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118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2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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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118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建,职务: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申请人的退休申报所作《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收到,于2025年4月10日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审批表》,重新核查;2.依法对申请人实际工作的时间1986年11月18日起至1993年2月这段期间计算为工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6年11月通过荣昌县劳动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名,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身体体检择优被重庆某甲公司(现重庆某丙公司)招录为电焊工,正式参加工作(当时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是37元/月)。后成为单位的技术骨干和高级技师,申请人三十八年多来一直在本单位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焊接技术工作,为国家重大工程的建设和单位的发展,付出了毕生精力和青春年华,在工作中由于长期处于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的环境里导致电光性眼炎等职业病,现在就靠申请人的一点退休工资治病并用于全家生活。然而在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退休审批时,被申请人制作的《审批表》未能将申请人实际工作的时间1986年11月18日至1993年2月这段期间计算为工龄,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退休待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连续工龄维护后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7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工龄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此期间一直为单位工作,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相关部门重新核实申请人的工龄,将1986年11月18日至1993年2月这段期间计算为申请人的退休工龄,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是本案适格主体

2024年11月15日申请人通过单位向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申请特殊工种退休,区社保中心及被申请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重点审核申请人的下列事实,并作出如下认定:

申请人出生日期1969年11月;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1993年3月;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1年9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0年0月);特殊工种年限8年1月。

二、被申请人的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认定无误

1.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同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中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于1991年7月25日颁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四条规定:“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可在国家下达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合同期限为八年的农民轮换工人数3%的比例,将从事井下采掘生产劳动五年以上的农民轮换工中经业务技术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技术生产骨干,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但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到公安、粮食部门申报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户粮关系。”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合同制工人分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个别行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的技术生产骨干,报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2.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龄认定。国家原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意见,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1991年7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第87号令,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国务院令第87号第二条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具有同一性。所以,根据〔73〕计劳业字7号文件对轮换工工龄的计算按照临时工处理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也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农民合同制工人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才可根据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规定,将担任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认定为连续工龄。

3.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认定。档案显示申请人1987年12月经荣昌县某某服务公司盖章同意招收的《重庆市全民单位在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和1988年5月与单位签订的《重庆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可以佐证申请人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而农民合同制工人需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才可将担任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认定为连续工龄。现申请人职工档案中并无报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资料,所以申请人在1993年3月缴纳养老保险之前,不存在可按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1993年3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认定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准确无误,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用名为杨某学。1987年12月21日,荣昌县某某服务公司作出《重庆市全民单位在农村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同意重庆某甲公司招收申请人。同日,重庆某乙公司向申请人作出《重庆某乙公司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1987年12月31日前前往某某公司锅炉队报到。1988年5月23日,申请人与重庆某甲公司签订《重庆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并于此后数次续签。1992年9月25日,申请人再次与重庆某甲公司签订《重庆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三年,自1992年5月31日至1995年5月31日止。1993年3月,重庆某甲公司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2024年10月,重庆某丙公司对该公司2024年10-12月办理有毒有害、特繁工种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公示。2024年11月15日,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收到申请人的《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及相关退休材料,经审核,区社保中心于同日受理。2025年1月11日,区社保中心对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2025年1月11日至1月17日),其中,序号26为申请人相关信息。2025年2月24日,经区社保中心审核后,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认定申请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93-03”。申请人对《审批表》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委托书、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审批表》、李某某联系方式截图、《行政复议答辩书》《证据目录》、拟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公示、常住人口登记卡、《2024年10-12月办理有毒有害、特繁工种退休人员公示表》《重庆某乙公司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通知书》、证明、《重庆市全民单位在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重庆某丙公司工人花名册、《重庆某甲公司职工增加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审批表》《四川省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审批表》《重庆某甲公司职工调整工资区类别核定表》《重庆某甲公司(全民 集体 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审批表》《重庆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四份、《调整现行工资标准审批表》《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六条“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社会保险局负责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申请进行审批,主体适格。

二、本案争议焦点为1986年11月至1993年2月是否应计算为申请人的连续工龄。根据《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第二十条“实行本规定前按照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和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后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之规定,视为缴费年限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实行该规定前按照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另一种是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该规定于1993年3月1日起实行。本案中,重庆某甲公司于1987年12月同意招收申请人,其身份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1993年3月之前,申请人既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亦不属于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固定职工,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计算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为1993年3月,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计算工龄的主张。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中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第二条“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第四条第二款“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可在国家下达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计划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合同期限为八年的农民轮换工人数3%的比例,将从事井下采掘生产劳动五年以上的农民轮换工中经业务技术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技术生产骨干,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但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到公安、粮食部门申报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户粮关系。”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制工人,且申请人的档案资料中并无其被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相关手续,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相关规定中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条件,故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采信。

三、根据《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核、审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工作延长期限的,由负责审批的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限,不含公示、请示上级机关明确相关政策等所需时间。”之规定,本案中,区社保中心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申请人的退休申报,扣除公示期7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审批表》已超出20个工作日,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审批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但超出法定期限,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申请人的退休申报所作《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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