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133号
申请人:梁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渝中市监朝〔2025〕第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0日收到,经补正,于2025年5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申请人对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儿童牙膏宣称具有“固齿功效”,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关于功效宣称的相关要求。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在程序及实体上均存在明显错误,具体如下:
一、程序违法:未依法全面履行调查职责
1.未充分核查关键事实
2.未依法告知核查过程及依据
二、实体错误:对“虚假宣传”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1.“固齿功效”未经备案,依法不得宣称
2.“防龋功效”不能替代“固齿功效”的合法性审查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3.《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七条;
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秩序。为维护法律尊严,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6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在某某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某个护专营店”购买某某儿童牙膏,该商品名称为“某某儿童护齿牙膏60g水果味不辣2-3-4-11-12岁防蛀含低氟固齿清洁口腔 一支鲜橙味”,支付价款9.9元。2025年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3日收到。2025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了被举报人的员工,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报告、牙膏功效评价(WS/T329-2010)、氟与龋病防治、关于某某防蛀氟素牙膏宣称防蛀固齿的解释说明、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州某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某某宝贝儿童护齿牙膏物品图片、某某个护专营店页面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中通快递单、案涉牙膏图片、实名投诉举报信及挂号信信封复印件、案涉商品截图、订单详情截图、电子发票(普通发票)1张、《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清单》《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表》、现场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检验检测报告、牙膏功效评价(WS/T329-2010)、氟与龋病防治、关于某某防蛀氟素牙膏宣称防蛀固齿的解释说明、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州某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某某宝贝儿童护齿牙膏物品图片、某某个护专营店页面截图、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告知书》《投诉调解终止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住所地位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职责,主体适格。
二、根据《牙膏功效评价》(WS/T 326.1-2010)2.1“防龋功效 产品通过抑制牙齿脱矿或促进牙齿再矿化作用,达到控制龋病形成,或通过减少菌斑细菌及其产酸性以达到防止龋病发生的作用。”《牙膏功效评价》(WS/T 326.2-2010)4.2.1“按照5.1防龋功效的实验室评价方法,在实验后,满足含氟牙膏游离氟或可溶氟含量≥500mg/kg时,产品具有防龋功效。”之规定,本案中,经检测,案涉牙膏中可溶氟或游离氟含量为0.07%,符合上述标准,具有防龋功效。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儿童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但防龋功效本身即可起到固齿的作用,固齿并非牙膏功效,而是防龋类功效的宣称用语。故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2025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案件核查期限。2025年3月3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渝中市监朝〔2025〕第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