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5〕363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职务:支队长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5日收悉,于2025年8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4日至3月27日间,申请人驾驶渝A******在渝中区某某路往某某路口连续四天被违反禁令标志同一事项处罚,对这4个处罚行为不服,申请撤销这4个处罚,也专门去被申请人沟通过,但被申请人态度强势,只有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理由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同一事项在不通知的情况下连续多次处罚。申请人名下渝A******在2025年3月24日至3月27日,就违反禁令标志事件,作了四次处罚,3月28日才收到短信说违章,如被申请人能及时通知,就不会有后面同一事项的违章。
二、处罚不公平公正。此路段很多车辆都是违反禁令标志送小孩上学,为什么有的是短信提醒,未作处罚(从小孩同学家长处得知),申请人车辆就处罚四次。
以上两点申请人认为违反了行政法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即合理行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合理行政的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应当适量、均衡,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公平公正要求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行为给予相同处理。很显然,被申请人违背了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三、该路段以前可左转,上学放学期间很多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此路口左转。因前面掉头路段很容易堵车,送小孩就可能迟到,之前因为修地铁10号线调整了禁止左转,现10号线已完工许久,是否调整到之前的状态,如被申请人不公开征询意见随意调整就违反了重庆道路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上面第三条,被申请人对此路段的行驶改变未按照重庆道路安全条例第三十二之规定,调整区域交通通行线路的,应公开征求意见,申请人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这一行政行为作出附带性审查及给出依法行政的建议措施。
四、被申请人未从群众实际需求与现场情况出发,前面大礼堂掉头处太堵车,很多旅游大巴还有公交车站造成严重拥堵,而那里高峰期长期无交巡警指挥交通,建议恢复原有的交通线路,如果担心左转后堵车,可在此处早晚高峰段增加交警疏导。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复印件和渝A******小型新能源汽车的机动车查询截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载明的被处罚人为彭某,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渝A******,主要内容为:被处罚人于2025年3月25日15时28分,在某某路蒲草田路口往上清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处以:100 元罚款,并告知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经查,渝A******小型新能源汽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彭某。申请人对《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500300**********);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复印件、渝A******小型新能源汽车的机动车查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0300**********)载明的被处罚人为彭某,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渝A******(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彭某),案涉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和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均不是申请人,申请人与案涉处罚决定并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