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257号
申请人:詹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收悉,并于2025年6月1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对同一辆车在不同区域的处罚不一,有异议。本车在某某路路口往中某路逆向行驶,时间2025年4月22日3时4分,本车在九龙坡某某路某某小区*号口路段,处罚内容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时间2025年4月19日21点38分,两个违法都是单行道标志,当时是罚款100元,扣1分。
被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和执法经过
2025年4月22日3时4分许,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在渝中区某某路中某路路口往中某路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逆向行驶,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2025年4月23日该违法记录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
2025年6月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勤务十二大队接受处理,承认该次违法行为系自己所为,处罚前民警告知了申请人拟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根据其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了《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上签字确认。
二、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以同一车辆在不同区域的“相同违法行为”处罚不一为由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渝中区某某路中某路路口往中某路有单行道、禁止通行及禁止左转或者右转等多张禁令标志牌”。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从某某路中某路路口往中某路方向行驶,某某路为单行道,其违法照片地面标线与车辆行驶方向相反,属于逆向行驶。故申请人要求撤销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整个处罚过程程序合法,裁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2日3时4分许,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在渝中区某某路中某路路口往中某路方向逆向行驶,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2025年4月23日该违法记录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2025年6月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勤务十二大队接受处理,承认该次违法行为系自己所为,处罚前民警告知了申请人拟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根据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了《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渝A*****小型汽车取证照片、渝A*****小型汽车录入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违法数据库查询情况、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道路标志牌设置情况、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及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渝中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职责。
二、经查明,渝中区某某路中某路路口往中某路有单行道、禁止通行及禁止左转或者右转等多张禁令标志牌,某某路为单行道。2025年4月22日3时4分许,申请人驾驶渝A*****小型汽车在某某路中某路路口往中某路方向逆向行驶,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发现,违法过程被电子监控抓拍记录。以上事实有本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综上,申请人存在逆向行驶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三、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监控抓拍发现,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信息数据库。2025年6月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勤务十二大队接受处理,承认该次违法行为系自己所为,处罚前民警告知了申请人拟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了《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的以上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有关证据收集、简易处罚等程序规定,所作《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