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 [2025] 190号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8-2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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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190号

申请人:凡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庞静,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1日收到,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5月2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

1.隐瞒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备案信息: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出具诊断证明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然而,被申请人以“未找到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为由(《答复书》第三项),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这显然违反了法定公开义务。

2.拒不公开职业病鉴定关键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但被申请人以“未找到”为由(《答复书》第四项),拒绝公开重庆市某某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备案信息,且未说明具体核查过程,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3.遗漏专家资质证明等核心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专家组成员名单及资质证明”“鉴定委员会成员职称证”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开职责。

通过北碚区工商管理登记信息公开,申请人发现重庆某甲医院早在2016年8月17日就已注销,同日成立重庆某乙公司。这两家公司名称、法人、注册资金、地址完全不同,均属于私营企业。同样,重庆市某某学会属于个体户、社会团体,申请人认为它们不具备职业病鉴定、诊断证明的资质。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重庆某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只限于医疗服务、养老,并无职业病诊断资质。虽然被申请人及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显示两家公司符合职业病诊断执业资格,但申请人并未看到两家公司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有文字描述,这显然不符合信息公开规范。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适格、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公开

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梳理申请人申请事项,共7项。被申请人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重庆某甲医院、重庆市某某学会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答复。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综上,被申请人依法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公开重庆某甲医院、重庆市某某学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资质,未公开重庆某甲医院、重庆市某某学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经核实,重庆某甲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PDY952125************,发证机关为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29年7月6日。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公开重庆某甲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经核实,重庆市某某学会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指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承担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重庆市某某学会不属于医疗机构,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公开重庆市某某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重新公开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4月29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某某职诊字[2024]-(00**)号)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的问题

法律法规未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需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经检索,被申请人未找到有关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4月29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某某职诊字[2024]-(00**)号)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重新公开重庆市某某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的问题

法律法规未规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需报送《职业病鉴定书》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经检索,被申请人未找到有关重庆市某某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

五、关于申请人提出重新公开重庆渝中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资质证明、场地设备清单、专业医师数量及职称证的问题

重庆市某某学会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指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承担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当事人或者由其委托的重庆市某某学会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审阅鉴定资料,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记载有参与本次职业病鉴定专家签名。

重庆市某某学会无重庆渝中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成员、专业医师、职业病鉴定检查设备和职业病鉴定资质许可证。经检索,被申请人未找到有关重庆渝中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成员、检查设备数量、专业医师数量、职业病鉴定资质许可证及职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已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主体适格,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政府信息未公开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1.请求出具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学会,是否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质(证书文号、发证机关及有效期)及在中国卫健委官网行医资格许可证备案号;2.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学会开展职业病鉴定的法定范围、专家组成员名单及资质证明;3.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某某职诊字[2024]-(00**)号,编号:ZRYY-JL-20**-**)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4.重庆某某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5.重庆市关于职业病鉴定机构资质管理的现行有效文件;6.两家单位行医执业资格证,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许可证及备案注册合法件;7.请求出具重庆市渝中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成员、场地,检查设备数量,专业医师数量及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相关职业病鉴定资质许可证、职称证明量。”

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载明:“一、关于‘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职业病诊断资质、重庆市某某学会职业病鉴定资质及在中国卫健委官网行医资格许可证备案号’的申请事项。经核实,重庆某甲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重庆市某某学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重庆某甲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PDY952125************,发证机关为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29年7月6日。重庆某甲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编号为渝卫职诊备字(2022)第(001)号,发证机关为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效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重庆市某某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51500103************,发证机关为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有效期限自2024年9月10日至2029年5月31日。《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落款时间为2009年12月21日。详见附件。二、关于‘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学会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定范围、专家组成员名单及资质证明’的申请事项。重庆某甲医院与重庆市某某学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定范围、专家组成员名单及资质证明,已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告知您可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s://wsjkw.cq.gov.cn/)查询重庆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名单、重庆市职业病鉴定机构名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定鲍某某等111人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通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重庆市职业健康专家库的通知》。三、关于‘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4月29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某某职诊字[2024]-(00**)号)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的申请事项。经检索,本机关未找到有关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4月29日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某某职诊字[2024]-(00**)号)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四、关于‘重庆市某某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的申请事项。经检索,本机关未找到有关重庆市某某学会2024年7月12日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编号:渝中区职鉴[2024]**号)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五、关于‘重庆市关于职业病鉴定机构资质管理的现行有效文件’的申请事项。重庆市关于职业病鉴定机构资质管理的现行有效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告知您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ww.nhc.gov.cn/)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 年1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六、关于‘重庆某甲医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学会行医执业资格证,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许可证及备案注册合法件’的申请事项。该项申请事项与第一项申请事项重复,已作出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不重复处理。七、关于‘重庆渝中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成员、场地,检查设备数量、专业医师数量、负责人姓名电话、职业病鉴定资质许可证及职称证’的申请事项。重庆市某某学会场地、联系人姓名电话,已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告知您可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s://wsjkw.cq.gov.cn/)查询重庆市职业病鉴定机构名单。重庆市某某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法定代表人为刘平,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54号。经检索,本机关未找到有关重庆渝中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成员、检查设备数量、专业医师数量、职业病鉴定资质许可证及职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5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补正材料说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书》及邮件查询记录、重庆某甲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重庆市某某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4月10日)及邮件查询记录、检索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的第一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将查找到的重庆某甲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及重庆市某某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予以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的第二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相关关键词获取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进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四项内容。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出具《职业病鉴定书》的备案信息及程序合法性文件进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的第五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现行有效文件并告知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获取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的第六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已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本项内容实质上与该项申请内容相同,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该事项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答复的第七项内容。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应当由当事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设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指定办事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之规定,重庆某某学会作为被申请人指定的办事机构,被申请人将已主动公开的渝中区医学会的场地、联系人、电话的获取方式告知申请人,并根据《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告知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此外,现行法律法规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场地、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未规定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需具备上述条件。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有关重庆渝中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成员、检查设备数量、专业医师数量、职业病鉴定资质许可证及职称证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无不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卫健依复〔202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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