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117号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号星河商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余林,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所作《关于要求某某公司依法退回总部贸易区级奖励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日收到,于2025年4月9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并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
申请人称:一、奖励申报流程符合要求,企业积极配合,申报资料真实完整
申请人2021年发生的业务奖励资金被拨付前,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经被申请人指定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全面的审计,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申请人拨付资金,符合奖励申报流程要求。
二、海关行政处罚非违法行为且在资金拨付前已规范处理
申请人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两项关于《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海关行政处罚是申请人在委托报关公司报关时,报关公司员工操作错误导致的罚款,企业协调报关公司第一时间规范处理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规范处理结果按被申请人要求第一时间反馈给了被申请人指定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三、被申请人认定的申请人以“虚假”的方式获得区级奖励资金无事实依据
《通知》中提及“未提供报关、物流等过程性资料”,申请人申报时已按被申请人要求提交核心证明材料(如代理合同、收付汇情况说明、报关单、服务费代理发票等)。在向贵区申请区级奖励资金之前企业已获取总部贸易奖励资金,市商务委并未提出企业有虚假方式获取奖励的行为,并且企业经营情况及区级配套奖励申报资料先后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区审计、审计署、律师事务所、经侦审计核查,各部门均未向企业提出或出具企业某个材料虚假或以虚假方式获取奖励资金的通知和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事后单方捏造申请人“以虚假方式获取区级奖励资金”的说辞及要求当事人退回奖励资金的行为严重损害当事人声誉和利益。
四、被申请人引导申请人为其完成政绩考核指标
申请人从开业成立就多次与被申请人充分沟通,提交多次公司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证明公司经营实质材料,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申请人在2022年继续开展业务过程中,在3月至4月期间,被申请人主动联系通知申请人,由于区内当年进出口缺口较大,为刺激企业业务积极性临时出台了跨周期调度支持标准,引导申请人扩大业务量,短时间内完成被申请人工作政绩指标考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向申请人说明附加条件或潜在风险,诱导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完成政绩考核指标。申请人基于被申请人的信赖及政策支持投入大量资源完成进出口业务,事后被申请人单方变更政策口径,以“政策调整”为由拒绝兑现承诺,拒绝拨付承诺的跨周期调度奖励及《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渝中商发〔2022〕23号)资金,实质是将行政考核压力转嫁至企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构成行政欺诈。不能因为被申请人为完成政绩考核指标,申请人为此蒙受巨大损失,直接导致申请人资金链断裂,企业股东们倾尽全部财产,背负巨大资金外债,企业运营及人员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巨大危机,股东及其家人们的生活也陷入泥潭之中,生存都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被申请人在政策兑现上违反国务院第783号“不公平竞争条例”
被申请人为完成政绩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与申请人同类型企业选择性政策倾斜,签订不透明合作协议,选择性拨付政策资金,政策资金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严重违反国务院第783号“不公平竞争条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同期其他企业享受支持标准补齐未拨付企业部分奖励资金。
现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退回已拨付部分奖励资金,那2021年及2021年之前以同一政策标准拨付企业的资金都应披露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企业意见
1.确认申请人依法享有2021年度总部贸易区级奖励资金 309.57万元,并就《通知》内无事实证据单方面认定企业以“虚假”的方式获取奖励资金的说辞向企业发函致歉;并要求被申请人按同期其他企业享受支持标准补齐未拨付企业部分奖励资金。
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企业2022年完成贸易出口额按奖补标准及《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渝中商发〔2022〕23号)政策执行标准拨付企业2022年度跨周期调度政策资金及区级奖励资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程序,公开审理,当庭质证。
4.被申请人作为企业商业活动的主管部门,在要求企业退回区级奖励资金上是否具有执法权。企业不希望被申请人能像杭州政府一样能给企业提供高效、公平、氛围好的营商环境,但被申请人至少应维护中国政府最基本的专业素养和基本形象,若被申请人毫无基本信誉,事情得不到完善解决,申请人将依法公开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诉讼或向省市级、中央有关部门信访的措施,以合法的途径坚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项目总部贸易区级配套奖励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 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其相关事宜的法定职权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 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7〕102 号)第三条规定,案涉项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拨付的总部贸易区级配套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奖励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
(二)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渝中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7〕102 号)及渝中区政府政策《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等规定,对案涉资金的申报、拨付,申报企业的合规经营,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三)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申请人拨付外贸奖励 资金309.57万元后,《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庆市2023年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整改工作的通知》提出被申请人“使用财政 资金向空壳公司(无购销发票、出口收汇)支付奖励资金”,申请人“通过篡改异地进出口企业报关单信息等方式,将异地进出口变更为本地进出口,虚增本地统计的进出口贸易数据”,要求整改。中共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渝委审办经责报〔2024〕2* 号),明确申请人“申报项目办公场地、贸易背景不真实,2021年度无营业收入、无成本费用、 无纳税金额、无实到外资、未给渝中区带来任何经济贡献,不符合补助资金兑付条件”,要求被申请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依规调查追偿”。被申请人根据前述要求,对案涉外贸奖励资金申报合规性相关问题进行甄别核查。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通知》前,已通过多种方式与申请人沟通,要求其陈述、提供资料,最终作出要求退回资金的决定,在实质上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处理程序合法合理。
尽管《通知》并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但考虑到对申请人权益的充分保障,自2024年5月—2024年11月期间,间断持续多次与申请人沟通,要求其陈述项目申报相关情况、补充提供货物销售原始合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银行收付汇凭证、代理费结算等能反映其申报项目外贸实绩的相关材料, 以便更进一步充分核查申请人是否违规获取专项资金。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报、陈述、补充提供的材料作出最终认定,要求其退回专项资金,在实质上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处理程序合法合理。
三、被申请人发文明确了案涉项目外贸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 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被申请人明确案涉项目的申报基本条件为申请企业在 2021年度有货物进出口实绩发生,申请人近三年内没有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需提供代理进出口协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 理费发票、纳税、收付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 会关于申报〈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渝中商发〔2022〕23号),明确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渝中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二)除申报开放创新发展项目以外,申报其他项目企业在2021年度有货物进出口、服务出口或实到外资实绩发生。(三)近三年内没有骗税、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明确申报的材料除申请人填写《渝中区开放型经济政策项目申报表》、企业资质证照等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交各申报项目要求的相应材料,其中“总部贸易项目”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为:“(1)入驻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代理业务:代理进出口协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理费发票;(3)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只提供企业所得税、增值税);(4)企业收付汇情况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渝中商发〔2022〕23号)要求的“货物进出口实绩发生”基本要义为具有合法合规真实的进出口业务,应满足“四流一致”“四真实、三匹配”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 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7〕10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出口业务应符合“四流一致”原则,即外贸“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应满足“四真实、三匹配”要求,即“企业注册地址、办公人员、贸易背景和贸易数据真实,企业收付汇、出口退税办理或进口关税缴纳、本地税收贡献与企业贸易量相匹配”。
四、经监督检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实质并不满足申报条件, 不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代理出口业务,且存在虚假承诺,属于以虚假的方式获取外贸奖励资金,应退回。
(一)经监督检查,申请人申报的代理出口业务相关“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严重不一致,缺乏必要材料。
1.关于合同流:申请人《报关单》载明其为生产销售单位, 但没有相应的出口贸易合同;虽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但缺乏实际履行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大约3473份《报关单》中,约3450份以上的《报关单》“生产销售单位”显示均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为该3473份《报关单》的出口方,应具有与进口方签订的出口贸易合同,但申请人并没有该贸易合同,仅提供了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由此在出口贸易合同方面存在以下不符合出口业务规范的情形:
(1)申请人以代理出口模式申报,但其提供的《报关单》载明是自营出口,其陈述与材料体现相互矛盾,根据《报关单》载明信息其应签订出口贸易合同,但实际并没有。
(2)即便从代理出口角度,申请人提供的两份《委托代理服 务协议》均约定,申请人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办理报关、托运、物流等手续。”但申请人均没有任何托运、物流的合同等相关资料,未有资料显示《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已实际履行。
2.关于物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其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负有办理物流运输的义务,但经多次核查,申 请人并没有提供物流运输相关的合同等资料。
3.关于资金流: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其2021年出口金额为30962.72万美元,而其2021年度的银行资金收入仅为300元,2022年至2024年除获取的奖励资金424万元外无其他资金收入,其出口金额与资金收入严重不一致。
根据《报关单》显示申请人均为生产销售单位,即应有相应的销售收入,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财务会 计账簿显示,其2021年6月开立境内银行账户,并无外币账户,2021年仅有资金收入约300元(开户手续费),2022年至2024年度资金收入除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被申请人向其支付的共计大 约424万元奖励资金外并无其他收入,与其出口额30962.72万美 元严重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但申请人申报时提交的《收付汇情况说明》载明其不涉及收汇,完全不符合出口业务法定要求。
另一方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只负责代理出口服务,各地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对货物出口的补贴奖励,申请人只享有代领权益,领取补贴奖励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奖励返回某乙公司或其指定的账户。而事实上,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奖励资金后,当日即将该资金支付到某乙公司指定的成都某丙公司。这更加说明了申请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其申报的报关单所涉真实代理出口业务,其只为代领外贸补贴奖励,而该奖励的实际享有主体是某乙公司,明显违背了《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4.关于发票流:申请人出口金额高达30962.72万美元,但没有任何对应销售发票;现金账记载代理费收入61700元,但仅有1份2万元的代理费发票,发票开具与发生业务严重不一致。申请人2021年出口额为30962.72万美元,且《报关单》显示的生产销售单位均为申请人,根据常理申请人作为销售方应向买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但申请人并没有此方面的销售发票。
另一方面,申请人作为出口业务代理方,其银行资金收入并没有代理费,……显示2022年4月1日收到代理费20000元、2022年7月1日收到代理费37500元、2022年10月1日收到代理费4200元,但实际并无原始凭证,其陈述均为现金,而申请人仅提供了一份代理费为20000元的发票(2022 年3月3日给某甲公司开具),其代理费发票与其凭证记载金额也不一致。
(二)经监督检查,申请人申报的代理出口业务所涉收付汇、 本地税收贡献与其贸易量严重不匹配。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显示其2021年出口额为30962.72万美元,且其提供的《报关单》显示“生产销售单位”大多为申请人,即申请人应有出口金额对应的销售收入(收汇金额)及纳税金额,但申请人申报提交的《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显示其税款所属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0.01万元,营业收入预缴税款为0。其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显示其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期间的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均为0(其他税额均为0),其企业销售收入(收汇)、本地税收贡献与其企业贸易量严重不匹配。
(三)申请人就案涉项目的申报存在明显的虚假承诺。
1.申请人所作其不涉及收汇的承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申 请人申报项目时承诺“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退还政策支持资金”。其提交的《企业收付汇情况说明》载明不涉及收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明确规定代理出口业务应“谁出口谁收汇”“代理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收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即如果其有实际的代理出口业务就应当有收汇,但申请人却承诺其并不涉及收汇,实际也未有收汇,其承诺严重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海关行政处罚非违法行为” 的陈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核查,申请人在申报所涉期间 (2021年度)存在10多起出口方面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明显存在违法行为,对此其在申报表中进行了虚假承诺,根据其承诺也应退回已领取的外贸奖励资金。
总体而言,申请人就案涉项目的申报并没有能够反映其正常 代理出口业务相关的基本资料,无法体现其具备代理出口业务的 实绩,其在整个外贸业务链条中的核心职能仅限于提供收发货人资质,以及基于信息汇总的报关协助与政府补贴申请等代理服务, 不涉及货款的结收汇和物流服务,并没有实质参与到报关单所涉 真实代理出口业务。即:申请人无真实的出口贸易,无成本费用,2021年无营业收入,无纳税金额,未给渝中区带来任何经济贡献,不符合外贸奖励资金拨付条件,明显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财政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及申请人申报时所做的承诺,均应退回该资金。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案涉外贸奖励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不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出口业务,不符合案 涉项目申报条件,属于以虚假的方式获取外贸奖励资金应退回, 并依法作出《通知》,且在作出前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程序正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通知》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申请人所述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发函致歉、补足未拨付的奖励资金等其他意见与其复议请求无关,亦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总部贸易企业认定结果的通知》(渝商务〔2022〕1**号),认定了包含申请人在内的12家公司为2022年度重庆市总部贸易企业。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渝中商发〔2022〕23号),该通知载明“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渝中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二)除申报开放创新发展项目以外,申报其他项目企业在2021年度有货物进出口、服务出口或实到外资实绩发生。(三)近三年内没有骗税、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失信行为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二、申报基础材料 各企业应统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按要求准确填写《渝中区开放型经济政策项目申报表》(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外贸企业需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三、申报项目具体内容 项目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各企业在申报以下资助项目时,除提交以上基础资料以外,还需提交各申报项目要求的相应材料。(一)总部贸易项目 1.资助范围:纳入重庆市商务委当年度认定的总部贸易企业范围,且2021年度进出口额保持同比增长的企业。2.资助标准:按照1美元外贸进出口额给予1分人民币补贴标准进行支持。3.申报材料:(1)入驻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自营业务:出口采购增值税发票(体现货物来源地或采购地)、出口货物报关单(体现境内货源地)、进口海关增值税票或销售增值税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证明材料;代理业务:代理进出口协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代理费发票;(3)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只提供企业所得税、增值税);(4)企业收付汇情况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2年8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渝中区开放型经济政策项目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收付汇情况说明》《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授权书、101房地证2015字第001**号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协议、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其中,申请人提交的《渝中区开放型经济政策项目申报表》载明“1.本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可靠,且与原件完全一致。2.本单位近三年内没有骗税、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失信行为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3.本单位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退还政策支持资金。”《企业收付汇情况说明》载明“我司(重庆市某某公司)为客户公司部分业务代理,负责按照客户公司提供的资料,办理报关、托运、物流等手续,由客户公司支付我司服务费,企业不涉及收汇。”
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拨付2021年总部贸易区级配套奖励资金3095700元。
2024年,中共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渝委审办经责报〔2024〕2* 号),明确申请人“办公场地、贸易背景不真实,2021年度无营业收入、无成本费用、无纳税金额、无实到外资、未给渝中区带来任何经济贡献,不符合补助资金兑付条件”。
2024年5月至11月期间,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及委托代理律师多次通过微信、访谈、发函等方式与申请人沟通,要求申请人陈述案涉项目申报相关情况、补充提供案涉申报项目相关材料,以便更进一步充分核查申请人是否违规获取专项资金。在此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出口服务行业介绍、会计账簿、报关单附随单据、报关单汇总表、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出口服务体系流程图、情况说明、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关于拼柜代理出口介绍、设例及税务问题解析》等材料,并于2024年8月5日对被申请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工作联系函》作出《工作联系函回复说明》。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就2021年总部贸易区及配套奖励资金项目配合甄别核查有关事宜的函》(渝中商函〔2024〕1**号),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12时00分前,至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号星河商务大厦10楼1012室就申请人项目申报2021年专项奖励资金获取相关情况进行陈述、沟通,并提供货物销售原始合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银行收付汇凭证、代理费结算等能反映申请人申报项目外资实绩的相关资料。并告知申请人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陈述沟通和提供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开展相关甄别检查工作。2024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函》。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整改要求,我委近期对外贸奖励项目开展延伸核查工作中发现,你司于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多次被行政处罚。且经我委多次要求,你司至今未能提供报关、托运、物流等代理出口业务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性资料,未能提供代理出口货款收取的相关资料,未能提供代理出口收汇结汇相关资料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进出口活动的原始单证和记录等正常出口代理业务相关的基本资料及能够反映实质参与到报关单所涉出口代理业务的相关材料,不具备代理出口业务的实绩,实质并不满足项目申报条件,属以虚假的方式获取总部贸易区级奖励资金。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渝中商发〔2022〕23号),决定对你司违规获取的区级奖励资金共计309.57万元依法予以追回。……”申请人对《通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于2021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申请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日本豆腐等4项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于2021年12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申请人2022年4月14日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涉及四个报关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沙海关分别于2022年5月26日、5月31日、6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四份行政处罚决定。因申请人侵犯他人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于2022年7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关于撤销〈要求某某公司依法退回总部贸易区级奖励的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安某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复议案证据清单》《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条文》、被申请人职能职责截图、《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审计报告》、《关于案涉专项资金核查甄别追回事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过程汇总明细表》、联合调查工作底稿、出口服务行业介绍、资料清单、访谈记录及待补充资料清单、《关于补贴下发的正确性、合理性与合规性论证及相关建议》《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回复说明》《关于就2021年总部贸易区及配套奖励资金项目配合甄别核查有关事宜的函》《回函》《通知》《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总部贸易企业认定结果的通知》、申请人2022年8月申报材料汇总表、《渝中区开放型经济政策项目申报表》《企业收付汇情况说明》《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授权书、101房地证2015字第001**号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协议、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关于案涉专项资金核查甄别追回事宜申请人2024年5月-11月补充提供材料汇总表、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两份、报关单附随单据、报关单汇总表、出口服务体系流程图、情况说明、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查询、会计账簿、《关于拼柜代理出口介绍、设例及税务问题解析》、申请人企业信用决策报告、申请人行政处罚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印发的《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渝中商发〔2022〕23号)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报材料,被申请人基于前述通知向申请人拨付了2021年总部贸易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同时作为案涉奖励资金拨付单位,经核查后作出撤销行政奖励的决定,向申请人追回案涉奖励资金,主体适格。
二、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渝中区落实稳外贸稳外资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渝中商发〔2022〕23号)规定的申报条件,除申报开放创新发展项目以外,申报其他项目企业在2021年度有货物进出口、服务出口或实到外资实绩发生;近三年内没有骗税、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失信行为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亦规定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在经营中需做到“四真实、三匹配”(企业注册地址、办公人员、贸易背景和贸易数据真实,企业收付汇、出口退税办理或进口关税缴纳、本地税收贡献与企业贸易量相匹配)。本案中,《审计报告》(渝委审办经责报〔2024〕2* 号)已明确申请人“办公场地、贸易背景不真实,2021年度无营业收入、无成本费用、无纳税金额、无实到外资、未给渝中区带来任何经济贡献,不符合补助资金兑付条件”。经核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作联系函回复说明》《回函》、会计账簿、报关单附随单据、报关单汇总表、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等材料,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多次沟通的情况,认定申请人不具备代理出口业务的实绩,实质并不满足项目申报条件,决定向申请人追回案涉奖励资金,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通知》前,多次通过微信、访谈、发函等方式与申请人沟通,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要求申请人陈述案涉项目申报相关情况、补充提供案涉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并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补充提供的材料作出最终认定,决定追回案涉奖励资金,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符合程序正当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所作《关于要求某某公司依法退回总部贸易区级奖励资金的通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