.证据不完整。若证据照片仅显示车辆未显示禁行标志,或禁行标志不清晰、不完整,可能构成以下问题:(1)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取证要求;(2)证据链断裂,无法证明驾驶人“应当知道”禁行规定,违反过错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3)处罚决定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可被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和处罚经过
2024年9月24日11时4分,申请人驾驶渝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某隧道渝中往某某方向,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2024年9月25日该违法记录被被申请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2025年3月23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自助处理,承认该次违法行为系自己所为。自助处理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及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根据其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了编号为5003001*********的《处罚决定》。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职责。
三、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四、撤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1.2024年9月24日11时4分,申请人驾驶渝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某隧道渝中往某某方向,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由于某某隧道禁止摩托车通行,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进入某某路某某隧道构成违法。
2.某某隧道是红岩村嘉陵江大桥附属隧道之一,红岩村嘉陵江大桥是连接江北区、沙坪坝区、渝中区与九龙坡区的过江通道,全长7.8千米,2022年10月28日通车运营。运营期间,因部分项目还在施工建设,大桥主线(含某某隧道)双向全天24小时禁止行人、载货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行。主线正式通车前,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及主流媒体,对限行措施进行了广泛宣传。分别在红岩村嘉陵江大桥的分道处设置了交通标志,提示载货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提前择道行驶。
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附录A常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图片模式第45项“机动车违法禁令标志指示的”,适用取证图片模式五。按照规范中第4.1图片模式分类“e”模式五: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或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明确的标志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因此,申请人驾驶渝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某隧道渝中往某某方向,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图片,符合取证规范。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4日11时4分,申请人驾驶渝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某隧道渝中往某某方向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2024年9月25日该违法记录被被申请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2025年3月23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自助处理,承认该次违法行为系自己所为。自助处理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及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根据其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了《处罚决定》。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红岩村大桥项目为快速路三纵线中重要组成部分,起于渝北区柏树堡立交,由北向南,经江北区大石坝片区,跨越嘉陵江后,以隧道形式下穿渝中区,接入九龙坡区五台山立交。项目全长7.8公里,包含1座主桥、2条主线隧道(北侧红石路隧道、南侧红岩村隧道)、4座立交(柏树堡立交、建新西路立交、红岩村立交、五台山立交)及1条接线隧道(某某隧道)。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于2022年10月27日在便民提示栏目发布《红岩村大桥主线将于10月28日10时正式开放交通 暂不开放行人通行》,其末段载明:由于部分工程仍处于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市民安全、降低疫情防控风险、确保车辆通行,大桥主线通车后暂不开放行人、非机动车、危化品运输车、摩托车通行,严禁车辆在通车路段停车拍照,同时不举办“踩桥活动”。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于2022年10月27日在今日重庆栏目发布《红岩村大桥主线今日通车 驾车从渝北到九龙坡最快仅需10分钟》,其倒数第二段载明:需要提醒的是,由于部分工程仍处于建设过程中,为确保市民安全和车辆通行,降低疫情防控风险,大桥主线通车后暂不开放行人、非机动车、危化品运输车、摩托车通行,不举办“踩桥”活动,并严禁车辆在通车路段停车拍照。此外,重庆日报、华龙网等主流媒体亦进行了相关报道。
再查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快速路三纵线北段与轨道交通五号线同轴共线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于2025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出具《红岩村大桥忠恕沱立交交安设施施工函》。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T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2014年10月15日 公安部)、取证照片、《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查询情况、现场禁令标志照片、《红岩村大桥忠恕沱立交交安设施施工函》、《红岩村大桥主线将于10月28日10时正式开放交通 暂不开放行人通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打印件、《红岩村大桥主线今日通车 驾车从渝北到九龙坡最快仅需10分钟》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交通违法进行处罚的职权,行政主体适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以及《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第二部分具体裁量基准“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6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罚款100元”的规定,本案中,红岩村大桥主线通车时主流媒体已对由于部分工程仍处于建设过程中,暂不开放行人、非机动车、危化品运输车、摩托车通行进行宣传,且某某隧道进出口均设置有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禁令标志,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某某隧道,在某某隧道渝中往某某方向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抓拍记录,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符合裁量基准。申请人提出的禁令标志设置与骑行方向相反,未提前向社会公告禁令标志的相关信息与查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于2024年9月24日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抓拍记录,次日被申请人将该违法记录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2025年3月23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自助处理,承认该次违法行为系自己所为。自助处理时,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及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1*********)。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